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某勇訴郭某宏、贛州康某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36號民事裁定(2024年11月22日)
入庫編號:2025-16-2-103-004
裁判要旨:
1.對于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受害人就同一事實以刑事被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債權人以民間借貸糾紛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已作出裁判并執行完畢,或者債務人已償還債務后,同一法律事實構成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案發的,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則上不再重新作出處理。
3.民間借貸經生效刑事判決認定屬于集資詐騙犯罪一部分的,因集資詐騙犯罪違反法律關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禁止經營等強制性規定,危害金融安全,借款合同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借款合同無效的,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亦應當認定無效。受害人起訴不涉及集資詐騙犯罪的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下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
一、案件事實概括
本案源于一系列民間借貸交易。2012年12月5日,郭某宏作為借款人與出借人賴某勇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本金500萬元,賴某勇按約向郭某宏指定賬戶轉賬。2013年3月18日,雙方再次簽訂《借款協議》,借款本金1500萬元,贛州康某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食品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加蓋印章。此后,郭某宏另出具借條確認借款270萬元,截至2013年5月31日,總借款金額達2270萬元。郭某宏部分還款后,尚欠借款本金827萬元及利息,賴某勇遂訴至法院,請求郭某宏歸還欠款并由康某食品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賴某勇的訴訟請求。康某食品公司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提審期間,刑事判決認定郭某宏犯集資詐騙罪,其向賴某勇的借款屬于非法集資犯罪的一部分,造成賴某勇實際損失631萬元。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民事判決,發回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犯罪的一部分,以及對該借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民事糾紛應如何處理。具體包括:
- 賴某勇起訴郭某宏歸還借款的民事訴訟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 擔保合同糾紛應否受理及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 在民刑交叉背景下,如何協調民事救濟與刑事追贓的關系。
三、法律分析 (一)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原則與法理基礎
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的民刑交叉問題,涉及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劃分及程序協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后,若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紀要》(法〔2019〕254號)第129條進一步明確,對于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權利通過刑事追贓、退賠解決。
這一原則的法理基礎在于:
- 司法效率與公共利益優先:涉眾型經濟犯罪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巨大,刑事程序能集中處理退賠問題,避免民事裁判與刑事裁判沖突,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 禁止雙重救濟:民事與刑事程序對同一事實的重復處理可能導致權利人獲得雙重受償,有違公平原則。刑事追贓旨在統一退賠,確保受害人平等受償。
- 違法行為的否定評價:集資詐騙等犯罪嚴重違反金融管理法規,若允許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可能變相認可非法行為的民事效力,削弱刑法威懾力。
本案中,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郭某宏的借款行為屬于集資詐騙犯罪,故賴某勇起訴郭某宏的民事訴訟不應受理,原審法院受理并作出實體裁判,違反了民刑交叉案件處理原則。
(二)借款合同效力的理論分析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需結合其是否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集資詐騙犯罪本質上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欺詐等行為,危害金融安全與社會秩序。
理論層面,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從以下角度論證:
- 合法性要件缺失:民間借貸需符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合法性要求,若資金來源于犯罪活動或用于非法目的,合同因標的違法而無效。
- 公序良俗原則:集資詐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是對此類行為的否定評價。
- 法律體系協調性:若認定涉及犯罪的借款合同有效,將導致民事法律與刑事法律沖突,削弱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集資詐騙犯罪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等強制性規定,故借款合同無效。這一認定體現了對金融秩序的嚴格保護,符合法律解釋的整體性要求。
(三)擔保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承擔
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擔保法》第五條規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需根據其過錯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允許出借人起訴擔保人,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合理保護,但需以擔保合同無效為前提。
理論分析上:
- 從屬性原則:擔保合同效力依賴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自然無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 過錯責任原則:擔保合同無效后,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基于其過錯程度。《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責任。過錯認定需結合擔保人是否明知或應知主合同違法。
- 風險分配與公平性:在涉眾型犯罪中,擔保人若未盡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若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應負擔過重賠償,以平衡各方利益。
本案中,康某食品公司作為擔保人,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但人民法院仍應受理賴某勇對擔保人的起訴,并依據擔保人過錯認定責任范圍。重審中需核實刑事判決認定的損失金額,以確定擔保人責任。
(四)民刑程序的協調與救濟效果
民刑交叉案件需注重程序協調與實質正義。《九民紀要》強調,若民事裁判已執行完畢或債務已償還,原則上不再重新處理,以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和裁判沖突。但本案中,刑事判決認定的損失金額與原民事裁判不一致,故發回重審以核實事實,體現了以下理論考量:
- 事實認定一致性:民事與刑事證明標準不同,但基本事實應保持一致。重審可糾正因事實錯誤導致的不公。
- 救濟途徑互補性:刑事追贓側重追繳犯罪所得,民事程序側重合同糾紛解決,在涉眾型犯罪中,刑事救濟更高效,但擔保責任等民事問題需單獨處理。
- 司法經濟原則:發回重審而非直接改判,允許一審法院重新審查事實,符合審級制度設計,確保裁判準確性。
從擔保人康某食品公司的角度,辯護應圍繞以下思路展開:
- 主張程序駁回:針對賴某勇對郭某宏的起訴,基于民刑交叉原則,主張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應通過刑事追贓解決。
- 否定擔保合同效力:強調主合同借款合同因涉及犯罪無效,擔保合同隨之無效,免除連帶擔保責任。
- 論證擔保人無過錯:若康某食品公司不知或不應知借款用于非法集資,可主張無過錯,避免承擔賠償責任;或僅承擔過錯范圍內的部分責任。
- 依據刑事判決重新計算責任:在重審中,以刑事判決認定的損失數額(如司法鑒定顯示的631萬元)為基礎,重新界定擔保責任范圍,避免原審錯誤。
- 強調救濟協調:主張優先通過刑事程序追贓,減輕擔保人負擔,維護公平。
本案的裁判要旨為處理類似民刑交叉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尤其在涉眾型經濟犯罪中,民事程序需讓位于刑事救濟,但擔保責任等獨立問題仍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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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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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職業資格: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業務領域: 民商事訴訟 國內仲裁 破產重組 保險糾紛 職務犯罪
工作經歷: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審判庭、勞動爭議庭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副庭長,分管重大疑難及新型案件的審理及全庭案件的審核。長期從事民商事法律實務及研究工作。撰寫的多篇判決書及論文在國家級法律刊物發表,常年在北京大學、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司法局、律師協會進行專題講座。因業績突出,先后榮獲兩次個人三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市級優秀法官及多次院級嘉獎,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金川律師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從事訴訟仲裁、破產重整業務與保險糾紛。擅長合同糾紛、公司爭議、產品責任、建設工程、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爭議解決。金川律師同時為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企業合規審查、重大項目法律風險評估、職務犯罪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教育背景:于2001年獲外交學院國際法法學學士;2007年獲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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