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郭奕
9月27日,深圳市一公司因此前臺風放假耽誤了工期,要求員工在27日(周六)當天補班一天,結果被員工投訴至勞動部門。當天該公司發布通知,滿足員工要求,27日不調班,但將調整公司放假制度,取消員工14天年假福利及所有額外假期。此事引發網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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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疆拓發布的通知
發布通知的是深圳市疆拓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疆拓”)。深圳疆拓發布的通知稱,公司原定于2025年9月27日(周六)調班一天,以彌補此前因臺風“樺加沙”影響導致的放假安排。9月23日至24日,受臺風“樺加沙”影響,公司曾安排放假,且未要求居家辦公。然而,隨著國慶假期臨近,公司為確保貨物及時發出,決定讓員工27日補班一天。
通知中表示,某位同事向勞動局舉報投訴,因明天2025年9月27日調班一天,影響自己休息調整。經和勞動局溝通,勞動局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周六放假安排進行。
通知中稱,疆拓過往一直遵守國家法定法規,自從201818年成立以來,在福利待遇和經營成果方面一直堅持共享成果。9月3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上午放假半天;萬圣節,圣誕節放假半天;年底一直堅持放假兩個星期,但本次補班時間始終與勞動局那邊協商未果,我們也尊重大家的放假權益,所以公司做出明天(27日)放假一天的決定。
通知還稱,由于大家希望公司的放假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安排,公司將取消為期14天的年假安排,具體的年假放假時間可以參考國家規定。同時公司將取消之后所有的額外假期。
有人將這則通知發布到社交平臺后,引發網友熱烈討論。一網友稱:“這次我站公司,老板也不容易,臺風兩天并沒有要求居家辦公,只讓這周六調休,給了這么多福利員工還舉報,有點不厚道。”還有網友表示:“對上班人來說,這簡直是神仙公司,以后公司依法依規放假,員工終于求錘得錘。”。還有網友則表示,如果公司平時經常調班,可能會影響員工的生活安排了。
9月27日,極目新聞記者聯系上該公司負責人,他表示,員工對補班有想法,可以通過內部渠道來反映,投訴到勞動部門,這讓公司非常被動。因為公司倉庫已快爆倉了,國慶前怕出不了貨,公司整體貨物安排都會受到影響,這才讓員工補班一天。
該負責人表示,這次取消27日(周六)調班后,馬上國慶又要放假,可能會導致公司貨物延遲近10天才能發出。
“我們公司平時沒有任何加班,上班都是朝9晚6,我們的善意卻得不到某些員工的理解。”該負責人說,這次公司內部調整放假制度是合法合規的,是經過內部討論后決定的,可能會對員工造成一些困擾。
(來源:極目新聞)
延伸閱讀
@職場爸媽 你們會請假陪考嗎?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
有位媽媽就請事假陪女兒高考,領導和人事口頭批準了,事后卻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這位媽媽不服,將公司訴至法院,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最終怎么判?
事件回顧
姜某于2016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崗位為微信編輯。
2018年3月,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員工手冊》。2018年4月,公司組織學習《員工手冊》,其中第一章第4條規定,請假需提前一天以上填《員工請假單》;請假3天及以上的需由部門主管、人事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四方批準方可休假;所有員工請假需走正常流程,未走正常流程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3.2.6條規定,連續曠工2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天公司將按開除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姜某在《員工手冊》培訓簽到表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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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守在考場外的家長們(網絡圖/圖文無關)
2020年7月5日,姜某通過微信和公司副總田總請事假,需接送女兒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間參加高考,但田總并未在微信上回復。
7月6日,姜某又向田總和人事當面請假,她表示因兩人均口頭批準,所以未留下書面證據。
7月7日至7月9日期間,姜某未出勤。
7月9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姜某明知公司規定,卻未按照公司流程進行請假,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曠工已累計三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7月17日,姜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該訴求。
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員工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已按公司規定請事假 辭退合法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姜某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間未出勤,其雖主張已按公司規定請事假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故公司以姜某上述期間曠工為由依據《員工手冊》之規定將其辭退,系合法解除,姜某要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姜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公司以姜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提交《員工手冊》及培訓簽到表予以證明,其上規定有請假流程,且根據公司提交的員工請假單顯示,姜某此前請假亦填寫有書面請假單。現姜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間已按公司規定請事假并經公司同意。故一審法院認定公司以姜某曠工為由,依據《員工手冊》規定將其辭退系合法解除并無不當。姜某上訴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姜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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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姜某的再審申請,圖為法槌(資料圖)
姜某不服,申請再審。
再審
高院經審查認為,姜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駁回姜某的再審申請。
@職場人,
請事假要遵循哪些“規矩”?
用人單位可以不批準嗎?
若請年休假也要單位同意嗎?
快一起來看看!
什么是事假?
所謂事假,就是職工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值得注意的是,請事假這件事情看似簡單,但處理不當就存在法律風險。
如何請事假?
職工請事假,原則上應由本人事先親自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請假審批單》,明確請假的類型、事由、請假的時間,再按照用人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權限進行審核批準。
如職工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假滿未經批準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應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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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應按曠工處理,圖為曠工通知書(資料圖/圖文無關)
職工請事假,單位能不批準嗎?
可以不批準。
當前,我國勞動立法并未規定具體的事假規則,但從保障勞動者權益及規范用工管理的角度,給出了用人單位如何建立事假規則的路徑指引。在當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假的審批管理,本質上屬于用人單位通過建立規章制度等途徑,行使用工管理權的范疇。
作為用人單位,在遇到職工因故請事假時,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給予批準。前提是用人單位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準權限,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如果請年休假,也要單位同意嗎?
從法律角度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也就是說,年休假不是想休就休。年休假固然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但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也是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應盡可能做好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職工還是應服從單位的安排。
社長有話說
@勞動者,應自覺熟悉并遵守用人單位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即便是特殊事由,也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各項手續。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并不是冷冰冰的條款,既依法管理也要人性化,可多提醒員工守規留痕。
申工社綜合整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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