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基本真實
目前看,所有的文章出處在于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正局級審判長的蔡小雪法官《選擇做“法官”究竟對還是錯》,發表在2015年12月26日的公眾號“中國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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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有2018年4月18日公號“中國法律評論”的《蔡小雪法官的聲明!》可以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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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說:
庭里讓我處理兩位行政法官申訴案。該案的申訴人阮文廣、靳學英他們是山東省某縣法院行政庭的庭長和審判員。1995年,他們在審理一起勞動教養行政案件中,以本縣勞動教養委員會對某農民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違法,判決予以撤銷。二審法院對他們作出的判決亦予以了維持。但在二審判決作出不久,該縣的檢察院以徇私枉法罪為由,將阮文廣、靳學英逮捕,關押近一年后,對他們作出定罪免于起訴的決定。解除羈押后,他們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法院對那起勞動教養案進行了復查后認為,一、二審判決沒有問題,他們不存在徇私枉法行為,檢察機關作出的定罪免于起訴的決定應予撤銷。經多次與山東省有關部門交涉,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我回來后,庭里讓我繼續處理此案。我接手后,先后找到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多個部門,直到2003年才撤銷了縣檢察院作出的定罪免于起訴的決定。他們當時已到退休的年齡,錯過了多次晉升的機會,靳學英放出后,聽說精神出了點問題;我見到阮文廣時,他已滿頭白發,看上去比他實際年齡大很多的蒼老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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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最高法院的正局級法官,發表在權威公眾號的文章,我們相信自然不會有假,因為這可不是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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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東某縣法院到底是哪個縣?
1995年我已經開始在山東一家基層法院工作。當年網絡不像今天,媒體也欠發達,特別是我一個小小法院的小菜鳥,確實不知道這是哪家法院。
從網上搜索“阮文廣+靳學英”,全是上面所引蔡小雪法官的文章,這樣就難以印證。
分別搜索阮文廣、靳學英兩個名字沒有結果。
在兩個名字后面分別加上“行政審判”,在搜索“靳學英”時我突然有了新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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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行政處分行為可訴性探析》,作者是靳學英,時間在1996年,會不會此靳就是我們正好要尋找的人?畢竟靳姓不算大,而行政法也是個小圈子,這種可能也就存在。
可惜,我不是學術研究的人,沒有知網,感謝褚晨舸師弟的幫助,于是有了驚人發現,我們終于找到了靳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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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馬懷德老師在我們行政法界的大名不用我介紹了,這篇文章由他作責任編輯,而且發表在業內有名的《行政法學研究》,一個縣法院的法官怎么這么厲害?這是不是我們要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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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著懷疑的態度,我們輸入平邑法院+靳學英,找到了答案。
2001年1月16日的人民網報道了上述案件,而信息源是同日的《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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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以后,我們發現蔡小雪法官文章中的阮文廣應為阮德廣之誤,或許是筆誤或許是記憶錯誤。
原來,這個某縣就是平邑縣,法院就是平邑法院。這是山東臨沂市下屬的一個縣。
三、兩位獲罪法官的經歷
阮德廣,男,1949年8月出生,1969年入伍,1979年3月在對越自衛反擊戰中被地雷炸成三等甲級殘廢,1982年轉業至平邑縣法院工作,中共黨員,時任平邑縣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靳學英,女,1952年12月出生,1972年入伍,1982年轉業至河南省新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1986年調到平邑縣法院工作,中共黨員,時任平邑縣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員。
這樣豐富的精力,難怪一個基層法院的法官能寫出刊登在頂級刊物上的論文。
四、兩位法官獲罪的案件由來
1995年12月25日,平邑縣法院受理了一起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案。平邑縣平邑鎮一村的農村個體工商戶馬傳海不服臨沂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1995年作出的認定其以簽訂購銷合同為名,利用沒收定金、扣車扣人、強買強賣等手段作案4起,對其勞動教養2年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平邑縣法院立案受理后,由靳學英主審,與庭長阮德廣、副庭長朱明春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審理。
這并不是一起復雜的案件。根據1957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決定》、1979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勞動教養只能針對兩種人實施:一是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二是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馬傳海居住的平邑縣目前尚不是大中城市,他也沒有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無需再作更深層次的審查,僅從這一點就可以得出結論:臨沂市勞教委對馬傳海作出的勞教決定是錯誤的。
但事情并非真的如此簡單。在本案被訴的勞教決定中,臨沂市勞教委適用了1994年12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聯合下發的魯公發[1994]76號《關于在集中整治農村社會治安斗爭中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76號文)。關于勞動教養的對象,76號文明確宣布:“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收容勞動教養:(一)國家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文件明確規定應當收容勞動教養的;(二)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三)多次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屢教不改的;(四)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重,給予治安處罰明顯偏輕的。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不論其居住在城市或農村、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也不論在城鎮或農村作案,均可予以收容勞動教養。”
76號文有兩點是顯而易見的:嚴重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規定的勞動教養的收容對象范圍和適用地域;山東省公、檢、法、司四個部門均屬執法機關,不享有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制定權,他們所發布的76號文不屬于地方性法規,也不屬于行政規章。
1996年1月31日,平邑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臨沂市勞教委對家住農村、沒有流竄作案的原告馬傳海決定予以勞動教養,屬勞動教養對象錯誤;被訴勞動教養決定適用了無法律效力的魯公發(1994)76號文,屬適用法律不當。因此撤銷了臨沂市勞教委對馬傳海的勞教決定,并判令臨沂市勞教委自勞教決定之日起至釋放之日止按每日6. 94元支付馬傳海賠償金。
臨沂市勞教委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1996年3月21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后,臨沂市勞教委沒有申訴,有關的檢察院沒有抗訴,法院也沒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一、二審法院的判決一直在發生法律效力。應該說,馬傳海不服勞動教養決定行政訴訟案已經結束。
但本文所講的故事至此才真正開始。1996年9月8日21時許,平邑縣檢察院對審理馬傳海一案的一審法院的合議庭成員阮德廣、靳學英實施傳喚并隔離審查;9月10日和15日,檢察院分別對阮、靳的住宅進行搜查;9月12日和18日,以徇私舞弊罪分別將阮、靳刑事拘留;9月22日以徇私舞弊罪將二人逮捕;12月20日和23日,平邑縣檢察院分別對院、靳作出(1996)平檢刑免字第73號和第74號免予起訴決定書,認定阮德廣、靳學英在審理馬傳海一案中,非法收受馬傳海之妻郭永珍所送賄賂現金各2000元及其它物品一宗。為了達到撤銷勞教委的決定、早日釋放馬傳海之目的,阮、靳二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故意歪曲事實,顛倒黑白,曲解法律,枉法裁判,作出了撤銷勞教委的勞教決定及支付馬傳海賠償金的錯誤判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構成徇私舞弊罪。但犯罪情節較輕,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決定免予起訴。
1996年12月24日,院德廣獲釋;1996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廢除免予起訴制度的修正后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幾個小時,靳學英才獲釋。由此,阮、靳兩位法官踏上了艱難而又漫長的申訴之路。
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豪才就此事件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我到最高法院工作后,一直分管行政審判工作,時常遇到行政法官因辦理行政案件而受冷遇甚至打擊報復的情況。當然,此案在無最終結論前還不好這么說。這兩位同志自此事發生后均無法正常工作。本著愛護同志、保證行政審判工作正常開展的考慮,我們一直在密切關注此事,積極呼吁有關部門盡快作出復查結論。如果被指控的事實確實存在,我們也決不會袒護。公正無私,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
這就是蔡小雪法官所負責的工作由來。
據2001年1月16日的《北京青年報》說:
行政訴訟法實施近十年來,法院的行政審判人員因審理案件而遭受各種排擠、報復和誣告陷害的事屢屢發生,以至于見多不怪,很多時候已不再讓人捶胸頓足、膛目結舌了。我們無法統計全國一共有多少名審判人員(其中不乏法院院長和審判庭庭長)因審理行政案件而受到各種各樣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對待,有的被撤職或降級,有的受處分、寫檢查,有的被強行調離法院或審判崗位,而更多的還是各種說不清道不白的冷遇和阻撓。阮德廣、靳學英被檢察院宣布構成徇私舞弊罪,又因情節較輕被免予起訴,則是其中的典型一例。
五、平邑縣檢察院認定的阮德廣、靳學英犯徇私舞弊罪的事實和證據
在(1996)平檢刑免字第73、74號免予起訴決定書中,平邑縣檢察院雖然對阮、靳分別作了處理,但對二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卻是一致的:所謂徇私,即是非法收受馬傳海之妻郭永珍所送賄賂現金2000元及其他物品一宗;所謂舞弊,即是在馬傳海一案的審理過程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枉法裁判,作出了撤銷勞教委對馬傳海的勞教決定及勞教委按每日6. 94元支付馬傳海賠償金的錯誤判決。
平邑縣檢察院稱:“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書證所證實,被告人阮德廣、靳學英也供認在卷”,但免予起訴決定書中對受賄時間、地點、經過等至關重要的情節卻無一認定。
記者在寫作此文之前,曾兩次赴濟南采訪山東省檢察院,均因“主管副檢察長不在,主管局的局長、副局長也不在”而被婉言拒絕。所以,目前我們無法知道檢察院認定的證人證言和書證的具體內容, 只能聽聽人大、法院及兩位被告人的說法了。
關于徇私問題。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后明確表示:“從我們了解、掌握的情況看,認定(阮、靳)二人受賄現金20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阮德廣、靳學英則無數次申辯:“平邑縣檢察院和平邑縣公安局聯合辦案,強制性取證。他們把我們辦理的勞教案件的原告及其親屬抓起來,采取車輪戰審訊手段,強制我們承認受賄2000元。所謂受賄2000元,沒有具體的受賄時間及經過,受賄就不能成立。檢察院認為我們受賄2000元,除強制性的人證外,別無其它任何證據。”
關于故意歪曲事實問題。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檢察院認為阮、靳故意歪曲事實,我們認為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審理行政案件是審理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該案的審理重點就是審查被告認定的馬傳海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馬是否符合被收容勞教的條件。
第二,行政案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被告如舉不出證據,就應負敗訴的責任。
第三,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是否定馬傳海有違法行為,對馬傳海是否構成犯罪不產生任何影響。也就是說,阮德廣、靳學英沒有實施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
第四,一、二審判決都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所認定的事實是兩級法院的意見,讓審判員個人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曲解法律問題。平邑縣檢察院認定阮、靳曲解法律的主要根據就是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書沒有適用76號文。他們認為76號文是有效的,法院審理勞教案件時應當適用,不適用就是曲解法律。
對此,首先,行政訴訟法(注:是指1989年的版本,而非2014年修訂版)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已有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此處所指的規章包括兩種:一是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而制定、發布的規章;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而制定、發布的規章。
山東省公、檢、法、司四家聯合發布的76號文顯然不屬于上述兩種規章之列,而且嚴重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規定的勞動教養收容對象和適用地域,法院本應不予參照。
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1997年9月28日曾為阮、靳事件專發了一期簡報,認為76號文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是不合法的。山東省人大內司委辦公室和辦公廳信訪處在1998年11月也提出了幾點看法和建議,認為76號文與法律、法規相悖,應立即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2號函則明確表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教養案件,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的規定為依據。”
關于枉法裁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非常明確:本案一、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因此,認定本案為枉法裁判是完全錯誤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經過調查,也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錯誤,不構成枉法裁判。從法律監督的角度講,檢察院如果認為法院的判決有錯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這正是檢察院的職責所在。本案的判決早已生效,檢察院并沒有抗訴,也就是說承認了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既然是正確的判決,又何談枉法裁判?
六、法官因審案也成了上訪人
釋放伊始,阮德廣、靳學英便開始申訴。四年多來,到濟南、進北京,檢察院、人大、政法委、報社、電視臺……無數次訴說,無數次申辯,所有該進的、能進的門都進了,所有該跑的、能跑的路都跑了。在阮、靳一再申訴之下,1997年7月25日,臨沂市檢察院仍然維持了免予起訴決定。
阮、靳事件發生以后,在全國法院尤其是行政審判法官中引起了強烈震憾。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關注此事,曾于1997年8月致函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處理。主管行政審判的副院長羅豪才也在1999年10月27日專門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寫了信。山東省委書記吳官正同志對此事也很重視,在1997年12月將阮、靳的申訴材料批示給臨沂市委。臨沂市委書記又批轉臨沂市政法委限期審查。但當臨沂市政法委著手審查時,有關的案卷卻被山東省檢察院調走。1997年8月13日,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致函山東省檢察院,指出:“從現有材料看,審理的這起不服勞動教養行政案件,并無不當。(阮、靳)是否受賄,請你院調卷復查,并將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函告我委。”
1996年 12月,山東省平邑縣法官阮德廣、靳學英因被平邑縣檢察院認定構成徇私舞弊罪 而免于起訴,二法官從此走上了四年之久的上訪之路。他們除了在省市有關部門上訪外,在北京,他們先后去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全國人大、中紀委、婦聯、國務院和《民主與法 制》、《人民日報》等多家機構和新聞單位。參見《北京青年報》(網絡版:200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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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0日《法制日報》以“法官,誰為你主持公道”為題目進行了報道,并引用了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1999年12月3日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行政訴訟在我國還是一種新的法律制度,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當前在實施行政訴訟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是有些地方的個別領導同志對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得不夠及時有力,有的甚至對人民法院受理或審理行政案件進行非法干預。二是有些法院領導和行政審判人員對開展行政審判有畏難情緒;有的不注重工作方法和社會效果;有的搞“官官相護”、違法裁判。三是個別行政機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有抵觸情緒,不應訴、不答辯、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裁判;有的對原告施加壓力;有的對行政審判人員進行誣告陷害、打擊報復。所有這些違反行政訴訟法、妨礙行政訴訟程序的現象,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七、76號文的效力
最高檢察院在收到全國人大代表轉來的阮、靳的申訴材料后,立即批示山東省檢察院復查并報結果。山東省檢察院報稱:該案涉及執行76號文問題,更涉及山東省上千人的勞動教養問題。省委政法委已就76號文的適用問題專門請示中央政法委,但至今未有批復意見。
最高檢察院也曾專門征求了中央政法委案件協調處的意見,認為對阮、靳申訴案件所涉及的適用法律問題要做個案處理;阮、靳是否構成犯罪,要依據其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實和證據來認定。也就是說,對阮、靳申訴的復查與76號文適用與否無涉。檢察院不應以等待中央政法委對76號文作出批示為由而對兩位法官的苦苦申訴置之不理。為法治計,為公正計,為法官計,為百姓計,檢察院都不應該再拖延處理此事了。
為此,《法制日報》2000年1月10日的文章說:
行政訴訟法在我國實施已近十年,行政審判之路依然艱難。其中固然有許多司法體制、傳統觀念、部門利益等因素,但當依法正常審理案件的法官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時,我們不得不承認:行政審判之所以如此艱難,有很多時候其實還是某些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的認識偏差造成的。
2001年1月8日,《法制日報》以“法官,法律為你主持公道”為題報道說,1月3日上午山東平邑縣法院阮德廣、靳學英兩位法官激動地打電話告訴該報記者,山東省檢察院撤銷了對他們的免予起訴決定。他們已是無罪之身。
八、兩位當事人的后續處理如何?
按蔡小雪法官的回憶:
他們當時已到退休的年齡,錯過了多次晉升的機會,靳學英放出后,聽說精神出了點問題;我見到阮文廣時,他已滿頭白發,看上去比他實際年齡大很多的蒼老老人。
按《北京青年報》 2001年1月16日的說法,事件發生后,他們的法官資格并未被免去,但現在只在法院做些一般性工作,沒再審理案件。兩位50歲左右的法官表示,他們并不后悔,還想有更多的作為。
于是報紙感慨:國外的法官是不能輕易被追究的,也只有議會才能審判法官。而我國尚無這樣的規定。專家擔心,如果法官輕易被定罪,有損法律的威嚴。
話外音: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6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
這就是今天網上廣泛傳播的山東某縣法院行政庭長和審判員因審案被定罪事件的求證過程。
本文所有材料除特別說明的外,全部引自:
2001年1月16日《北京青年報》
2001年1月8日《法制日報》
2000年1月10日《法制日報》
不知道這兩位行政審判老前輩的時下命運如何?在此,后學祝福他們,向他們致敬。
中國的法治需要一代代法律人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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