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一家網絡企業簽訂了《網絡主播合同》,合同規定企業提供直播場所,劉某每月需進行25場直播,基本工資定為800元,提成則根據直播銷售商品的總金額的5%來計算,而企業則從直播銷售商品的總金額中抽取25%的提成。之后,企業向劉某發出通知,要求終止合同,這是否構成非法解除勞動關系?
也迪律師解答
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形成具有經濟和人身依賴性的權利義務關系。判斷網絡主播與簽約企業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可以從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協議內容及實際執行情況是否表現出人身依賴性和經濟依賴性等方面進行分析。同時,考慮到網絡主播通常使用簽約企業提供的第三方直播平臺賬戶在平臺上進行直播,還可以通過檢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擁有相關行政許可等信息,來判斷網絡主播的直播活動是否屬于企業的業務范圍,從而確定雙方是否為勞動關系。在本案中,劉某與企業關于800元底薪的約定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且從報酬結構來看,底薪并非其主要收入來源。劉某的主要收入來源于直播賺取的費用,并按照約定比例分成,企業也會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分成,這種收益分配方式與傳統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做法有根本不同。因此,劉某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傾向于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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