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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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新能源汽車車主顧女士遭遇了一次不美好的充電體驗,一次充電產生了五百多的費用,其中四百多是超時占用費,這令顧女士難以接受。這樣的賬單是否合理?車主是否有權拒付?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判定某新能源車企收取超時占用費具有合同依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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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女士是某新能源車車主,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她在某酒店停車場使用某新能源車超級充電站為車輛充電。充電結束后,顧女士并未及時挪車,導致車輛在充電車位停留超時。事后,顧女士發現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被自動扣款546.85元,其中充電費108.45元,還有一筆438.4元的支出是超時占用費,這筆費用是因為她充電結束后占用車位94分鐘而產生的。
顧女士認為,某新能源車企沒有用顯著方式提示超時占用費的費用,在充電結束后也沒有用有效方式提示挪車,因此這筆費用的收取存在不合理。與某新能源車企協商無果后,顧女士將該新能源車企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超時占用費4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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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某新能源車企在充電站的現場告示、車載地圖彈窗以及官網中已告知超時占用費,且收費定價不存在過高情形,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一審法院駁回顧女士的訴訟請求。
顧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案涉超時占用費條款是否成立并生效,超時占用費的性質和超時占用費標準是否合理。
某新能源車企已通過官網、車機大屏幕、手機APP以及小程序等多種方式,對超時占用費的產生和計費標準向接受其充電服務的用戶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告知。顧女士已數次發生超時占用并實際支付過部分超時占用費,故其在使用該企業充電服務之時即已接受超時占用費條款的約束。
超時占用費是對車主超時占用充電車位的違約行為所收取的款項,具有違約金性質,對主觀過錯明顯的違約方適當體現懲罰性,不為法律所禁止。該新能源車企通過手機應用程序等向用戶進行充電狀態的提示告知,對于充電站空閑充電車位數量大于50%時不收取超時占用費,對用戶的首次超時占用費亦會予以免除,這些措施均可以證明某新能源車企設置超時占用費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車主及時挪車,提高充電站的利用率和用戶體驗。在充分告知、提示的情況下,合理使用懲罰性違約金,并無不當。
顧女士自2022年起成為某新能源車車主,對于充電所需時間有明確認知,當天其本可以提前駛離,卻長時間占用充電設備,存在明顯過錯。根據顧女士占用充電樁期間,案涉充電站剩余2個充電樁的使用情況,顧女士的占用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案涉充電站的使用繁忙,損害了其他用戶的補能權益及該新能源車企的運營利益。故案涉超時占用費標準并不存在過高情形,無需進行調整。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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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主審法官樊蕾指出,法院尊重企業的自治管理行為,充電服務提供者有權通過合同約定引導用戶合理使用充電設施。收取一定的超時占用費有助于提升公共充電資源的利用效率,符合多數用戶的利益。但企業經營行為應當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收費標準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
日常生活中,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日益普及,由于超時占用費的收費標準不統一,消費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時,也應仔細閱讀服務條款,遵守使用規則,避免因超時占用等行為產生不必要的費用。只有用戶與企業共同維護充電秩序,才能構建更加高效、便利、公平的充電服務環境。
文:卜玉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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