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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報發文稱,鄭智化無需道歉!
大概意思是:鄭智化在深圳機場登機時因25厘米高度差遭遇不便,其"連滾帶爬"的表述引發爭議。輿論批評其夸大事實,鄭智化隨后道歉稱用詞不當。殘障人士有權批評無障礙設施缺陷,社會應關注殘障人士自主出行的尊嚴需求,而非苛責維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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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發布后,評論區瞬間就沸騰了。
有人認為,尊重不是嘴上說說的,多少城市的盲道在設計上就不是方便弱視人群的,居高臨下的施舍心態依然盤踞我們大部分人的心中。此外,情緒激憤下的言語有必要上綱上線,口誅筆伐嗎?
也有人認為,連滾帶爬本來就是狼狽的意思,難道一定要滾了,爬了,才能叫連滾帶爬?那最近大家都說自己本來應該從從容容游刃有余,結果卻是匆匆忙忙連滾帶爬,是真的在地上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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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認為,我們當然不能要求“受害者”需要完美,但也不能容忍“受害者”隨心所欲的歪曲事實。反之,對混淆視聽、惡意誹謗者應予以惡懲!對作者的胡言亂語、不分黑白的文章和觀點,也應予以譴責!
剛哥以為,若深入剖析老鄭指責深圳機場“無人性”的言論,結合法律與道德的雙重標準,不難發現這種指責不僅失當,更可能加劇社會對殘障群體的誤解。以下將從法律分析、道德批判及社會影響三個維度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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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全規范優先,指責“無人性”缺乏法律依據
(一)機場安全規范是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深圳機場聲明中強調的“20cm安全高度差”,并非隨意設定,而是基于國際民航組織文件及國內安全操作規范。
根據《民用航空法》及《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機場在保障殘障旅客權益的同時,必須確保飛行安全。
升降車與艙門保持高度差,是為了防止設備故障或操作失誤導致的安全事故。若因降低高度差引發意外,機場將面臨法律責任,甚至可能影響航班安全。
因此,鄭智化指責機場“無人性”,實則是將個人便利凌駕于法律安全規范之上,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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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殘障人士維權需依法進行,情緒化指責無助于問題解決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及《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殘障人士有權要求無障礙設施完善,但維權方式需合法合規。
鄭智化在社交媒體使用“連滾帶爬”等情緒化詞匯,雖能引發關注,卻可能侵犯機場名譽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若機場因鄭智化的言論遭受社會評價降低,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因此,鄭智化在維權過程中,應優先通過合法渠道(如向民航局投訴或提起公益訴訟)解決問題,而非通過情緒化指責制造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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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責“無人性”忽視服務人員努力,有失公允
(一)服務人員協助行為被忽視,指責顯失公平
鄭智化登機視頻顯示,機場服務人員積極協助其登機,包括推輪椅、抬腿等。這種協助行為體現了機場對殘障旅客的關懷,符合《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中“提供必要協助”的要求。
然而,鄭智化在指責中未提及服務人員的努力,反而用“無人性”一詞否定整個機場的服務,顯失公平。
根據道德倫理,個體在評價他人行為時,應全面考慮情境,避免以偏概全。鄭智化的指責,不僅忽視了服務人員的善意,更可能引發公眾對殘障人士“不知感恩”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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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殘障人士維權需理性,情緒化指責可能損害群體形象
殘障人士維權,旨在推動社會對無障礙環境的關注,而非制造對立。鄭智化作為公眾人物,其言論具有放大效應。
若其情緒化指責被廣泛傳播,可能讓公眾誤認為殘障人士“無理取鬧”,進而影響社會對殘障群體的包容度。
根據道德責任理論,個體在行使權利時,應考慮其行為對他人及社會的影響。鄭智化的指責,雖能引發短期關注,卻可能損害殘障人士的整體形象,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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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責“無人性”或加劇社會對殘障群體的誤解
(一)公眾認知偏差:將殘障人士維權等同于“索要特權”
鄭智化事件中,部分網友指責其“夸大其詞”“索要特權”,反映出社會對殘障人士維權的認知偏差。
根據社會心理學,公眾對弱勢群體的維權行為,常存在“受害者有罪論”傾向,即認為個體遭遇不幸是因自身行為不當。
鄭智化的指責,可能讓公眾誤認為殘障人士“不知足”,進而忽視其合理訴求。鄭智化的指責,非但未能推動問題解決,反而可能加劇這種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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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障礙環境改善受阻:情緒化指責可能引發政策制定者反感
無障礙環境改善,需政府、企業及公眾多方協作。鄭智化作為公眾人物,其言論可能影響政策制定者對殘障人士維權的態度。
若其情緒化指責被廣泛傳播,政策制定者可能認為殘障人士“難以溝通”,進而放緩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步伐。
例如,某市在制定無障礙設施標準時,因公眾對殘障人士維權的誤解,曾一度降低標準要求。鄭智化的指責,可能讓類似情況重演,最終損害殘障人士的長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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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設施缺陷無需道歉,但指責“無人性”需反思
鄭智化在維權過程中,雖有權表達不滿,但其指責深圳機場“無人性”的言論,缺乏法律依據,忽視服務人員努力,并可能加劇社會對殘障群體的誤解。
因此,鄭智化無需為“連滾帶爬”用詞不當道歉,但需反思其維權方式的合理性。殘障人士維權,應依法進行,理性表達訴求,避免情緒化指責。
同時,社會應加強對無障礙環境的關注,推動政策完善,讓殘障人士真正享有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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