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某鋼鐵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繼續履行行政協議案案例
2.某醫院有限公司訴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案例
3.某置業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征繳及行政復議案案例
4.劉某某訴某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行政處罰案案例
5.薛某某訴某區人社局、某區人民政府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及行政復議案案例
6.王某某訴某縣林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案例
7.杜某某訴某學院頒發學位證書案案例
8.常某某訴某縣自然資源局、某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及行政復議案案例
9.邵某某訴某交警支隊、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案例
10.某科技公司訴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行政處理案
案例一、某鋼鐵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繼續履行行政協議案——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實質化解涉企行政爭議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某鋼鐵公司的下屬企業已停產多年。2015年,該鋼鐵公司與某市人民政府達成《土地處置協議》,約定由市人民政府收儲其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并給予相應補償。后雙方在協議履行中產生爭議,多年來矛盾始終未能妥善化解。2020年,某市自然資源局作出決定,無償收回某鋼鐵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筑物進行適當補償。某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某鋼鐵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案涉收回土地決定。某鋼鐵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某市人民政府繼續履行《土地處置協議》。同時,該公司另案起訴某市人民政府和復議機關,請求判決撤銷案涉收回土地決定和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兩起行政案件均因地方政府的重大經濟開發項目需占用案涉土地,該項目開發前景廣闊,某市人民政府為項目順利實施開展了大量前期工作。而某鋼鐵公司亦面臨停產后職工安置等一系列困難。雙方在補償問題上產生較大分歧,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和企業、職工的利益,若對兩起關聯案件作出判決后結案,難以避免后續訴訟,不利于爭議實質性化解。兩案經過兩次開庭、三次調解,通過專業機構依法對案涉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評估,人民法院最終引導爭議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并出具行政調解書,相關聯的收回土地決定案以準予當事人撤回上訴的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秉持實質性化解爭議的理念,在查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關注行政案件當事人的核心訴求和案件背后的爭議成因,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尋求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在法律框架內確定最優調處方案,避免后續衍生訴訟。本案中,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是否具有職權依據、調解內容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調解結果是否能夠順利執行等內容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出具調解書,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積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二、某醫院有限公司訴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醫療機構出具虛假體檢報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2023年10月,金某駕駛輕型貨車與張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后張某了解到,金某存在嚴重視力障礙,某醫院有限公司違規為其出具駕駛人體檢報告,遂向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舉報。之后,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某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醫院平臺記錄的金某體檢報告顯示其左右眼視力均為5.0。執法人員向某縣人民法院調取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金某右眼視力1.0,左眼無光感,傷殘等級符合八級傷殘。該醫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金某的體檢報告由信息錄入人員違規錄入,金某本人未參加體檢。據此,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某醫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某醫院有限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第四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醫院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機動車駕駛人體檢報告,導致身體條件與該證明不符的金某駕車上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交通安全。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罰種類和幅度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判決駁回某醫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服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規范,出具真實、客觀、準確的證明文件。駕駛人體檢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環節,醫療機構出具虛假的駕駛人體檢報告,給交通安全帶來隱患,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使醫療機構強化責任意識,規范駕駛人體檢行業秩序,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案例三、某置業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征繳及行政復議案——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確定行政征繳范圍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2017年1月,某市某區發展和改革局核準了某置業公司新建小區項目的申請報告。2017年6月—9月,該置業公司先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件,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2021年10月,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某置業公司作出行政征收決定書,要求該公司補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共計551388.8元。該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行政征收決定。某置業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征收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財政部2017年3月15日下發的《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從2017年4月1日以后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已不再繳納。案涉項目于2017年6月至9月相繼取得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件,行政機關并無證據證明該項目系于2017年4月1日前開始施工,故置業公司不應當承擔繳納責任,其未繳納專項基金不屬于欠繳或者預繳的情形。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征收決定認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法院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征收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市場主體是經濟力量的載體,保市場主體就是保社會生產力。專項基金征繳政策性強,行政機關在征繳政策發生調整變化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決定是否征繳,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不得擅自擴大行政征繳范圍,加重企業負擔。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涉企執法行為,維護了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劉某某訴某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行政處罰案——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劉某某于2018年10月注冊登記某美容店,并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相關從業人員辦理了《健康證》。2021年9月開始,楊某某多次到該店進行祛斑美容。2022年9月,楊某某因臉部潰爛向某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投訴稱,某美容店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納米微晶導中胚美容。該局受理后,調查取證并委托權威機構鑒定認為,納米微晶導中胚美容屬于醫療美容非手術項目之一。據此,某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劉某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1600元,并處50000元罰款,同時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劉某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劉某某經營的某美容店在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違反法律規定。某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遂判決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醫療美容行業迅速發展,虛假宣傳、無證經營、非法行醫等行業亂象也隨之而來,不僅擾亂醫療美容行業管理秩序,還嚴重威脅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美容與生活美容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使用了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本案中,劉某某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予行政處罰。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判決,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打擊擾亂醫療美容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又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接受醫療美容服務時辨別資質、防范風險,助推醫療美容行業良性發展。
案例五、 薛某某訴某區人社局、某區人民政府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及行政復議案——履行工作職責是新業態勞動者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薛某某在某城市廣場商貿公司從事網約送餐員工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21年7月,薛某某騎行公司所屬電動車與行人發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后薛某某向某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區人社局以薛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也非在上下班途中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薛某某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決定。薛某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復議決定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要素。因網約送餐員的工作時間不固定,可以延伸至其從事與接單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根據事故發生時的照片顯示,薛某某身著某外賣平臺服裝,騎行公司所屬電動車并載有外賣箱,可推斷其正從事與接單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薛某某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法院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復議決定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某區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典型意義】近年來,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業態蓬勃興起,產生大量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新型用工模式下,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審查重點更多是工作職責而非工作時間和場所。一般情況下,網約送餐員打開外賣系統、保持在線就處于工作狀態,屬于履行工作職責,不宜將事故發生時網約送餐員是否正在從事配送服務作為認定工傷的唯一標準,否則將導致網約送餐員在候單期間缺乏必要的職業保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人民法院通過判決,進一步明確新業態勞動者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為履行工作職責,對依法保護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六、王某某訴某縣林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請求履行法定職責不應作為信訪行為處理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2021年,王某某在某縣中藥材合作社購買林木種子,播種后未出苗,在得知該中藥材合作社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后,遂以電話、信函的方式多次向某縣林業局投訴,要求對某中藥材合作社無證經銷林木種子的行為進行查處。縣林業局受理投訴后,將該投訴作為信訪事項進行處理。后王某某以該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某縣林業局對某縣中藥材合作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正確區分當事人請求保護合法權益和進行信訪之間的區別,防止將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當作信訪行為對待。本案中,縣林業局作為本行政區域負責林木種子執法、監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機關,對轄區內違法行為具有法定的行政處罰職權。王某某作為購買林木種子的一方,在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請求其履行相應的查處職責。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相關申請內容,不應將特定的履職申請簡單按照信訪事項處理。法院遂判決某縣林業局對王某某的投訴事項履行法定查處職責。
【典型意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得簡單作為信訪行為處理。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事項是否屬于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對該事項是否屬于其法定職責的范圍進行審查,避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審理,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合理期待,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力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案例七、杜某某訴某學院頒發學位證書案——學位授予條件不應由司法權確認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2018年至2022年,杜某某在某學院音樂表演專業就讀。2022年6月,因杜某某畢業時公共基礎必修課大學英語(一)成績不合格,該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未授予其學士學位。2022年10月,杜某某大學英語(一)補考通過后,某學院為其頒發了畢業證書。2023年4月,杜某某向學院提交申訴書,要求為其補授學士學位,該學院未進行書面答復。杜某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該學院對其學位授予條件進行審查并授予其學士學位。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本案中,某學院是從事高等教育的事業法人,在對受教育者進行學位授予時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杜某某是否具備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應由學院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而不應由司法權確認。因該學院決定不授予杜某某學位前,未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亦未對其提交的補授學位申請進行書面答復。法院遂判決某學院對杜某某是否具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
【典型意義】學位授予的條件由教育法、學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教學水平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相關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是學術自治原則的體現。對學位授予行為的司法審查應當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不能干涉和影響高等學校的學術自治。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對學位授予行為合法性監督的前提下,判決某學院對杜某某是否具備學位授予條件進行審查并告知,體現了司法權對學術判斷權的理性與尊重,也體現了對公民受教育權的有力保護,為高等學校依法開展學位授予工作提供司法指引。
案例八、常某某訴某縣自然資源局、某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及行政復議案——職權劃入行政機關不得以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公開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2024年1月,常某某向某縣自然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其所購房屋的竣工規劃驗收測量報告等信息。該縣自然資源局答復稱,建設項目規劃職能雖于2019年3月起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入該局,但常某某申請公開的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不屬于其制作和保管,決定不予公開。常某某不服,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駁回其行政復議請求。常某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案涉不予公開答復和行政復議決定,并對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重新予以答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參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機構改革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問題的解釋》,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理,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不得以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公開。本案中,常某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原系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作或保管,但某縣自然資源局未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協調、銜接、劃轉相關政府信息,逕行以相關信息不屬于其制作和保管為由不予公開,不符合上述解釋精神。法院遂判決撤銷不予公開答復和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某縣自然資源局對常某某的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典型意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一項重要標準,對于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具有重大意義。政府機構改革后,對公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不能簡單以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公開。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責令職權劃入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答復,強化對公眾知情權的實質保護,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案例九、邵某某訴某交警支隊、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加強行刑銜接配合,避免“一事二罰”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2023年10月,邵某某在明知駕駛證被吊銷的情況下,仍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公安機關認為其涉嫌危險駕駛罪,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4年3月,某交警支隊對邵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邵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24年5月7日,某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5月10日,某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邵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500元。2024年6月,邵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原則上只能給予一次法律上的人身罰或者財產罰,即使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也應當進行折抵。本案中,某交警支隊在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犯罪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且司法機關對該犯罪行為未作出最終處理之前,對邵某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上造成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二次處罰的結果。法院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并強調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雙向銜接制度。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移送前行政機關對人身權和財產權未作出行政處罰的,移送后應當等待司法機關對該違法行為作出處理,并根據刑事案件最終處理情況決定是否作出行政處罰,避免因行刑銜接不暢造成“一事二罰”“不刑不罰”等現象發生。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審理,督促行政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案例十、某科技公司訴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行政處理案——復議前置案件應當經過復議機關實體處理才視為經過復議前置程序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2024年3月,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某科技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載明:“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某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公司對上述《稅務處理決定書》不服,向某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載明:“申請人未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決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收到該決定書后未提異議,直接以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該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納稅爭議案件屬于復議前置案件,應當經過復議機關實體處理才視為經過復議前置程序。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不服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向某市稅務局提出復議申請,該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在復議機關未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作出實體審查,僅對復議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程序判斷的情況下,某科技公司不能直接起訴某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請求撤銷案涉《稅務處理決定書》。法院遂裁定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起訴。
【典型意義】對于納稅爭議等復議前置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駁回復議申請等程序性駁回決定或超過復議期限不予答復的,不能視為已經過復議程序,復議申請人依法只能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本案裁判明確了復議前置案件須經復議機關實體審理后才視為經過復議前置程序,為做好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有機銜接,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實現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提供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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