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封自己家的陽臺,關物業什么事?!”
江蘇某地,李女士買了新房準備裝修,想把陽臺封起來增加使用面積,沒想到卻被物業告上了法庭!
一審物業勝訴,李女士被判拆除封閉陽臺并恢復原狀。
可二審卻來了個大反轉——改判了!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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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去年3月,李女士在蘇州某小區買了一套精裝房,房子帶個大陽臺,她特別滿意。
入住后,李女士琢磨著把陽臺封起來。一來可以防風防雨,二來還能增加室內使用面積,一舉兩得!
說干就干,李女士找了裝修隊,花了2萬多塊錢,用鋁合金框架和玻璃把整個陽臺都封了起來。
誰知剛裝修完沒幾天,物業就找上門了。
“李女士,您這樣封陽臺是不行的,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必須拆掉!”物業經理一臉嚴肅。
李女士瞬間就火了:“我封自己家的陽臺,關你們什么事?!這是我花錢買的房子,我想怎么裝修就怎么裝修!”
物業經理耐心解釋:“您這樣改變了建筑外觀,影響小區整體美觀,而且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
“什么審批不審批的,我又沒動承重墻,就是裝個玻璃而已!”李女士打斷了他的話。
雙方爭執不下,物業最終下達了《整改通知書》,要求李女士在15天內拆除封閉陽臺,恢復原狀。
李女士看著通知書,頓時感覺腦子有點轉不過來:“我好好的裝修,怎么就成違法了?這真的不是在故意找茬嗎?!”
她當即撕掉了通知書:“我就不拆,看你們能把我怎么樣!”
沒想到,物業還真的把她告了!
一審結果讓李女士徹底懵了——敗訴了!
審理結果認定:李女士封閉陽臺的行為確實違反了相關規定,判令她拆除封閉結構,恢復陽臺原狀,并承擔訴訟費用。
李女士拿著判決書,眼淚都快下來了:“就因為封個陽臺,我不僅要拆掉重裝,還得倒貼訴訟費?這2萬多塊錢打水漂了?”
不服!必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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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這件事一出,網友炸了:
“封自己家陽臺還犯法?那我家裝修是不是都得問物業?”
“物業管得也太寬了吧,這是要上天啊!”
“支持業主!自己的房子憑什么不能裝修?”
但也有網友表示:“規矩就是規矩,不能因為是自己家就可以隨便改。”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同時還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審敗訴的關鍵在于:陽臺雖然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但封閉陽臺改變了建筑外觀,影響了小區整體形象,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但是!二審卻出現了重大轉機!
二審法官重新審查發現了關鍵證據:
1.該小區規劃設計時就預留了陽臺封閉的可能性,建筑圖紙顯示陽臺結構可以承受封閉改造;
2.小區內已有多戶業主封閉了陽臺,物業此前并未阻止,形成了默認慣例;
3.李女士的封閉方式符合安全標準,使用的材料和工藝都達到了建筑要求。
最關鍵的是,二審還發現了一個重要細節:
物業在起訴李女士的竟然默許了其他業主的類似行為!這就構成了選擇性執法,違反了公平原則。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審最終改判:駁回物業的訴訟請求,李女士勝訴!封閉的陽臺可以保留,物業還要承擔二審的訴訟費用。
李女士聽到判決結果時,激動得差點跳起來:“終于還我一個公道!我就說嘛,封自己家陽臺怎么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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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訓
封個陽臺竟然鬧到法庭,物業和業主究竟誰對誰錯?
本案的深刻教訓在于:
第一,業主裝修權利不是絕對的。雖然房子是自己的,但涉及建筑外觀和公共利益時,確實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物業管理不能“看人下菜碟”。既然其他業主可以封陽臺,就不能單獨針對某個業主進行選擇性執法。
第三,裝修前最好先了解相關規定。避免裝修完成后再發生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有網友熱議:“物業這是典型的店大欺客,碰到硬茬就慫了!”
也有網友表示:“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別人違規就認為自己也可以違規。”
更有網友犀利指出:“這案子的關鍵不在于能不能封陽臺,而在于執法標準要統一!”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
業主的裝修權利需要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我的房子我做主”;
但物業的管理行為也必須公平公正,不能厚此薄彼,選擇性執法。
最終的勝負往往不在于規則本身,而在于規則執行的公平性。
對于此案您怎么看?歡迎您留言談談。
聲明:本文內容基于真實案件改編,當事人姓名及相關信息均已進行匿名化或虛構化處理,旨在保護個人隱私。文章僅以案例形式為大眾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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