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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餐館點了
一碗6元的面條
返回座位時
穿著高跟鞋的她腳一滑
摔成骨折
事后
顧客起訴餐館索賠21萬元!
法院會怎么判?
穿高跟鞋在餐館摔傷索賠21萬元
湖南岳陽的劉玲(化名)在一家常去的餐館點了碗6元的面條,她穿著高跟鞋返回座位時,在店內玻璃推拉門的臺階處摔倒受傷。隨后她被送醫治療,因為左髕骨骨折進行了手術。出院后,劉玲就自身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為十級傷殘,建議傷后傷休180天,護理90天,營養60天。
劉玲找到餐館要求賠償,餐館方認為劉玲穿高跟鞋摔傷主要在于她自身,雙方因為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劉玲起訴到法院要求該餐館賠償其損失共計21萬元。
法院:自身疏忽大意,負主責
湖南岳陽華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穿著高跟鞋理應較其他時候更加注意風險防范,應當預判到餐飲店無法完全杜絕湯汁、酒水的滴灑,其應當充分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更應注重自身安全。
案涉事故發生時,劉玲并非首次在該餐館用餐,其對該餐館的環境布局具備一定的認知,其在餐館就餐時應當注意到臺階的情況,尤其是在腳穿高跟鞋時,更應當通過提高注意力、放緩腳步等方式避免自身受到傷害。
法院請來了當天在場的證人
證人證實其事發當天就餐
并未發現行走時有任何不適
根據就餐當日的情況并結合
法院現有采信證據
事發當天,往來行人較多
均未出現類似事故
劉玲所舉證據也不能證實
事發當天某餐館處有明顯異常的
油漬水漬和臟污濕滑
且該餐館在銜接處臺階
也采取了一定防滑措施
因此
法院認為
劉玲的傷害結果主要是由于
其自身的疏忽大意
其對自身損害結果應當負主要責任
餐館被判賠償3萬余元
涉案餐館作為營利性活動場所,應當對就餐者的安全盡到保障義務,劉玲在餐館受傷是客觀事實,該餐館室內斜坡處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餐館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餐館只對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綜合考慮全案,兼顧和平衡劉玲的合法權益保障,及被告某餐館的責任與負擔能力,酌情確定劉玲自行承擔85%的責任,即17.8萬余元,某餐館承擔15%的責任,即3萬余元。
一審結束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共場所安全應引起重視,經營者主動履責、消費者提高警惕,缺一不可。作為餐飲、住宿、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理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公共場所的消費者,也應對公共環境有充分的認知,從而對自身安全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并在受到傷害時及時保留證據,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羊城晚報、杭州日報、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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