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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李某系多年好友。2015年之前,張某跟隨李某一同在多處工地做工。做工期間,張某向李某出借過現金10,000.00元,還替李某墊付人工費50,000.00元,李某對此均出具過借條。
2016年,張某與李某對清賬目,把所有欠條整合成一張,載明:李某共欠張某人民幣60,000.00元,之前的借條全部作廢。張某將之前的欠條都還給了李某。后因李某未歸還欠款,張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欠款60,000.00元。
庭審中,李某對前述欠條的質證意見為“記不清了”。法庭向李某詢問案件相關的事實時,李某均回答“記不清了”。經法庭釋明,李某對審判人員詢問的“欠條是否由其出具”、“為何出具”、“欠條出具后是否償還”等問題,仍回答“記不清了”。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某的主張,判決李某支付張某欠款60,00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李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張某提交了欠條,向李某主張欠款60,000.00元,完成了基本舉證責任。
其次,李某對張某提交的欠條不予質證,對法庭詢問的“是否出具欠條”、“是否償還款項”等問題均不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且答辯中對張某主張的欠款事實未予以否認,應視為對事實的承認。
參與民事訴訟應當積極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全程僅回答“記不清了”,企圖渾水摸魚,殊不知這種消極應訴方式并不能逃避法律責任,極有可能產生擬制自認的法律后果。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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