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36歲體育老師胡先生,在游泳館淺水區教7歲女兒跳水時頸椎斷裂,最終不幸離世。家屬控訴事發16分鐘內無救生員施救,游泳館則辯稱有3名救生員在崗,誤以為父女倆在玩耍。目前當地已成立專班處置,這起悲劇不僅讓一個家庭破碎,更暴露了游泳館安全管理的漏洞,還藏著普通人必須懂的法律和安全常識。
一、悲劇復盤:1.1米淺水區,體育老師的致命一跳
這事發生在寧波慈溪博睿游泳館,當事人胡先生是附近小學的體育老師,平時經常來這家館游泳,算是老熟客了。
事發當天晚上,胡先生帶著7歲女兒來游泳,想著教孩子跳水姿勢,就自己先在淺水區示范。誰也沒想到,這一跳成了永別——1.1米深的池水,根本不夠跳水的安全高度,胡先生一頭扎下去,當場頸椎斷裂,臉朝下浮在水里動彈不得。
7歲的女兒嚇壞了,拼命想把爸爸拉起來,可小小的身子哪有那么大勁兒?據胡先生的表姐說,從出事到后來有人發現,整整16分鐘里,壓根沒看到救生員出現。等送到醫院,胡先生在ICU搶救了四五天,最終還是沒能救回來。
更讓人揪心的是,雙方對死因還有爭議:家屬說醫生出院小結寫的是“溺亡”,認為如果救生員第一時間施救,絕不會是這個結果;游泳館卻反駁,說胡先生肺里沒積水,死因是頸椎損傷,而且館里早就有“禁止跳水”的提醒,是胡先生自己疏忽。
游泳館負責人還解釋,事發時是吃飯時間,館里有3名救生員在崗,只是看到孩子在旁邊,以為父女倆在鬧著玩,沒意識到是出事了。目前,善后協商還在進行,當地已經成立專班處理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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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救生員“沒注意”,游泳館能免責嗎?
這起悲劇里,最核心的爭議就是“游泳館到底有沒有責任”。很多人覺得“體育老師自己懂游泳,跳水受傷是不是活該”,但從法律角度看,這事其實沒那么簡單,這3個知識點一定要搞懂:
1. 游泳館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貼個標語就完事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游泳館屬于“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可不是光貼個“禁止跳水”的牌子就夠了——得確保提醒清晰醒目,救生員在崗且能及時發現危險,還要有完善的應急施救流程。
本案中,不管救生員是“沒看到”還是“誤以為在玩”,本質上都是沒盡到觀察義務。16分鐘的黃金救援時間里,救生員沒采取任何措施,這已經違反了基本的安全保障責任,就算館里有提醒,也不能完全免責。
2. 受害者是體育老師,會影響責任劃分嗎?
有人說“胡先生是體育老師,應該懂淺水區跳水危險,自己也有責任”。這話有道理,但不能成為游泳館減輕責任的主要理由。
法律上會考慮“受害人過錯”,如果胡先生明知危險還跳水,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游泳館就能脫責。畢竟,救生員的核心職責就是防范這類危險,哪怕游客有疏忽,救生員沒及時施救,依然是主要過錯方。
3. 死因爭議不影響責任認定
家屬說“溺亡”,游泳館說“頸椎損傷致死”,其實不管最終死因是什么,都不影響游泳館的責任認定。如果是頸椎斷裂后無法呼吸導致溺亡,那救生員沒及時施救就是導致死亡的關鍵因素;如果是頸椎損傷直接致死,那游泳館沒做好危險防范、沒及時發現受傷,也得承擔相應責任。
簡單說,只要消費者在游泳館內遭受人身損害,除非是消費者故意自傷,否則游泳館都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沒注意到”絕對不是免責理由。
三、網友炸鍋!三類觀點吵出安全痛點
這事兒一曝光,網友瞬間分成三派,每句話都戳中了大家的擔憂,咱們來看看最有代表性的觀點:
1. 怒批游泳館派:“救生員是擺設嗎?16分鐘看不見?”
大部分網友都在罵游泳館,有網友說:“3個救生員在崗還看不到人浮在水里?這是上班摸魚還是眼神不好?16分鐘足夠救一個人了!”還有人吐槽:“別拿‘以為在玩’當借口,救生員就得時刻盯著泳池,連危險和玩耍都分不清,配當救生員嗎?”
2. 惋惜又糾結派:“體育老師咋會犯這錯?太可惜了”
還有些網友覺得又心疼又不解:“36歲的體育老師,應該懂運動常識啊,1.1米淺水區跳水,這不是拿生命開玩笑嗎?”也有人說:“教女兒跳水的初心是好的,但安全意識太薄弱了,不僅自己沒了,孩子這輩子都有心理陰影。”
3. 關注行業亂象派:“很多游泳館救生員都是兼職的!”
不少有游泳經驗的網友曝出行業痛點:“現在好多游泳館的救生員都是學生兼職,培訓幾天就上崗,根本沒應急能力。”還有人說:“上次去游泳,看到救生員全程低頭玩手機,喊他半天都沒反應,這哪是救生員,就是個擺設!”
結論:悲劇不該只留惋惜!這些游泳安全底線別碰
36歲的生命,留下7歲的女兒和悲痛的家人,這起悲劇真的太讓人揪心了。不管最終責任怎么劃分,有兩個底線咱們普通人一定要記牢:
對消費者來說,別高估自己的能力,淺水區絕對不能跳水,游泳館的禁止標識不是擺設,是保命提醒;帶孩子游泳時,千萬不能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也別做危險動作。
對游泳館來說,救生員不是“湊人數”的崗位,在崗就要盡責,不能有任何疏忽,應急救援流程必須落實到位,別等出了事才找借口。
不過話說回來,這事也引發了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體育老師自身有運動常識,是否該承擔更多責任?游泳館的“注意義務”到底該嚴格到什么程度?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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