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南通網站消息:北京金輝錦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當事人采取重復收費的方式變相提高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20000元。
違法行為類型: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行為
處罰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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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現查明:通州區輝語星苑小區位于南通市通州區金富路西側、五號橫河南側,系南通京輝置業有限公司開發。該小區共有商品住宅668套,汽車泊位809個(業主車位635個、人防車位174個)。截至調查終結,該小區商品住宅已全部售出,業主車位售出635個,人防車位未有出租。 當事人于2023年8月入駐通州區輝語星苑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根據南通市通州區發展和改單委員會《關于輝語星苑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備案的函》(通價備[2021]14號),該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按照1.85元/㎡.月的標準收費。根據《通州區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審核(備案)表》(通發改費備[2024]9號),該小區汽車停放費按照40元/車位.月收取。當事人與小區業主簽訂《前期物業合同》,約定按照0.5元/月.平方米的標準預收公共能耗費,用于小區公共區域用水、用電能耗分攤。 當事人于2023年10月起按照0.5元/月.平方米的標準向業主預收公共能耗費。截至2024年12月,當事人共代收小區業主公共能耗費335841.59元,累計支出221936.94元,結余用于沖銷下一個階段的公攤能耗費用。當事人于2024年4月起向小區持有汽車泊位的業主按照40元/車位.月收取車位管理費。截至2024年12月,當事人共收取車位管理費161760元,并將該筆款項列入物業服務收入。 另查明:通州區輝語星苑小區1#~11#樓地庫公共表箱統計的用電量包含樓梯間照明等公共用電、地庫照明等公共用電兩部分,地下車庫的公共能耗未單獨統計,無法查明。 經初步測算,地下車庫自啟用至案期間,當事人重復收費約14553.02元,分攤668戶業主計21.78元/戶。2025年7月24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重新改造線路,將地下車庫的照明與常用電表分開,單獨設立地下車庫照明設施電表。 《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車位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明確車位管理費包含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的能耗費用。依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收取車位管理費中已經包含了地庫汽車泊位區域的能耗費,且車位管理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綜上,當事人2024年4月-2024年12月期間,在收取了40元/車位.月的車位管理費的同時,又將地庫汽車泊位區域的照明能耗列入項目整體公共能耗支出,變相提高了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構成了采取重復收費的方式變相提高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的行為。因當事人未單獨統計地下車庫的公共能耗,當事人涉嫌采取重復收費的方式多收車位管理費無法查明,無法確定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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