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貨運公司因某陶瓷公司、某包裝公司拖欠款項起訴至法院,審理期間因貨運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刑,該民事案件被中止審理。后某陶瓷公司和某包裝公司陸續被宣告破產,該民事案件直至15年后才重新恢復審理,但款項已沒有任何清償可能。故貨運公司申請國家賠償,會被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即國家賠償實行法定賠償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方屬于非刑事司法賠償范圍。某貨運公司以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存在違法行為,故意拖延審理,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由申請國家賠償,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調整范圍,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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