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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檢察日報》第05版:明鏡周刊
喚醒“沉睡條款”之后……
——刑法第43條拘役罪犯“回家權”照進現實
“回家后,看到媽媽添了好多白發,那一刻,我真正意識到錯了……我會好好改造,再也不碰法律紅線!”近日,某公司負責人頓珠(化名)對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檢察院檢察官哽咽地道出心聲。
不久前,頓珠因為沒來得及完成工作交接就被收監執行,導致近50萬元農民工工資沒有按時發放。這件事讓他在高墻內日夜難安。
看守所民警察覺其情緒異常后,聯合駐所檢察官展開研判。經審核,批準其回家一天。回去后,頓珠立即發放了農民工工資,然后趕往家中與家人團聚。
這不是特赦,而是依法“放人”。刑法第43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條款曾長期“沉睡”。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持以司法辦案引領社會法治意識,激活了正當防衛條款,如今,在最高檢指導、各地檢察機關持續推動下,被稱為拘役罪犯“回家權”的刑法第43條也正逐漸被喚醒——
一扇看得見卻推不開的門
“拘役刑,是我國刑法立法的一個創新,是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暨刑事執行檢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時延安對記者說,“這種刑罰的設計,就是在確保對罪犯進行必要懲罰的同時,使其能夠與社會、家庭保持必要的聯系,有利于罪犯的再社會化,有利于罪犯的回歸。”
“從法律解釋上講,‘可以’意味著一般情形,就是說,在一般情形下允許拘役犯回家;當然,也存在例外的情況,例如,在執行期間表現不好等,看守所也可以不準許其回家。”時延安解釋道。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道“回家門”卻成了看得見、摸不著的“玻璃門”。
2023年8月,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檢察官盧正賢在看守所巡查,一名拘役罪犯的訴求引起了他的注意:“檢察官,我妻子剛生育一子,現在家哺育嬰兒,家中還有三個小孩需要照顧,承包的300余畝玉米和魔芋至今無人照理,急需我回家處理……”孔某此前向看守所申請回家,被告知缺乏明確的申請程序和相關機制,未獲批準。
這是不是普遍情況?盧正賢隨后展開了調研,“經調查發現,近幾年一些看守所只有個別拘役罪犯依據刑法第43條被允許回家,但民警全程押解、戴著手銬,在家停留不超過兩小時,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回家探親’。”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也曾深入調研,發現該市某看守所2019年至2023年,共收押拘役罪犯1741人,僅批準回家2人,批準天數分別為1天和半天。
為何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可以回家”,在實際中卻得不到落實?
“不是不想批,是真不敢批。”許多看守所民警都有同樣的困擾,“法律給了鑰匙,卻沒說開哪扇門、怎么開,流程怎么走?脫管追責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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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在安徽省廣德市看守所,該市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向拘役罪犯詳細了解其申請回家辦理公司業務的訴求。
安徽省廣德市看守所副所長張超坦言,“既怕他跑了不回來,又怕他在回家期間出事。毫不夸張地說,回家人員哪怕晚回來一個小時,對我們來說都是監管事故。”
“除了監管安全顧慮、缺乏配套實施細則,還存在未充分告知拘役罪犯這一法律規定等多重障礙。”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的調研報告指出。
盧正賢和同事們通過調研發現,在某看守所服刑的30多名拘役罪犯,竟無一人知曉刑法第43條。
多重困境之下,這則法律條款在高墻內沉睡了一年又一年。
法條從“沉睡”到“蘇醒”
孔某的申請像一顆種子,在盧正賢的心中悄然生根。
“刑法第43條規定的拘役罪犯的‘回家權’應當得到保障。”帶著這樣的信念,盧正賢和同事們開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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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調查評估孔某申請回家事由、家庭和生產生活是否需要其親自處理及其社會危險性,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入戶走訪,實地查看拘役罪犯孔某合作社種植情況,對看守所的審批進行監督。
如何讓看守所打消顧慮?鐘山區檢察院多次與看守所溝通協商。“我們設計了審批流程,厘清責任邊界,降低執法辦案風險。”盧正賢表示,“我們向看守所解釋,只要認真審查、按程序審批,即使出現問題,責任也有規可依。”
“哐當”一聲,看守所的鐵門緩緩打開——2023年8月15日,孔某攥著批準文書,快步走向等候的家人。他趕回家安排農活、施肥收割,又抱起襁褓中的小兒子。“把事情全安排妥了,回來心里踏實多了。”孔某返回看守所時,特意給管教民警鞠了一躬。
孔某成為鐘山區檢察院監督看守所按流程審批、讓符合條件的拘役罪犯回家的一次探索。
隨后,幾名按流程審批回家的拘役犯全部平安歸來。“看守所覺得是可行的,決定和我們一起推進這件事情。”盧正賢表示。
2024年2月,鐘山區檢察院與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會簽了全省首個《關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間回家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實施辦法》),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包含犯罪情節、服刑表現、家庭需求等12項指標的“評分表”,高分優先批準回家申請,涉毒等情形“一票否決”。
鐘山區檢察院還聯合鎮遠縣檢察院研發了“拘役罪犯回家監督模型”——如果發現看守所長期無人獲批回家,該模型將會提示,檢察機關可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核實,向看守所制發檢察建議;而一旦發現“高分不批、低分反批”等異常情況,系統會立即預警,檢察機關可及時開展監督。“相當于給制度裝了‘監控器’。”盧正賢說。
這一做法得到了貴州省檢察院高度重視,向全省大力推廣。“我們隨后開展專題調研,梳理分析各地在拘役罪犯回家規定執行過程中的困難與建議,又聽取了公安機關的意見。我們認為有必要從省級層面出臺文件,對《實施辦法》進一步統一、規范、細化。”貴州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劉明對記者說。
今年6月,貴州省檢察院與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落實被判處拘役罪犯在執行期間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試行)》。“我們對《實施辦法》進一步統一、規范、細化,對拘役罪犯回家的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和監督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相應的免責情形,進一步消除了大家的后顧之憂。”劉明表示。
讓罪犯“回得去、管得住”
改變,不只在貴州。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光月介紹,最高檢正指導江蘇、安徽、海南、重慶、寧夏等地檢察機關,共同推動刑法“回家權”條款落地。
在最高檢的指導下,從重慶、江蘇、貴州等省級檢察院到各個市院、基層院,各地檢察機關相繼聯合公安機關出臺工作指引、實施辦法,構建起保障拘役罪犯回家的全流程審查、監管體系。
徐某是在某服裝廠服飾打版崗位工作20余年的“老師傅”。今年春天,服裝廠與國外公司商談業務時,需提交一份真皮標樣品,但廠內其他打版師做出的樣品均未能達到驗收標準。在會見家屬時得知這個情況后,正在拘役中的徐某向江蘇省江陰市看守所管教民警提出申請,希望幫企業解決這個技術難題,并回家探親。
“既要保企業,也要守安全。”根據2024年11月江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出臺的《關于落實被判處拘役罪犯在執行期間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看守所嚴格對照并進行初步評估。
“我們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檢察官通過查閱材料、參加會議、個別談話等方式,監督看守所審查流程。”江陰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張建平向記者介紹說,“重點關注他服刑期間是否服從管理、有無同案犯在逃、是否涉毒、有無脫逃風險等。還要審查回家的合理性,同時申請人要提供一位本地戶籍或常住人口的保證人。”
審核通過后,3月9日上午,徐某女兒作為徐某的保證人,將徐某接出看守所。
回家后如何管控?“看守所依法告知獲批準回家的拘役罪犯逾期未歸、脫逃的后果。”張建平表示,“管教民警通過電話、手機視頻等每天查驗罪犯實時位置,及時掌握回家活動情況。罪犯所在派出所也會不定時上門核查。”3月10日下午,徐某按時回到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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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江蘇省江陰市駐所檢察官在看守所監區談話室找回家的拘役罪犯談話,落實歸所后三日內談話制度。
為讓拘役罪犯“放得開、管得住”,安徽省寧國市檢察院制定了包括“由擔保人全程陪同、每日定時報備行蹤、限定活動范圍”等在內的監管方案。
科技也成為“好幫手”。江蘇省徐州市檢察院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檢察官李浩指著監控屏幕介紹說:“我們為回家的罪犯佩戴電子手環,實時監測軌跡。”
針對“回家權”知曉率低的情況,檢察機關積極推動構建更完善的告知體系。“我們要求拘役罪犯入所時,看守所應告知其刑法第43條具體內容,駐所檢察官在與拘役罪犯談話時也應履行告知義務。”劉明對記者說。
盧正賢介紹道:“我們把相關法律規定貼在監室、家屬會見大廳的墻上,還把這一法條做成動畫片在看守所滾動播放。”
回家,為了更好地“回歸”社會
“母親突然因病住院,身邊缺人照顧,我實在放心不下。”在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黃某遞交材料時聲音哽咽。但她面臨一個特殊難題:需要從重慶返回四川鄰水老家。
看守所初步審查時顧慮重重。“因為回家最多是兩天,一般都是在本省市范圍內。”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檢察官胡師坦對記者說。
申請被拒絕后,黃某要求約見駐所檢察官。針對黃某反映的問題,胡師坦經仔細審查并研判,認為黃某符合回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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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拘役罪犯黃某依法獲批返回四川省鄰水縣探望生病住院的母親。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檢察官監督看守所民警向黃某宣讀拘役罪犯回家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跨省問題怎么解決?“我們依托川渝檢察協作機制,將案情、黃某行程及具體監管需求同步通報給四川省鄰水縣檢察院。兩地公安機關隨即緊密對接,制定并落實了周密的跨省監管方案。”胡師坦解釋道。
黃某如期返回看守所后對胡師坦說:“法律給了我尊嚴,讓我能在服刑期間回家看望生病的母親。我一定積極改造,回報社會!”
在陜西寧強,一名企業負責人回家簽約保住了近千萬元的合同,他紅著眼眶說:“20多名工人的飯碗也保住了。我一定好好改造,早日回歸社會。”目前,該企業生產已重回正軌,業績蒸蒸日上。
回家,一個溫暖的詞匯,對于身陷囹圄的罪犯,不啻一劑“良藥”。“喚醒這一條款,有利于罪犯改過自新,與家庭、社會保持緊密聯系,有利于實現刑罰目的;同時,也可以保障這些罪犯能夠與所在公司、企業保持必要聯系,企業負責人不中斷經營管理活動。”時延安對記者說。
“有罪犯回家的監室,他們改造的積極性明顯,小紅旗都拿了好幾次!對其他罪犯也有激勵效果,大家認識到刑法第43條的力量,服從監管可以爭取回家。”盧正賢說。
如此,可以促進監管秩序形成良好循環——徐州市8家看守所經批準回家的80名拘役罪犯,均按時返所,返所后,改造積極性普遍提高;安徽省廣德市看守所已辦理拘役罪犯請假回家23余人次,無脫管情況,拘役罪犯監室違規率下降了約50%……
這道“回家門”的推開,跨越了物理意義上的高墻,成為照亮罪犯回歸社會之路的溫暖燈火。每一個“沉睡”條款的喚醒,每一次司法溫度的傳遞,都在為法治文明的進步留下堅實的足跡。
代表點評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權”
彰顯司法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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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
雙戛街道中箐村村民
六盤水山海園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
理事長 李世瑤
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喚醒又一“沉睡條款”,保障了拘役罪犯“回家權”,讓刑罰執行既有力度又不失溫度,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值得充分肯定。
在推進落實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個案推動與機制建設相結合,有效破解了監管難題,實現了“放得出去、管得回來”的良好效果。這一實踐不僅保障了拘役罪犯的“回家權”,修復了家庭與社會關系,還能助力企業渡過難關,守護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建議檢察機關在實踐中不斷細化、優化相關機制,推動刑法關于拘役罪犯“回家權”相關條款進一步在各地落地落實,讓法治的陽光照亮更多罪犯的回歸之路。
第9388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吳貽伙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記者丨樊悅池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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