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海南某區政府推進“某地塊項目”征收,黎先生位于該區的兩棟房屋被納入范圍,其中四層框架房、一層混合房共約800平。
因房屋拆遷補償未協商一致,區政府2024年8月14日作《征地安置補償決定書》,8月20日發搬遷催告,9月11日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未提存補償款,自行強拆黎先生的兩處房屋。
黎先生訴至法院,一審確認強拆四層房違法(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但以黎先生未證明對一層房有所有權為由駁回相關訴求。黎先生上訴,二審認定其作為其母親的法定繼承人,屬“利害關系人”有權起訴;政府未與繼承人協商、未作補償決定即強拆一層房,違反“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故改判確認強拆一層房亦違法,維持四層房判項,訴訟費由政府承擔。
庭審信息
案號:(2025)瓊行終258號
案由:非法強拆
審理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上訴人):黎某
被告(被上訴人):某區人民政府
訴求:確認區政府強拆兩棟房屋的行為違法
代理律師: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胡甜甜律師、吳坤燊律師(實習)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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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甜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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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坤燊律師(實習)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本案二審審查焦點為:黎某請求確認區政府強拆一層房屋的行為違法,是否應予支持。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行為利害關系人有權起訴。經查,案涉一層房屋原產權人為黎某的母親高女士(征收中去世),黎某非該房屋唯一法定繼承人,但其一審雖未證明是唯一繼承人,仍屬法定繼承人之一,符合“利害關系人”范疇,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一審以黎某未證明房屋所有權為由駁回其訴求,存在不當,應予糾正。
進一步審查發現,區政府雖于2007年與高女士就一層房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該協議未實際履行。案涉一層房屋在征收范圍內,政府在高女士去世后,既未與黎某等繼承人協商拆遷補償安置,也未依法作出補償安置決定,便直接強制拆除,既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也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被征收人拒不交地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程序違法。
綜上,黎某訴請確認政府強拆一層房屋行為違法,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海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瓊02行初200號行政判決第一項;
撤銷海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瓊02行初200號行政判決第二項;
確認某區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1日強制拆除高女士位于海南省某區的一棟房屋面積為132平米的一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上訴人區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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