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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評論員 郭劍夫
近日,四川某高校菜鳥驛站最近在門口貼出一則“溫馨提示”:“若未出庫取走快遞,收件人本人罰款30元,代取未出庫罰款100元,舉報屬實者可獲獎20元。”
事件經曝光后引發廣泛討論。驛站方面解釋稱此舉是為防范包裹丟失,而消費者則質疑罰款的合理性與比例失衡。這起看似簡單的糾紛,實則折射出數字經濟時代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平衡困境。
從經營方角度看,快遞驛站面臨的實際運營壓力不容忽視。隨著快遞業務量激增,驛站每天需處理大量包裹,而取件未出庫行為確實可能導致貨物丟失、庫存混亂等實際問題。設立罰款規則的本意,或許是希望通過經濟手段約束個別消費者的不當行為,維護大多數用戶的公平取件環境。
然而,良好的初衷不能超越法律的邊界,經營自主權與懲罰權的界限需要明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根據《郵政法》規定,只有郵政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等有行政處罰權的機構才能實施行政處罰。 ?因此,該菜鳥驛站應該是沒有法律授權的處罰權?。
更值得深思的是罰款金額的合理性問題。100元的罰款標準,與可能造成的損失之間是否成比例?對于一般包裹而言,其價值往往遠低于百元,如此高額的“罰款”與其說是彌補損失,不如說是一種威懾性懲罰。這種不相稱的處罰,暴露出商業實踐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脆弱性。
事實上,我國當前快遞末端服務標準化建設依舊緩慢。早在2020年,豐巢快遞柜就曾推出會員制:對于普通用戶,可免費保管用戶包裹12小時,超時后,每12小時收取0.5元,3元封頂。對于豐巢會員,月卡5元/月,不限保管次數;法定年節假日不計費。然而,網友立刻發現漏洞,指出如果成為了豐巢會員,快遞想放多久放多久,有限的快遞柜又如何“優化資源的利用效率”呢?此后各家快遞末端企業也針對超時收費出臺了各種規定,但時至今日,超時收費政策依舊沒有統一的全國性(行業)標準。以菜鳥驛站為例,多數依舊是只提供3天的包裹免費保管期,自包裹簽收日起計算。
沒有標準,就意味著“取件未出庫罰款100元”這樣的事件再次發生時,消費者依舊會處于舉證困難、維權成本高的弱勢地位。而如今在沒有標準可依的情況下,經營方更好的解決方案或許應該是平臺方通過技術手段優化流程,例如增加二次確認環節、完善監控系統,而非簡單訴諸經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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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校對 | 聶行
責編 | 張可
審核 | 開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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