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起,在青島賣房租房,開始上難度了,未經核驗的房源信息不得對外發布!
出售房源核驗碼生成規則:QD+區市編碼+年份(四位數)+月份(兩位數)+00001五位順序碼+C/P(經紀機構/個人標識)+出售標識M,如市南出售房源碼:QD0220240600001CM(其中02代表市南)。
近日,為加強房地產中介市場房源信息發布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以及自有房屋產權人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行為,從源頭上確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產權人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推行存量房房源信息發布和房源碼核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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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根據《住房租賃條例》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在全市推行存量房房源信息發布和房源碼核驗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規范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管理
自有房屋產權人的房屋出售或出租,產權人(含共有人,下同)可以分別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網的“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直接發布房屋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也可以委托經市、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發布。自有房屋產權人可對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書)并滿足政策交易條件的房屋進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不得將存在查封、限制交易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對外出售和出租;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住房原始設計的臥室或者起居室、客廳等房間打隔斷后的房間發布單獨出租房源信息,更不得將住房原始設計的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單獨發布供人居住的出租房源信息。
自有房屋產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屋出售、出租的,雙方應簽訂統一示范文本的《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或《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后方可進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委托住房租賃企業進行租賃經營的,雙方應簽訂統一示范文本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經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方可進行出租房源信息發布。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對存在查封、限制交易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進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不得為住房原始設計臥室或者起居室、客廳打隔斷后單獨出租的房間,或者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用于居住的房屋進行房源信息發布。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相關線下門店、網站和其他網絡信息平臺等不同渠道發布房源信息時,其使用的固定門戶網站及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應與“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實施技術精準對接,嚴格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發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并在網上展示發布人員的實名認證信息。
二、謹慎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
自有房屋產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的,應當選擇經市、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進行房源信息發布。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可通過登錄“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進行查詢。嚴禁未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為未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開通房源信息發布端口。
三、明確房源信息發布的條件要求
自有房屋產權人以個人名義在“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平臺”或“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和其他網絡信息平臺自主發布房源信息的,應在向相關信息平臺提交產權人身份證明、擬出售或出租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證明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本人簽署的《個人房源信息發布承諾書》。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個人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除應提交上述規定材料外,經實名認證經紀人員還應提交與房屋產權人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或《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經實名認證的經紀輔助人員應提交與房屋產權人簽訂的《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委托住房租賃企業發布個人出租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實名認證從業人員除應提交上述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自有房屋產權人不按規定提供資料的,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發布個人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以及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屋產權人須對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嚴格落實房源碼核驗措施
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固定門戶網站或其他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房源碼核驗規則發布、維護房屋出售或出租信息。其中,《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或《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應當與房源核驗碼關聯;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他人房屋的,其依法辦理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與房源核驗碼關聯,確保發布房源是真實委托、真實房源、真實產權、真實價格、真實圖片。
產權人自行發布房源信息前,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發布出售、出租房源前,應分別在“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完成房源核驗并取得房源核驗碼后,方可在相關線下門店、網站或其他網絡信息平臺等不同渠道發布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不同渠道張貼展示或發布的同一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應當保持一致,且必須明確標識房源核驗碼;網絡信息平臺應對同一房源信息實現合并展示,方便公眾自由選擇服務機構。對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出售、出租房源,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以及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發布相關房源信息。房屋意向買受人和承租人可分別通過“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上的房源碼查詢功能對相關網絡信息平臺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出售、出租房源核驗碼真偽和有效性進行核驗。
五、規范房源發布下架管控
自有房屋產權人以個人名義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或者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發布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的,按照房源“誰發布、誰維護、誰撤銷”的原則,自有房屋產權人或受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在相關發布渠道及時維護房源信息。對產權人自行發布的或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發布的且符合本通知房源自動下架情形的房源信息,“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將自動撤銷下架已發布的房源信息。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應對以下三種情形發布房源信息及時撤銷下架:一是經查詢核驗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未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是對自有房屋產權人自行發布房源信息,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時未向網絡信息平臺提供出售、出租房源核驗碼的;三是網絡信息平臺可與“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主動對接,經查詢本條第二種情形發布房源信息無房源核驗碼的,或經查詢核驗發布房源核驗碼無效或無法識別的。
自有房屋產權人自行發布的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及時在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上將有關房源信息撤銷下架;對于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發布的房源信息,房屋產權人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提醒促成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將房源信息從線下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及時撤銷下架。對房屋產權人取消委托和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要及時將相關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銷下架。
六、其他工作要求
對于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發布的房源信息,自有房屋產權人和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在2025年9月14日前完成相關房源信息的核驗和維護工作,對未取得房源核驗碼和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及時進行撤銷下架。市、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開放“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實現數據核驗接口及房源碼核驗,向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以及其他網絡信息平臺和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屋產權人提供房源核驗服務。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人員的備案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訴受理等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以及網絡信息平臺未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三種情形發布房源信息及時撤銷下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拒不整改的,視情采取取消企業備案、房源發布和房源碼核驗、網簽備案資格、全市通報等措施;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堅決將其清出我市房地產中介和住房租賃市場。對未履行房源信息發布核驗責任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網絡信息平臺,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問題線索及時報送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中介管理服務處。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8月20日
存量房(出售)房源碼核驗規則
一、核驗說明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場出售房源信息發布管理,有效破除房源真實性信息壁壘,切實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和知情權,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出售的存量房屋,推行房源碼核驗工作措施,確保面向社會發布的出售房源是真實委托、真實房源、真實產權、真實價格、真實圖片。
房源核驗內容包括:(1)核驗出售房源的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號、權利人是否與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或權屬檔案等不動產登記資料記載的信息、系統信息一致;(2)核實出售房屋是否存在查封、異議登記、抵押等限制交易信息;(3)反饋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或權屬檔案等不動產登記資料記載的該房屋坐落、建筑面積、規劃用途等基本信息。
自有房屋產權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網絡信息平臺或其他任何渠道發布出售房屋的房源信息時,均須對擬發布房源進行房源碼核驗。相關網絡信息平臺發布的出售房源信息亦須按本規則有關規定進行房源碼核驗。通過核驗的房屋方可進行房源發布、展示,房源核驗碼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前提。
二、核驗規則
出售房源核驗碼生成規則:QD+區市編碼+年份(四位數)+月份(兩位數)+00001五位順序碼+C/P(經紀機構/個人標識)+出售標識M,如市南出售房源碼:QD0220240600001CM(其中02代表市南)。
房源發布人(含房屋產權人、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需通過姓名、身份證號、產權證號(共有人須準確、完整填寫),查詢房屋信息的一致性,同時核驗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異議、文件備案、居住權、出租或出售(房源不可同時出租或出售)。
1.抵押、居住權作為弱對抗。若存在,進行相應提示;
2.查封、異議、出租作為強對抗。若存在,核驗不通過,并進行相應提示;
3.現階段存在文件備案限制交易的將作為強對抗。若存在,核驗不通過;對存在文件備案的限制房源,則由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人工審核,人工審核通過后方可核驗通過。
三、房源核驗發布和房源碼校驗
1.通過監管平臺完成核驗的出售房源或通過與監管平臺后臺技術對接完成核驗的出售房源將自動獲取房源核驗碼,可同時在監管平臺和相關網絡信息平臺展示。
2.未經核驗的出售房源信息不得對外發布。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應當保持其線下門店、營銷推廣渠道以及網上公示的房源信息與監管平臺發布的信息一致,并明確標識房源核驗碼。
3.經核驗通過的出售房源信息發布后,監管平臺將動態更新該房屋權利狀況,對不滿足核驗條件的已發布房源將自動撤銷下架。
4.監管平臺提供出售房源的房源核驗碼查詢渠道,社會公眾及相關網絡信息平臺可通過輸入房源核驗碼來查詢或校驗已發布房源及其房源核驗碼的真偽。
四、房源發布下架
1.按照出售房源“誰發布、誰維護、誰撤銷”的原則進行發布房源的下架撤銷管理。對已發布房源,可通過房屋產權人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主動撤銷的方式進行房源下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平臺將自動撤銷下架發布的房源信息:
①核驗房源已超出委托期的;
②核驗房源已發起簽約流程或已完成網簽備案的;
③核驗房源發生限制權利(如查封、異議)狀況影響交易的;
④核驗房源產權信息已變更的;
⑤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實名認證人員發生變化的。
五、網絡信息平臺對接方案
監管平臺向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固定門戶網站和其他網絡信息平臺提供房源核驗接口服務。
(一)主動對接方式:
1.網絡信息平臺在發布出售房源信息時,要首先將出售房源的經紀機構信息和發布房源人員信息、產權信息、房屋信息、掛牌信息、附件信息,或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錄入的房源核驗碼信息和發布房源的人員信息主動推送至監管平臺,監管平臺接收數據后,將實時對房源核驗結果進行交互,房源核驗通過后方可在相關網絡信息平臺發布、展示。相關網絡信息平臺展示出售房源時,須同步展示房源核驗碼。
2.監管平臺對已核驗的房源定時進行二次核驗,對經核驗因房屋交易、房屋限制、委托人主動下架等原因導致核驗失敗的,或經核驗發布房源碼無效或者無法識別的,將核驗結果同步至相關網絡信息平臺,輔助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掌握房源真實有效性。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應根據監管平臺房源推送結果,對已發布房源及時進行撤銷下架。
3.監管平臺提供出售房源價格的查詢接口。相關網絡信息平臺在修改發布房源價格時,應對監管平臺中的出售房源進行價格查詢,保證發布房源的價格一致。
4.監管平臺提供網站鏈接接收接口。相關網絡信息平臺獲取房源核驗碼后,將對應房源的網站鏈接推送至監管平臺,在監管平臺查看對應房源時可實現跳轉至相關網絡信息平臺。
(二)被動對接方式:
1.對網絡信息平臺未能與監管平臺實現系統直接對接的,相關網絡信息平臺在發布出售房源信息前,應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產權人優先在監管平臺取得房源核驗碼及房源核驗二維碼;其次應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產權人在網絡信息平臺強制錄入房源核驗碼信息;同時,還應通過監管平臺查驗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對未按本條款規定進行驗的,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發布任何房源信息,也不得提供任何房源發布渠道。
2.建立房源動態更新機制。在網絡信息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發生變化或具有本規則房源發布下架情形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產權人應對已發布房源信息(如價格變更等)及時進行動態更新。具備主動對接方式的網絡信息平臺,應按照最低一日一次的頻次對發布房源進行動態核驗和更新檢查,對發布房源碼核驗無效或者無法識別的房源及時撤銷下架。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發布出售房源前,須先行完成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及其從業人員實名認證和房源碼核驗,并提交自有房屋產權人簽署的《個人房源信息發布承諾書》后,方可進行出售房源信息發布。
2.出售房源信息發布不實行屬地化管理。經實名認證的房地產經紀人員可發布青島市全域的房源,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必須嚴格實行屬地化管理。如在嶗山區備案的經紀人,可發布青島市的出售房源,但僅能對嶗山區的出售房源進行網簽備案。
3.房地產經紀機構實名認證人員發布出售房源時,必須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發布房源信息,并按規定上傳相關附件信息材料。其中,《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個人房源信息發布承諾書》《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應使用國家、省、市制定的統一示范文本。
4.出售房源信息的發布價格需要調整的,自有房屋產權人可自行登錄監管平臺進行價格修改,也可以書面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實名認證人員進行修改。
5.經自有房屋產權人同意,同一套房源允許多家房地產經紀機構實名認證人員同時發布,且允許各家房地產經紀機構實名認證人員發布的價格不一致。
6.自有房屋產權人發布房源信息時,若出售房源存在共有人的情況下,發布房源須經共有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房源信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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