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照、貸款貓膩俱全,為何贏不了官司?
滿心歡喜花15.91萬買“高配車”,結果發(fā)現(xiàn)是低配私自加裝配件;更糟的是,自己毫不知情時還被辦了雙份貸款,河北省邯鄲市車主丁先生的權益維護之路,從一開始就帶著滿心委屈。可即便他拿出原廠與改裝車的尾門對比照,甚至揪出貸款貓膩,一審、二審、再審還是全輸了。這場看著“證據(jù)十足”的維權,怎么就沒能換來一個滿意結果?“線下增配版”到底是商家口中的“特殊優(yōu)惠款”,還是藏著貓膩的“欺詐噱頭”?
事件核心:從“優(yōu)惠誘購”到“發(fā)現(xiàn)改裝”,車主維權步步碰壁
丁先生并非首次購車,此前選車時流程簡單,選好車輛付款后即可提車,后續(xù)的交稅、上牌等手續(xù)均由自己辦理,也未曾有過簽訂購車合同的經(jīng)歷,因此對此次購車需簽訂合同的要求并無預設。
2023年9月,丁先生本想著買輛捷途X70PLUS 2023款1.6T最低配“強者”,預算剛好匹配11.99萬元的指導價。可到了邢臺途發(fā)公司門店,銷售人員卻說“最低配沒貨”,轉而推薦“線下增強版”——說這是高配,指導價13.99萬元,比官方頂配“強者PLUS”還貴4000元,要是參與舊車置換,還能享3萬元優(yōu)惠。在他看來,商家提出的“包上牌”服務,更像是吸引消費者、提升銷量的常規(guī)營銷手段,并未與車輛配置或交易核心條款關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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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實拍圖,丁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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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實拍圖,丁先生提供)
想著“高配更值”,又有優(yōu)惠,丁先生動了心。他付了4.0207萬元首付,又貸了8.89萬元,連舊車抵扣在內,前后花了15.91萬元。可2023年12月,朋友想同款車時,他才發(fā)現(xiàn)不對勁:經(jīng)律師幫忙對比,自己車的尾門連接件和原廠車差得明顯,是后期加裝的;所謂“增配”的主動剎車系統(tǒng),也只是刷了車機軟件,連關鍵的毫米波雷達都沒有。更讓他窩火的是,車輛沒裝行車記錄儀,就算想留安全隱患的證據(jù)都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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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丁先生提供)
一審開庭時,丁先生又得知一個更讓他震驚的事:除了和河北銀行簽的《信用卡購車分期業(yè)務借款合同》(標注車型是“強者5座”),4S店還偷偷用他的信息,和天津恒通嘉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了《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等于他莫名其妙辦了雙份貸款,可這錢去哪了,他根本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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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購車分期業(yè)務借款合同》,丁先生提供)
帶著一肚子委屈和證據(jù)(含支付截圖、聊天記錄、配置查詢截圖等),丁先生起訴要求“退一賠三”,可結果卻讓他徹底失望:三級法院都駁回了他的訴求,案件受理費還得他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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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丁先生提供)
關鍵爭議:四大證據(jù)為何沒能支撐“欺詐”認定?
爭議1:改裝對比照≠欺詐,法院認“約定增配”
丁先生提交的原廠與自購車尾門對比照,清晰顯示電尾門為后期加裝,主動剎車缺乏硬件支持。他在上訴和再審中反復強調,庭審前根本不知道這些配置是4S店私自改裝,雙方溝通及所有合同中從未出現(xiàn)“線下增配版”,這一說法是商家庭審答辯時才首次提出。可法院竟擅自定義“線下增配版是低配加裝電尾門、電動剎車”,還以《購車合同》中他手寫的“配置已確認”為由,認定其認可加裝,無視他“被誘導簽字、未看清內容”的辯解。
爭議2:雙份貸款與“配置欺詐”無關,簽字即擔責
丁先生主張,兩份貸款合同都是銷售人員在他手機上代操作,僅以“走流程”為由讓他在指定位置簽字,從未讓他查看內容,一審時才知曉雙份貸款存在。但法院認為,合同有他簽字就需擔責,且雙份貸款屬金融問題,與配置欺詐無直接關聯(lián),對“4S店是否挪用貸款”未作核查。
爭議3:15.91萬元≠車價,費用構成成關鍵
丁先生主張總花費遠超官方頂配價,可法院查明:實際支付4S店12.909萬元(3萬元舊車款抵扣),扣除貸款手續(xù)費、購置稅等后,實際車價9.4萬元,疊加優(yōu)惠后與最低配指導價相符。但丁先生認為,3萬元是他的自有資產,本可直接到手卻被強制抵扣,相當于商家變相“侵占”,而法院僅將其認定為“約定優(yōu)惠”,無視“被動抵扣”與“主動掌控”的權益差異。更讓他不滿的是,4S店調解時稱車價14.59萬元,遠超頂配13.59萬元指導價,所謂3萬元優(yōu)惠根本未兌現(xiàn)。
爭議4:“線下增強版”無官方記錄,但合同優(yōu)先于口頭承諾
丁先生提交的相關截圖證明,捷途X70PLUS 2023款1.6T僅4款官方配置(強者、強者PRO、強者PRO+、強者PLUS),無“線下增強版”;微信聊天記錄也顯示,銷售人員明確推薦的是13.99萬元“高配版”,讓他有理由相信是頂配升級款。但法院認為,“線下增配版”是商家營銷稱謂,《購車合同》《貸款合同》標注“強者”,書面證據(jù)效力優(yōu)先于聊天記錄和口頭承諾,無視合同未明確配置、4S店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事實。
司法裁判:法官為何不采信“偏袒”質疑?
丁先生心里滿是疑惑:一審擅自定義“線下增配版”、偏袒商家;二審僅以“車架號一致”就認定配置符合約定,程序形同虛設;自己提交的2018年年度影響力案例未被參考,也未說明理由,程序違法。
可河北省高院給出的理由很明確:車架號是唯一的,4S店交的車和合同上的車架號一致,就說明履行了交付義務;丁先生提交的同類案例和本案情況不一樣,法院沒有必須參考的義務;而且現(xiàn)有證據(jù)沒法證明審判程序違法,“偏袒”只是他的主觀猜測,沒有事實依據(jù)。
訴求背后的懇請:給消費者多一分 “看得見” 的保護
丁先生的訴求其實很樸素:自己沒想買改裝車,沒同意辦雙份貸款,更沒認可3萬元舊車款被強制抵扣,為何要為商家的隱瞞和誘導買單?他提交的9組證據(jù),從支付記錄到配置截圖,從聊天記錄到改裝對比照,層層指向4S店“虛構配置、隱瞞改裝、誘導消費”,可最終因“簽字即認”“書面優(yōu)先”的規(guī)則敗訴。
我們并非質疑司法裁判的嚴謹性,只是懇請在汽車這類專業(yè)消費場景中,多考量普通消費者的弱勢處境:商家虛構“線下版”“增配版”等非官方稱謂,是否該有明確規(guī)范?“簽字即認可”的規(guī)則,能否區(qū)分“自愿知情”與“被誘導簽字”?消費者事后發(fā)現(xiàn)改裝、貸款異常時,能否有更便捷的舉證指引?3萬元舊車款作為車主資產,被強制抵扣是否應充分告知并征得同意?
丁先生的維權路已落幕,但他的遭遇留下了深刻追問:當商家利用信息差“鉆空子”,當消費者的合理質疑因舉證門檻過高被駁回,如何讓“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不再停留在紙面?這不僅關乎單個車主的權益,更關乎消費市場的信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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