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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化名)被網友詐騙了。
有個叫朱達(化名)的網友,主動加了李曉娟的QQ號。在QQ上,朱達經常噓寒問暖。得知李曉娟從事醫療行業生意,朱達便謊稱自己從事藥材買賣,謊稱自己名下有多家公司,偽造個人存款記錄,并偽造與多家公司有業務來往的合同、對話記錄,讓李曉娟誤認為此人老實可靠、有經濟實力。隨后,朱達謊稱與他人有生意往來拖欠別人款項、母親生病住院、被別人追債等,以借款為名,騙取李曉娟40余萬元。
李曉娟去當地報案,民警說這是民間借貸糾紛,建議她去法院起訴。
李曉娟既無奈又焦慮,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我聽了李曉娟的陳述,再梳理了證據材料,初步判斷這是以借為名的詐騙案。
我們要做的是,通過刑事控告,盡可能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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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證據材料推動立案
接受委托后,我搜集、整理證據材料。一方面把所有的QQ、微信、電話、轉賬記錄調取出來,另一方面努力搜集朱達虛構生意來往和經濟實力,以取得信任進而騙取財物的證據。
一查,就發現朱達的騙局漏洞百出。
(1)朱達偽造《中藥文山三七明銷協議》給李曉娟,謊稱存在三七藥材交易,然后以借款為名騙取李曉娟財物。在該協議,朱達以南京某某藥材經營部的名義對外簽署合同,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天眼查可知,均不存在該經營部。所謂的乙方云南某三七經營部,也不存在。
(2)朱達謊稱和QQ網友李某、王某進行三七藥材交易,然后以借款為名騙取李曉娟財物。經過與這兩人在QQ核實,該兩人均表示從未和朱達進行三七藥材交易。
(3)朱達偽造《外購原料協議書》,謊稱為南京某某味精廠采購花椒,被拖欠貨款,然后以借款為名騙取李曉娟財物。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天眼查,南京某某味精廠已經注銷,不可能和朱達的江蘇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且該份所謂的協議中,居然把江蘇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誤寫成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漏寫了一個字。
(4)朱達偽造《承包協議》,謊稱承包農莊用地,展示自身經濟實力,然后以借款為名騙取李曉娟財物。所謂的合同甲方為南京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甲方代表鄭某某簽字。而據查詢了解到,南京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并無任何股東或員工姓名為鄭某某,顯然該份協議系偽造。
(5)朱達偽造南京銀行余額對賬單,展示自己有銀行余額近百萬元,顯示自己的經濟實力,從而取得李曉娟信任,進而以借為名實施詐騙。經比對,該銀行對賬單系PS。
(6)朱達謊稱自己有另一家公司江蘇某某農業有限公司,顯示自己的經濟實力,從而取得李曉娟信任,進而以借為名實施詐騙。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天眼查,不存在這家公司,只有江蘇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但股東和員工均不包括朱達。
越搜集證據材料,就越堅定這是個刑事詐騙案。我從證據和犯罪構成等角度撰寫《刑事控告書》后,帶領李曉娟去報案。
如何確定管轄地是個問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理。本案中,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南京某區。銀行轉賬信息顯示,其中二十萬元轉到某銀行南京某分理處,銀行地址為南京某區某號。我們向銀行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遺憾的是,該派出所民警認為管轄地不在這兒。
經過一天的打聽,終于得知朱達所在農場的位置,就去農場所在地派出所報案。最終公安機關受理,在三十天以內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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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有權閱卷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我作為被害人李曉娟的訴訟代理人,去檢察院閱卷,工作人員可能沒碰到過類似情形,猶豫是否讓我閱卷。好在,我提前有所準備,馬上和他們講法規、講道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根據《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查閱、摘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我和工作人員說,所謂要經過檢察院許可,應該是檢察院以許可閱卷為原則,不許可為例外,除非案件特殊、敏感的情形,否則都要允許訴訟代理人閱卷,而本案顯然不屬于特殊、敏感的情形。如果不讓被害人的律師閱卷,那律師怎么履行訴訟代理人的職責?
工作人員說要向領導匯報,最終得以閱卷。該據理力爭的時候就要據理力爭,理直才能氣壯,氣壯之后理更直,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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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辦案檢察官據理力爭
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認為,朱達騙取李曉娟25萬元。這與我們刑事控告的40余萬元出入較大。辦案檢察官認可25萬元詐騙金額,認為其他金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我仔細研究卷宗材料后,遞交法律意見書,論證詐騙金額應為40余萬元。
一、應當總體上評價朱達涉嫌詐騙40余萬元,不宜分割為刑事詐騙部分和民間借貸部分。
(一)朱達在訊問筆錄中承認虛構事實,詐騙40余萬元。
朱達在第一次筆錄中稱,“大概有40多萬元”,“我沒有三七、藏紅花的生意,我當時編造了一個做三七生意的由頭”,“我沒有和味精廠做生意,也是編造理由”,“當時和李曉娟借錢的時候,我母親好好的沒有發病,錢我自己用掉了”。“我沒有還李曉娟這些錢,她的這些錢我也還不上”。
朱達在第六次訊問筆錄中交代,編造銀行賬戶存款記錄,“就是為了向李曉娟炫耀自己有償還能力”。
朱達在第七次訊問筆錄中交代,“李曉娟的錢大概有40多萬元”,“我除了和別人借錢外,我一時也還不上李曉娟這些錢”。
(二)即便朱達有部分款項投入農莊,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訴訟代理人注意到,2019年1月,朱達在還沒有請工人的情況下,偽造要給工人發工資的事實,向李曉娟實施詐騙,部分款項用于個人揮霍,部分給予兒子。朱達實施詐騙的行為在2019年1月已經完成,已構成犯罪既遂。在李曉娟多次催要欠款的情況下,朱達在2019年五六月份才和李曉娟說投入到了農莊,這是為了掩飾犯罪的后續行為,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
(三)朱達總體具有詐騙的故意,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其聲稱用于農莊,正是為了更有效地實施詐騙行為。
朱達詐騙行為的迷惑性、隱蔽性在于,他將部分款項用于農莊等用途。但是,這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不能把這部分款項列為民間借貸糾紛。原因在于,農莊投入巨大,長期無法實現盈利,且朱達對外負債累累,也就是說朱達根本沒有償還能力。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仍然大肆借款,構成詐騙罪。其聲稱用于農莊,正是為了更有效地實施詐騙行為,不宜認為朱達前面有詐騙故意,后面沒有詐騙故意,或者認為前面沒有詐騙故意,后面才有詐騙故意。
二、朱達在訊問筆錄中多次承諾退贓,但至今分文未退,其主觀惡性大,有再犯罪的危險,應當立即予以逮捕。
朱達在案發前曾反復說明天或后天還款,到期后消失不見,然后編造各種理由百般拖延。
朱達在訊問筆錄中,也多次承諾退贓,貌似有悔罪表現,但從取保候審至今,仍然只是口頭上一次次說要退錢,結果還是分文未退。40余萬元贓款,哪怕先退幾萬元也可以,但他就是一分錢不退。朱達沒有任何悔罪表現,顯示其主觀惡性大,有再犯罪的危險,應當立即予以逮捕。
三、希望司法機關查清贓款去向,加大追贓力度,挽回被害人損失。
被害人李曉娟并非大富大貴之人,這40多萬元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賺來的。朱達騙取這40多萬元之后,被害人家庭已經入不敷出。希望司法機關查清贓款去向,加大追贓力度,挽回被害人損失。
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我和檢察官據理力爭,反復溝通。最終,檢察官采納了我的大部分意見,除了剛開始的幾筆沒有認定為詐騙,其余均認定為詐騙,金額變為37萬余元。
在法院繼續爭取挽回損失
開庭當天,我和李曉娟都坐在公訴人席位邊上。朱達面對我的連環發問,節節敗退,承認所有的犯罪事實。
在法院審理階段,我繼續和法官溝通,表達兩大核心訴求:逮捕朱達、盡快退贓。
法院決定逮捕朱達,看守所以朱達身體原因不予羈押,法院變更為取保候審。
至于退贓事宜,經過多方工作,朱達退贓十萬余元。
不久后,法院判決,被告人朱達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朱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李曉娟人民幣27萬余元。
朱達不服判決,上訴到中級法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接下來,朱達面對的是監獄。
而李曉娟,也慢慢從這件事的陰影中走出來。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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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彬律師:
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無罪、不起訴、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宣告緩刑或二審改判等結果,著有《正義不倒:刑辯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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