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郝先生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某街道,2024年3月27日,街道辦張貼《告知書》稱郝先生的房屋為私搭亂建,要求郝先生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街道辦將組織工人實施強拆。2024年4月9日,郝先生的房屋被施工人員強制拆除,其中“私搭亂建”之外的房屋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
盛廷拆遷律師認為,街道辦實施強拆的行為實體和程序均存在違法行為,為此,在律師的協助下,郝先生向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違法的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4)京0106行初595號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
被告:北京市豐臺區某街道辦事處
訴求: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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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夢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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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浩律師(實習)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街道辦具有對其所在轄區內違法建設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執法機關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執法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回填等措施。違法建設拆除或者回填的,應當進行安全鑒定。
本案中,街道辦在實施被強制拆除行為前,未依據相關規定出強制拆除決定,告知郝某實施強制房屋拆遷事件、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等,違反法律規定。且被訴強拆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應予以確認違法。
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于2024年4月9日對原告郝某的廁所及其南側相鄰的廚房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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