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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播因涉嫌直播低俗內容被平臺“永久封禁”,起訴要求平臺解禁或解綁賬號并賠償損失,被法院駁回。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通報該起因網絡直播主播被處罰引發的合同及個人信息撤回同意糾紛案,并明確“永久封禁已實現個人信息隔離,用戶不得再主張注銷賬號以規避處罰”。
王某在一平臺進行直播,平臺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王某在直播中涉嫌傳播低俗色情內容為由,對其賬號采取了無限期封禁直播權限的處罰措施。
王某認為,其直播內容并未直接展示敏感部位,且相關言論系正常互動中的口語化表達,不應被認定為低俗或色情內容。王某還主張,因其賬號永久封禁,平臺不允許其注銷解綁個人信息,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關于用戶有權撤回信息授權的規定。王某起訴請求該科技公司解除封禁措施或解綁賬號,并賠償因其賬號被封禁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與科技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相關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平臺規則,用戶不得傳播淫穢、低俗等內容,否則平臺有權采取相應處罰措施。現有證據表明,王某在直播中存在傳播低俗色情內容的行為,且其賬號曾因類似行為多次受罰。平臺依據協議規則對其作出處罰,符合約定,并無不當。故對王某要求撤銷處罰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在直播中存在言語挑逗、傳播性暗示內容等行為,違反平臺《直播行為規范》,構成違規。平臺基于其屢次違規情節,依規施以永久封禁,符合合同約定及過罰相當原則,程序亦無重大瑕疵,未超出平臺自治合理邊界。關于永久封禁與賬號注銷的關系,法院認為,永久封禁在功能上已實現對該賬號個人信息的隔離與邏輯刪除,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技術要求。若允許用戶在受此終極處罰后仍可注銷賬號,將導致平臺管理權被架空,并可能規避監管,損害網絡公共秩序。據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為一起典型的網絡直播服務合同糾紛,此案裁判結果體現了司法對平臺治理權的審查標準與價值導向,聚焦審查平臺行為的“合約性”和“合理性”,處罰是否基于有效證據等,這種審查方式既尊重平臺的治理自主權,又防止權力濫用,為類似糾紛提供司法范式。法院還明確,永久封禁已實現個人信息隔離,用戶不得再主張注銷賬號以規避處罰。這一論斷平衡了個人信息權益與平臺管理權,防止惡意用戶規避監管、維護網絡生態秩序。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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