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的孩子小劉在學校期間受傷,該學校經查詢屬于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學校負責人為張某,請問在這周情況下,小劉認為學校與張某財產混同,故主張學校、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會被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法人、合伙和個體三種類型。案涉學校系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小劉以“學校與張某財產混同”為由要求張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學校既非公司,也非營利法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故張某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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