近日(10月29日)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一則處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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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視頻號博主
在直播中發布
出現飲酒動作的酒類廣告
該廣告費用為655元
被罰款1310元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處罰〔2025〕68 號
當事人:傅奎軍
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2025年8月11日,執法人員依據市市場監管委《維護廣告市場秩序營造良好消費環境工作實施方案》對互聯網廣告進行排查,發現當事人通過微信視頻號sphWuefgl8xt8hc在直播中發布出現飲酒動作的酒類廣告。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采取詢問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確認其違法事實。
經查,2025年6月23日,當事人在其認證的微信視頻號sphWuefgl8xt8hc進行直播帶貨,在宣傳商品“軒博精釀德系工藝麥芽度12P白啤500ml*24罐-S1”的過程中,使用含有“軒博精釀 濃香型啤酒”字樣的玻璃杯展示該款啤酒并說道“我敬往事一杯酒,愿與歲月可回頭,來干杯”,隨后飲用了杯中酒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發布出現飲酒的動作的酒類廣告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制作該廣告并在其個人認證運營的微信視頻號直播過程中發布,為涉案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該廣告費用為65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照片打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詢問筆錄、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照片打印件、廣告視頻截圖、微信視頻號截圖打印件、廣告視頻光盤、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發布出現飲酒的動作的酒類廣告行為;
3.微信截圖打印件,證明廣告費用。
以上證據由本委執法辦案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本委決定予以采信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2025年10月14日,本委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罰告〔2025〕7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本委認為,當事人發布出現飲酒動作的酒類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出現飲酒的動作”的規定,構成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本委決定給予一般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131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10月22日
直播帶貨中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銷售違禁品、侵犯知識產權、偷稅漏稅、傳播不良內容等。例如,夸大商品功效、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或音樂、逃避稅收、傳播色情暴力內容等。這些行為可能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相關法律,面臨罰款、吊銷執照甚至刑事責任。此外,誘導消費者脫離平臺交易、刷單炒信、泄露個人信息等也是常見違規行為,需警惕。
一、直播間違法行為有哪些
直播間可能存在以下一些違法行為:
1. 虛假宣傳: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效、性能等。例如,將普通保健品宣傳為能治愈多種疑難雜癥的神藥,這是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為。
2. 售賣違禁品:包括但不限于毒品、槍支彈藥等國家明確禁止交易的物品,也包括未經許可銷售的管制刀具、野生動物制品等。
3. 侵權行為:
- 知識產權侵權:未經授權售賣假冒名牌商品,或者在直播中使用未經授權的音樂、影視片段等。
- 侵犯他人肖像權和名譽權: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推廣,或者惡意詆毀他人名譽等行為。
4.偷稅漏稅:通過隱瞞收入、虛報成本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比如,主播獲得高額打賞或銷售收入,卻不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5. 傳播不良內容:包括傳播色情、暴力、恐怖主義等有害信息,這不僅違反法律法規,也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影響。
二、直播間誹謗他人扭曲事實違法嗎
直播間誹謗他人、扭曲事實是違法的。
從民事法律角度看,這種行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被誹謗者有權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也就是停止在直播間的誹謗行為;消除影響,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因誹謗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賠禮道歉,以恢復被誹謗者的名譽;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
從刑事法律角度而言,如果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所謂情節嚴重,例如導致被誹謗者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者誹謗信息被大量傳播,嚴重損害他人名譽等情況。一旦構成誹謗罪,將面臨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直播間虛假宣傳違法嗎
直播間虛假宣傳是違法的。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看,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直播間的運營者或帶貨主播如果進行虛假宣傳,就違反了這一規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來說,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直播間虛假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等合法權益。一旦被認定為虛假宣傳,涉事主體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等,同時消費者還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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