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系某公司的創始股東,后劉某因病去世,未留遺囑,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只有兒子小劉。現小劉向該公司主張繼承父親股權,確認其股東身份會被法院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且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為標準。如果公司章程中未約定繼承辦法,應當按照該條規定的一般原則,由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本案中,如果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繼承問題作出限制性規定,那么小劉是否能成為該公司股東應以公司章程之規定為準;如果沒有相關限制,那么在劉某去世后,其唯一合法繼承人小劉當然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繼承其股東資格,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