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已加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請登錄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訂閱后續更新。“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已收錄327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綜合)149家,非核心期刊55家,集刊110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5年9月30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共收錄了109657位作者的331745篇文章,總期數21150期,總字數31億,誠摯邀請您的期刊入駐“北大法寶”,擴大影響,增進傳播,服務法治。
聯系郵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請點擊“閱讀原文”。
采購熱線:010-82668266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5期要目
【人工智能法治專題】
1.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戶交互中的個人信息保護
龍衛球、邰江麗(3)
2.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來源治理
谷川(13)
【民法典適用專欄】
3.論房地產企業破產中的以房抵債問題
譚啟平、達燕(30)
4.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內部失權
聶衛鋒(44)
5.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的構造類型與法律效果
林婉婷、汪洋(60)
6.民事執行裁定分類研究
吳英姿(75)
【立法學研究】
7.立法方法論的兩種立法思維及其選擇
宋方青、劉永勝(94)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
8.論以征收實施單位名義締結的征收補償協議的效力
劉欣琦(108)
9.職務侵占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規范解釋
王郁茗、何慶仁(120)
【刑事法治前沿】
10.預備行為犯罪化立法的限度
鄭二威(131)
11.論我國社會科學類鑒定意見的司法適用
步洋洋(147)
【人工智能法治專題】
1.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戶交互中的個人信息保護
作者:龍衛球、邰江麗(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廣泛的社會經濟場景,其與用戶高頻交互的應用特性,導致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呈現特殊性與復雜性。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依托用戶交互過程,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風險。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戶交互技術機制本身,還會增加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則適用的難度。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用戶交互場景下,具有對數據,尤其是其中個人信息和隱私高度依賴的技術特點,使得上述風險與挑戰的發生本身具有“技術必然性”,并隨著交互場景不斷豐富呈現“現實多樣化”特征。為此,當前在踐行人工智能積極發展觀前提下,應當正視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戶交互的技術邏輯,有必要引入“技術—規則—用戶”協同保護框架,合理應對上述風險與挑戰,推動人工智能從“技術突破”到“社會經濟價值”的轉化。具體對策包括:提升安全技術與治理能力,完善個人數據處理合法性基礎規范,增強用戶與大模型交互場景下的保護意識與能力等。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戶交互;個人信息保護;技術邏輯;協同保護框架
2.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來源治理
作者:谷川(北京市水務綜合執法總隊)
內容提要:訓練數據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建構與優化的關鍵要素之一,也是模型內容生成品質與可信性的前提與保障。面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開發對數據規模性與多元化的利用需求,有必要解決訓練數據在不同來源場景下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未來應當通過協調、改進或優化個人數據權益、作品數據版權以及企業數據權益等既有制度安排,最小化數據權益保護與創新利用的負外部性影響,以促進在模型開發與權益保護之間形成新的利益平衡。在保護數據既有權益的同時,法律亦應公平拓展數據資源在模型建構與優化中的潛在利用空間,為模型開發者獲取來源數據提供必要的可行路徑。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法律治理;法律經濟學
【民法典適用專欄】
3.論房地產企業破產中的以房抵債問題
作者:譚啟平、達燕(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合同功能為內在依據、以締約時間為外在標準,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進行了規定。房地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對于其在破產前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效力的認定,應依據司法解釋的基本邏輯,結合破產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應按照讓與擔保方式處理,以是否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標準來判斷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并僅承認辦理預告登記情形下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對于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須就新債與舊債的履行順序、管理人對以房抵債協議的履行選擇權、舊債的訴訟時效等問題予以澄清。以房抵債協議中的債權人因不具備商品房消費者的主體資格,不能以商品房消費者身份主張繼續履行以房抵債協議,但在符合相關司法解釋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可以普通房屋買受人或以房抵債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債權優先于其他一般金錢債權。
關鍵詞:以房抵債;破產;讓與擔保;新債清償;物權期待權
4.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內部失權
作者:聶衛鋒(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額對外轉讓時,針對多個按份共有人競爭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原《物權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原《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4條創立了“比例分割”規則,《民法典》第306條第2款接續強化了該規則。“比例分割”規則違背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不合比例地過多限制了共有份額出讓人的權利自由,不符按份共有制度的規范旨趣。“比例分割”規則背后的“立法上的統一性”理由,混淆了不同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在按份共有人之間屬于“內部失權”,共有份額出讓人在共有人內部自由選擇交易對象,才是按份共有人競爭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較為符合法理的解決方案。《民法典》第306條第2款的裁判適用應當朝著有利于簡化共有關系的“轉讓人對內自由轉讓”的方向加以解釋。
關鍵詞: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比例分割;立法目的;內部失權
5.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的構造類型與法律效果
作者:林婉婷、汪洋(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具有三種不同的構造類型:借貸合同與債權讓與擔保聯立;債權買賣合同與保證合同聯立;債權買賣合同與回購合同聯立。《民法典》第766條是對第一種構造方式的規范和回應,若無特別約定,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分別同時主張追索權與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的超出保理融資款本息總額的部分,應當清算返還。在后兩種構造情形,保理人完全受讓應收賬款債權,可以就應收賬款債權數額的全部獲得清償。唯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追索權時,其權利行使范圍需要受到金融貸款利率的限制。保理人追索權的行使順位可由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若無約定,保理人在應收賬款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能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或回購責任。
關鍵詞: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合同聯立;債權買賣合同;借貸合同;債權讓與擔保
6.民事執行裁定分類研究
作者:吳英姿(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事強制執行裁定數量多、范圍寬,貫穿執行各個階段,并呈多元化發展樣態。其中不乏以判斷實體問題為主、依據實體法作出的執行裁定,司法拍賣成交裁定等部分執行裁定還有直接導致權屬變動的法律效力,突破了傳統民事裁定的制度邏輯。現行法上單一的裁定程序不能滿足正當程序要求,也暴露出審判權與執行權界限模糊地帶。以實現審執精準分離為目標,以裁判對象屬性與法律依據為基礎分類標準,結合程序保障要求、裁定效力和救濟方式,可以對民事執行裁定進行分類,繼而對不同類型執行裁定進行裁判權配置,再按照程序相稱原理完善程序規則。一般程序性事項裁定由執行權在執行實施程序中直接作出。重大程序事項和一般實體事項裁定由執行權適用執行裁決程序作出。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執行裁定應當交由審判權適用略式程序作出,建立審判與執行協同機制。
關鍵詞:民事執行裁定;審執分離;略式程序;執行裁決程序;司法拍賣
【立法學研究】
7.立法方法論的兩種立法思維及其選擇
作者:宋方青、劉永勝(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法理學對立法方法論的忽視由來已久。立法的理性源于立法者思維方式的邏輯性,后者是建構立法方法論的理論主線。自然法學將立法看成演繹推理,認為立法思維呈現為從大前提、小前提到結論的三段論。這一觀點背離了立法的實踐特征和邏輯屬性,無法形成科學的立法方法論。馬克思主義的辯證邏輯一般地揭示了立法過程的“否定之否定”規律和“分析與綜合”方法,指引立法者遵循“開始—進展—目的”“正題—反題—合題”的辯證思維去發現和證成法律。正確把握和運用辯證的立法思維,立法者既要在認識上避免形式主義的誤區,也要在實踐中謹慎進行價值衡量,積極開展立法調研。
關鍵詞:立法方法論;立法三段論;立法思維;辯證邏輯;馬克思主義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
8.論以征收實施單位名義締結的征收補償協議的效力
作者:劉欣琦(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內容提要:在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案件中,依法有權締結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僅為政府及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然而實踐中卻存在大量以征收實施單位名義締結的征收補償協議。此類協議進入訴訟程序后,相對人通常從公法的角度主張締約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認為補償協議應屬無效;而人民法院則以民法中的委托或追認制度為理論依據,認可協議的效力。由于征收補償協議兼具契約性與行政性,單一的公法規范思路或私法規范思路均無法平衡交易穩定與依法行政之間的沖突。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可引入混合審判路徑,以隱名代理制度為理論基礎解決協議的效力性問題,以主體瑕疵未達到“重大且明顯違法”為理論基礎解決協議的合法性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后,宜作出確認“違法但有效”判決,既從實質上維護協議的穩定,又起到監督行政行為的作用。
關鍵詞:行政協議;征收補償協議;主體瑕疵;隱名代理;確認“違法但有效”判決
9.職務侵占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規范解釋
作者:王郁茗、何慶仁(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在對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解釋時,必須關注本罪的完整不法樣態。從法益論入手無法得出客觀、規范的解釋結論。職務侵占罪的完整不法樣態,是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以單位“自己人”的身份與單位處在一種特別的社會財產關系中,并利用這種關系對單位財物進行侵吞。據此,行為人利用基于其職務的客觀內容而形成的一切機會,都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審查這一要件時,應先確定行為人所承擔的職務的具體內容,以及這些職務是否涉及單位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分,然后判斷行為人所利用的機會是否是基于其所承擔的職務的客觀要求而形成的,最后審查行為人實際侵吞、竊取和騙取的財產是否屬于與其職務相關的特定財產。
關鍵詞: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綜合手段說
【刑事法治前沿】
10.預備行為犯罪化立法的限度
作者:鄭二威(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立法將預備行為犯罪化存在總則規定與分則規定兩種模式,以及形式預備犯與實質預備犯兩種方式。總則規定模式和形式預備犯方式體現了對預備行為的原則性處罰立場,但對預備行為的處罰應轉換為分則規定模式,并采用實質預備犯的方式予以規定。實質預備犯應關聯后續犯罪目的,其中的預備行為應與實行行為緊密相連。同時,應當慎用兜底條款,并將其適用范圍限定在侵害重大法益的場合,從而實現對預備行為犯罪化的合理限制。
關鍵詞:預備行為犯罪化;形式預備犯;實質預備犯;實行行為;重大法益
11.論我國社會科學類鑒定意見的司法適用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基于社會科學知識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現有鑒定體系無法應對層出不窮的新型證據等現實語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條規定了專門性問題報告類證據,這類證據與傳統的自然科學類鑒定意見不同,大多屬于自然科學類鑒定意見。刑事司法實踐中,社會科學類鑒定意見的司法適用始終面臨規范來源的效力層級較低、證據屬性的適用疑義,以及審查認定流于形式等現實問題,掣肘其證據功能的有效發揮。為消解此類問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應當調整刑事證據種類的立法范式,在明確社會科學類鑒定意見之證據屬性的基礎上,將其與傳統的自然科學類鑒定意見統一為“專家意見”,并輔之以相應的配套審查機制,以此完善此類證據的司法適用。
關鍵詞:社會科學類鑒定意見;自然科學類鑒定意見;證據種類;專家意見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是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包括法學在內的綜合性學術物,創辦于1999年,是西南政法大學主辦、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以法學為主的綜合性社科學術刊物,其宗旨在于及時傳播法學領域和其它社科領域的創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學術界的最新動態。《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注重弘揚學術精神,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推出學術研究精品。主要欄目有:理論長廊、哲學天地、新聞學研究、經濟貿易、法學縱橫、實踐探索、外語研究、教學與管理、研究生園地等。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