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區公館鎮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出示合法文件、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以“違建”為名強拆村民李蓮英唯一住房,致其房屋徹底毀損、財物盡失,且至今未獲任何實質賠償。
2025年1月,李蓮英位于茂南區公館鎮大山嶺下茂蘭地村的房屋被公館鎮組織人員與機械設備強行拆除。她自己從未接到合法的征收通知,也未簽署任何補償協議和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房屋及屋內物品均未獲妥善處置,全部損毀。
李蓮英稱,鎮方面僅口頭提出按904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遠低于當地5000元/平方米的市場價格,且未涉及安置、搬遷、精神損失等其他賠償內容。
![]()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對違建的強制拆除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遵循步驟。然而李蓮英從未收到過任何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唯一收到的是一張編號為“No:001665”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李蓮英質疑,所依據的“茂名石化煉油廠某項目”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她指出,該項目實質是茂名石化企業為履行環保責任、避免因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而被追責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其直接受益方為企業本身,而非社會公眾。該項目未被列入省或國家級重點項目,資金來自企業,目的屬于企業經營性和合規性需求,與“公共利益”無直接關聯。
![]()
李蓮英表示,其房屋建于自家宅基地上,符合“一戶一宅”政策,雖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完整產權手續,但屬于農村普遍存在的情況。她稱房屋建設時曾獲干部口頭同意,且房屋存在多年從未被認定為違建。直至“茂名石化某項目”啟動后,該房屋才被突然認定為“違建”。資源部曾發文明確要求,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和房屋問題應“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妥善處理”,不能簡單“一刀切”認定為違建。
李蓮英強烈反對提出的904元/平方米的補償標準。她指出,該價格遠低于房屋建造成本,更未包含宅基地使用權價值、安置費用、搬遷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征地補償應確保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李蓮英表示,事件發生后,她多次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但僅收到一份《處理意見書》,內容仍是堅持“違建”認定,建議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在實施拆除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程序規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