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的財稅史,網上有個頗為盛行的觀點,“閹黨開征商稅,而和東南士紳富商沆瀣一氣的東林各種罷止商稅”。那么這個商稅到底是什么稅,它又是如何征收以及各時期分別征收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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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朝廷和地方(州、府、布政司)的財政收入,按類型大致可分為,田稅、屯田、差(徭)役、鹽礦茶、關稅(鈔關和海關)、其它雜稅(含加派)等六大項。從廣義上說,除了田稅、屯田、徭役,其余可統稱為“商稅”。
對于名目繁多的雜項,明廷又將其分為“住稅”和“過稅”兩類。前者是針對貨物生產銷售環節的稅種,如塌房稅、門攤稅、牙稅、契稅、酒稅、典鋪酌分等等。后者是在貨物運輸環節征收的稅目,如門稅、過壩稅、過閘稅、工關稅(竹木炭抽分)等等。
由于“鹽礦茶”是朝廷管控經營(不僅是為了獲取直接稅費收益)項目,加上“過稅”和朝廷的鈔關、市舶司(海關)征稅重疊度高,所以明清兩朝的“商稅”更偏向于一個狹義的概念,對入市交易貨物所課之稅,即“住稅 + 關稅”。
塌房稅:明初時由于“商”受朝廷打壓,商戶不僅資產低,也普遍不敢進行商業投資。為滿足民眾的消費需求,明廷在各大城市建造專用房屋以供商民存放貨物,因此而收的錢便叫“塌房稅”。明廷逐漸放松對商民的管制后,這項稅收就越來越少了。
門攤稅:針對具體商戶征收的固定稅。它最初設立的目的,并不是增加朝廷收入,而是疏通鈔法(明初不允許民間使用金銀銅錢交易)即“增稅回籠”。雖然這個臨時稅種一直未被廢除,但寶鈔崩盤后,這項稅收對于明廷也就寥寥了。
牙稅:為“牙行、牙商”制定的稅種。牙商本為民間貿易的中間人,主要為買賣雙方提供鑒定貨品質量、擔保貿易等中介服務。但牙稅并不是單純的中介服務稅。
商稅是個說起來簡單,實征非常困難的稅種。其征收不僅需要龐大的人力投入,還需要非常專業的會計管理能力,不然如何去核算商戶流水以及實際營銷額呢?但這兩項基礎要求明廷都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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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明廷采用了一個簡單辦法,扶持牙行,強制要求各地商戶按經營類別加入牙行。牙行先向各商戶征收“牙行換帖銀”,匯總后再上繳朝廷,即“牙稅”。簡單來說,明廷委托牙行代征“營業稅”,某種程度上也將營業稅變成了定額稅或者包給了牙行。
對于朝廷來說征收變簡單了,但也因“定額”主動放棄了商品市場繁榮帶來的稅收紅利。這也是一些學者稱某某地商稅長期只征幾十兩的原因或出處。
酒稅:顧名思義附加在“酒”上的稅,它也是明朝商稅最大的敗筆。
即便到了國際貿易大興的近代,酒稅對于一個國家來說也是不容忽視的稅基之一(比如日不落帝國)。就算是明廷預見不了未來,宋朝的實例也擺在眼前,兩宋酒稅收入僅次于田稅。
但明初朝廷就推行禁酒政策,后雖未成功但也一直偏于打壓此行業(類似礦業)。這么主動放棄酒業,酒稅收入自然也微乎其微了。
契稅:對于牲畜、房產、田產等大額交易所征的稅。
典鋪酌分:針對典當行業開設的稅種。
門稅:各大城市的貨物入城錢(類門票)。
過壩稅:朝廷在水路要道設卡,對過往運貨船只征稅。
工關稅:各交通要道設關,針對竹子、木材、薪炭等課稅(常由工部征收)。
過閘稅:也叫船稅。針對運河船只征收的稅種,其目的是用來造漕船、維護運河(常由工部征收)。
關稅的演變比較復雜。
明季在內地一共開設過十四處稅關(不同時期均有停廢,平均下來可視為常設九處),起初是按比例抽取過往商戶的貨物為稅。宣德四年為挽救已崩盤的寶鈔,明廷允許商戶過關時以鈔抵稅,此后各地稅關也被稱為“鈔關”。很快明廷也不想收已淪為廢紙的寶鈔而改折銀征稅,鈔關也一躍成為商稅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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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禁海和朝貢政策的影響,明初不僅沒有海關稅一說,朝廷還高價收買貢使們夾帶的“私貨”。隆慶朝部分解除海禁后,朝廷在海關設“引商之法”,分三種途徑征收“關稅”。一是船引(入港許可證)費;二是依據船只大小的水餉;三是對貨主征收的陸餉。
不僅全是定額稅,也無一直接涉及最有征稅價值的貨物(也有缺乏會計能力、人才,難以核算貨值的原因)。所以海關稅的稅基本身就遠沒有當下一些朋友想象的那么大,其實際征收也從未超過內地鈔關。
最后簡單介紹下萬歷、天啟、崇禎三朝的商稅收入。(以下數據來源于《萬歷會計錄》《度支奏議》等,由于筆者個人查閱量的限制,只能提供鈔關、鹽課的詳細數據)
1. 鈔關
萬歷六年,折銀合計40.2萬兩;萬歷四十八年,折銀合計34.5萬兩。
天啟元年,折銀合計41萬兩;天啟五年,折銀合計54.5萬兩;
崇禎三年,折銀合計66.7萬兩;崇禎十三年,折銀合計80萬兩;
2. 鹽課
萬歷朝六鹽運司(兩淮、長蘆、山東、兩浙、福建、廣東)定額總計106.8萬兩;
天啟元年,六司加派后總計148.8萬兩;天啟五年,加派后總計161.5萬兩;
崇禎四年,六司加派后總計200.8萬兩,崇禎五年,再次加派后226.8萬兩;
3. 雜項
萬歷六年,雜項折銀合計32.9萬兩;
天啟二年,實征雜項合計65.4萬兩;
(注:天啟三年全國雜項含加派預算加大到229萬兩,但其后數年實征情況并不理想,受黨爭的干擾以及閹黨官員不斷奏請減免某地商稅,故實征額未突破百萬);
崇禎二年在天啟朝征收基準下,朝廷又加派牙稅7萬兩,魚稅、橋稅、沙埕稅、香稅、橋稅等雜稅總計近30萬兩;
崇禎三年,明廷匯總并整理了萬歷、天啟兩朝的雜項(含加派),將雜項總征推高到161萬兩(相對前朝大幅度提高,主要是攤派遼餉);
崇禎十年,又加征牙稅67.5萬兩(即雜項總征228.5萬兩);
4. 海關稅
萬歷朝,福建海關征收原額2.34萬兩;廣東海關征收原額2.2萬兩;
綜上不難看出,明廷一直在穩定征收商稅,而且魏公公死后征收變得更厲害了。所以明廷商稅的問題不是不征收,而是征收的稅不夠花。也不是征收不到,而是稅制本身太過于原始落后(基本都是定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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