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喬先生是呼和浩特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土地及房屋。2022年8月,托縣人民政府在官網發布《呼和浩特市某縣人民政府關于居民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稱因黃河灘整治,需要對房屋及土地進行征收,喬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
因為征收拆遷補償未能達成一致,喬先生至今未簽訂補償協議。2023年9月,喬先生收到了托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后,喬先生的房屋在無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被強拆。
律師認為,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喬先生的合法權益,對于縣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應當確認違法,為此,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內01行初94號
案由: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
法院:內蒙古市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喬某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縣人民政府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某縣黃河濕地管護中心
訴求:請求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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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甜甜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某縣政府于2023年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在補償決定書載明的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前即拆除案涉房屋,某縣政府在未責令原告交出土地,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形下,徑行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屬于超越職權,明顯違法。但強拆行為已經實施,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依法應當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縣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5日強制拆除原告喬某位于某村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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