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本人姚*現實名舉報:
鹽城農商銀行亭湖青墩支行工作人員勾結中介、欺騙客戶、失職瀆職等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并按規定及時給本人書面回復,以維護鹽城農商銀行所謂的“鐵軍金融”形象。
一、鹽城農商銀行青墩支行與非法中介合作,坑害借款人及本人年,應青墩支行客戶經理及本人原單位江蘇卓晨信息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的要求,至青墩支行簽字,但青墩農商銀行工作人員并未告知簽署的內容,亦未將合同文本交付給本人及借款人。
直至2025年8月 8日,在本人再三要求的情況下,青墩支行才提供了合同文本,這時才發現青墩支行與非法中介勾結,欺騙借款人和本人。借款人陳**反映,其系因公司經營需要向青墩支行貸款,但在貸款過程中,青墩支行的承辦人員說如需要貸款,則需要通過中介購買設備的名義,把款項先打給中介,再由中介將款項打給借款人,這樣才能放款,但需要收取6萬元左右的中介費。
后即按照銀行工作人員的指引進行了辦理。最后貸款直接進入名為“楊*”的賬戶中,在扣除6萬元后再支付給借款人,在整個貸款過程中,本人及陳**都不知楊*為何人,但確被硬生生地抽取了6萬元“中介費”。
江蘇卓晨信息有限公司是從事培訓的輕資產企業,根本就不需要購買所謂“設備”,沒有真實的購買合同和記錄,所謂“受托支付”更是無稽之談。我們高度懷疑這6萬元是否存在銀行工作人員與中介人員的勾結瓜分,或者存在其他利益輸送?
根據蘇委金辦發(2024)75號關于開展打擊整治不法貸款中介專項行動的通知,嚴格禁止銀行工作人員與中介機構人員不法合作,故要求鹽城農商銀行總行對青墩支行與中介人員違規合作情形,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
二、鹽城農商銀行青墩支行工作人員存在哄騙、不予交付合同文本等違法違規行為借款人陳**辦理貸款及本人簽字時,青墩支行工作人員故意不如實告知借款合同(如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內容,設置重重障礙讓借款人及本人無法查看合同條款,只是一味的讓借款人及本人簽字,簽字后銀行工作人員未將合同文本交付給借款人及本人,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合同文本公示原則。
另在簽訂合同編號為鹽農銀(青墩)個擔借字(2023)第1122號及后續合同中,本人不愿再牽涉陳**的債務,但青墩支行工作人員哄騙本人只是簽個字,沒有什么責任。在后來簽訂的協議中,青墩支行將“保證擔保”改成了“抵押擔保”就是鐵證。
但在此之后,鹽城農商銀行青墩支行工作人員不斷騷擾、威嚇本人,明顯存在欺騙、非法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與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嚴重不符。
三、鹽城農商銀行青墩支行信貸“三查”缺失,存在明顯的失職瀆職行為從貸前調查看,江蘇卓晨信息有限公司是個輕資產公司,根本不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向銀行借款純粹是彌補因公司經營不善、資金挪作他用而形成的虧空,根本不符合借款條件,而鹽城農商銀行青墩支行明知這一事實,卻弄虛作假,和借款人一起,編造事實,套取信貸資金。從貸時審查看,信貸資金直接轉入中介人楊*賬戶,而據我們了解,這個楊*專門從事貸款中介業務,曾經涉及多起刑事、民事糾紛,所謂的“受托支付”,更是無中生有。
從貸后檢查看,借款人陳**丈夫何**于2023年9月8日突患肝癌病逝,致借款人陳**延遲了貸款還款時間,青墩支行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幫陳**找一筆錢過橋先還了,再重新貸出來。
本人要求增加擔保人,新增加的擔保人何**系老賴,陳**明確向銀行工作人員告知,但銀行工作人員認為何**符合擔保條件,仍然讓何**進行擔保并進行放款。
在此期間,江蘇卓晨信息有限公司每年都有幾次收繳學費的高峰,有大量的現金流,本人也提前向青墩支行提示,但相關人員置若罔聞,不管不問對借款人所在公司轉移資產、逃廢債行為視若無睹。
青墩支行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亦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盡職調查職責及貸后管理要求,屬于明知故犯、失職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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