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打擊侵權假冒犯罪 維護市場良好秩序”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6件典型案例。其中有1例涉及化肥。經法院審理,最終判處判處龔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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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龔某、張某在經營湖北省宜城市某化肥生產廠期間,采用向購進的磷肥原料中摻入腐植酸、白土等方式,進行二次混合加工后裝入不同品牌的袋子進行銷售。
龔某、張某在經營湖北省宜城市某化肥生產廠期間,采用向購進的磷肥原料中摻入腐植酸、白土等方式,進行二次混合加工后裝入不同品牌的袋子進行銷售。
2023年7月,李某以每噸600元的價格向龔某訂購化肥138噸,并雇傭杜某、劉某等人冒充農業科技人員,在陜西寶雞的鳳翔區、千陽縣等地農村銷售,后被千陽縣農業農村局當場查獲。經查,李某等人銷售金額326700元,庫存貨值139050元。另查,2023年5月,張某給陳某生產、銷售化肥39噸,金額39000元,公司庫存138噸,貨值138000元。經鑒定上述化肥屬于不合格產品。
【法官提醒】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廣大消費群體一定要擦亮眼睛,洞悉偽劣產品真面目及危害性,提高警惕,偽劣產品一旦入市,不僅會擾亂市場秩序、扼殺企業自主創新、敗壞商品信譽,還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和危害老百姓的利益,切勿因一時的貪婪,換一世的追悔莫及。
農業是立國之本,農業安全關乎國計民生。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導致使用假冒偽劣化肥的農作物減產,影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嚴重的會危害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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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整理自寶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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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崔志欣
責編:張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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