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67歲的環衛人員徐某在清掃路面時被車撞倒,當晚經搶救無效死亡。今年5月,當地人社部門認定徐某屬于工傷。隨后,此前與徐某簽訂《勞務協議書》的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以徐某簽訂協議時已67歲,“遠超男性法定退休年齡”等為由,請求撤銷對徐某的工傷認定。
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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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曾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8月,原告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與徐某簽訂《勞務協議書》,雙方約定協議期限為2024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徐某在該公司從事環衛工工作,工作時間為白天9:30至13:30,晚上5:30至9:30。
2024年12月的一天晚上7點多,徐某在隨州市交通大道某路段清掃路面時,被小汽車撞傷,當地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在進行路面作業。事發后,120救護車將徐某送往醫院搶救,當晚10點半,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5月,隨州市曾都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稱:“我局對徐某在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事實予以認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不服,遂訴至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認為,該公司與徐某之間系勞務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該公司稱,徐某出生于1957年,2024年8月17日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書》時已67周歲,遠超男性法定退休年齡,根據相關規定,徐某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且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書》明確約定“乙方(徐某)為甲方(原告)提供勞務服務,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權利義務受《民法典》調整”。
此外,原告還提出了本案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意見的特殊情形,亦不符合“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法定要件等理由。
曾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徐某的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范圍。原告公司稱,徐某已過退休年齡,雙方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院認為,根據該規定,徐某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屬于上述答復意見規定的情形。原告公司雖然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書,但從徐某實際工作情況來看,徐某接受該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其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徐某所從事的勞動為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徐某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據此,曾都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張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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