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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丁金鈺,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文章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4期。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數字社會司法機構空間布局的系統論研究》(項目批準號:23YJC820057)的階段性成果。注釋及參考文獻已略,引用請以原文為準。
摘要
審前準備程序具有訴訟程序加速的功能,在線訴訟對程序效益的追求也需要依托完善的審前準備程序而實現。然而,由于受到“庭審中心主義”理念的限制,以及異步審理模式的適用場域狹窄,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活力尚未充分釋放。新興的異步審理模式可以有條件地應用于疑難復雜案件,并重點運用于審前準備程序,能夠有效減少異步審理對直接言詞原則的沖擊。法院可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在降低訴訟成本、提升程序效率及確保全過程留痕方面的優勢,通過書狀先行程序引導當事人充分交換證據,精煉爭議焦點,為最終的集中庭審奠定基礎。在當前繁簡分流改革持續深化的背景下,借助在線異步審理模式為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賦能,不僅能夠激活其分流訟源、化解糾紛的功能,也能為特定簡易案件省略庭審程序的探索開辟全新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在信息時代浪潮的席卷之下,我國法院積極順應時代發展大勢,以雷霆之勢大力推進遠程審判和在線訴訟制度建設。這一舉措絕非簡單的技術疊加,而是將前沿信息科技全方位嵌入民事司法體系的每一處脈絡,讓司法審判在技術賦能下實現高效運轉。同時,我國法院還注重從實踐中汲取智慧,將實務里積累的先進經驗進行系統性梳理與升華,使其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得以穩固確立,為在線訴訟的規范化、標準化開展筑牢根基。2021年6月17日《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在線訴訟規則》)的出臺,為全國法院系統線上遠距離審判提供了規則指引。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在基本原則一章增加了一條(第16條),該條明確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才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并確立了在線訴訟與線下訴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標志著在實定法層面正式確認在線訴訟與線下訴訟的平行關系。這意味著,中國的在線訴訟已不再是局限于有限案件的司法“備品”,更不是線下訴訟難以為繼時的權宜之計,在線訴訟已經成為民事訴訟的常規形態。新興的在線訴訟與傳統的線下訴訟作為兩套并行的訴訟方式,需要發揮各自優勢來彌補彼此的不足。傳統線下民事訴訟存在輕審前準備、重開庭審理的傾向,使審前準備程序加快訴訟進程的功能虛置。線下訴訟的缺憾正是在線訴訟可以填補之處,但在當前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整體遇冷的情況下,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功能不明、啟動條件不定、運行規則不清,在線庭審并未改善線下訴訟長期面臨的“庭審時間冗長、庭審質效低下、庭審無焦點化或散漫化”等問題,成為制約在線訴訟程序效益發揮的桎梏。
從提高審判效率的角度出發,《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規定的非同步審理模式(即異步審理模式)為當事人通過電子訴訟平臺進行充分的審前準備提供了廣闊的想象空間。然而,作為審判模式的革命性變革,在線異步審理對傳統民事訴訟理論造成了顯著沖擊,也引發了大量爭議。自其誕生以來,質疑之聲從未間斷。當前,學界主流觀點認為,異步審理的適用場域僅限于簡單民事案件,這一狹窄的適用范圍嚴重制約了其在審判實踐中的推廣與應用。在復雜多樣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由于無法契合該模式的適用條件而無法從中受益,導致異步審理模式在實踐中尚未釋放出應有的活力。基于此,本文結合《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對異步審理模式的適用場域展開深入的解釋論分析,旨在證成異步審理于民事訴訟審前準備階段所蘊含的巨大應用潛力與廣闊發展空間。在此堅實的理論剖析之上,進一步提出構建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核心理念與制度設想,以期為突破異步審理模式的發展瓶頸,推動其在司法實踐中廣泛且高效地應用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引。
二、異步審理賦能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理論證成
異步審理是一種打破時間和空間界限的新型審判模式,當事人和法官得以利用碎片化時間自由完成訴訟活動,其與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和三大互聯網法院都在規則與規程中明確將異步審理的適用范圍限定在了簡易程序案件當中,致使異步審理的適用案件范圍過小,適用場域狹窄,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活力尚未真正激發。
(一)異步審理適用場域受限的實踐反思
2018年杭州互聯網法院啟動全球首個異步審理模式,隨后,廣州、北京互聯網法院也分別推出與杭互異步審理模式具有相同內涵的“在線交互式審理模式”和“非同時庭審模式”。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在線訴訟規則》稱之為“非同步審理模式”。杭州互聯網法院對異步審理模式的定義為:涉網案件各審判環節分布在在線訴訟平臺上,法院與原告、被告等訴訟參與人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各自選擇的時間登錄平臺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訴訟的審理模式。與同步審理模式“屏對屏”的特點不同,異步審理模式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雙重限制,訴訟主體可以“異時、異地、異步”參與訴訟環節,其特點為“非同步性”“非面對面”和“非屏對屏”。因與傳統審判模式具有顯著差異性,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在線異步審理模式的適用顯得格外謹慎,對該種審判模式程序正當性的質疑也層出不窮。如果站在過去傳統程序法理的立場來評價,在線異步審理自然欠缺程序正當性,學界對異步審理程序正當性的爭議主要集中于其對直接言詞原則的沖擊。直接言詞原則系要求本案判決的法官親自聽取當事人之辯論及調查證據,收集心證形成之資料,而根據辯論之內容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其間不存在有中介傳遞之人,并根據該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其中,直接原則強調訴訟主體質證在庭審中進行,需具有面對面的“親歷性”;而言詞原則要求質證需在法庭上以言詞方式進行,強調紛爭處理過程中案件信息傳遞和表達的“口頭性”。但在異步審理模式下,當事人與法官之間既非如傳統線下訴訟那般“面對面”,也非如遠程同步審理一樣“屏對屏”,而是始終在沒有一次同時會面的前提下,以圖文、語音或者提前錄制的視頻等進行交流,時空的阻斷難以達到“親歷性”“口頭性”的效果。實體法庭上固有的儀式性、臨場感、劇場效應,難以完全復制于異步庭審,當事人或證人與法庭的距離也可能淡化真實陳述的壓力,異步詢問或質證時進行不實陳述比在物理空間的法庭上更為容易,當事人或證人違反真實、完整義務的可能性明顯增加。
基于異步審理對線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理念等方面的沖擊,不少學者認為異步審理適用范圍應當限縮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較為明確的簡單案件,這也意味著在線異步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適用范圍受限于簡單案件,只要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稍顯復雜或證據資料較為繁多,則異步審理便不具有適用的空間。然而,上述觀點誤讀或忽視了《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第1款“異步審理”和第2款“異步庭審”之間的關鍵差異,部分討論已經偏離了異步審理模式的應然解釋框架。這種偏離具體表現在: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階段主要是庭審時的言詞辯論過程,而并非以書面審理為特征的審前準備程序,但許多學者將異步審理與異步庭審予以混用,直接表述為“異步審理沖擊直接言詞原則”,在此誤讀基礎上得出了“異步審理僅能適用于簡單案件”的不當結論。誠然,理論界對異步審理的觀點分歧尤其是質疑之聲主要源自對傳統民事訴訟法理的堅守,這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對異步審理和異步庭審兩種制度混淆,抑或將異步審理和異步庭審等量齊觀,就會大大擠壓異步審理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運用空間,使異步審理在疑難復雜案件中因稀釋了“直接言詞原則”而徹底休眠。同樣不容忽視的是,異步訴訟具有時空錯位性的特性在涉外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優勢尤為突出,可以緩解距離、時差導致的種種問題,大幅提高案件的審理效率。因此,有必要逐步探索拓寬異步審理的適用邊界。
(二)異步審理賦能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內在邏輯
1.異步審理對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的正向效應
自互聯網法院先行探索異步審理模式以來,異步審理的性質、適用場域和適用環節等問題在理論和實踐層面一直較為模糊,很長一段時間內僅有互聯網法院內部的試行規程加以規定,缺乏更高位階的立法供給。值得強調的是,雖然三大互聯網法院都在規則與規程中明確表示了異步審理的適用范圍相對固定,但其所限定的內容卻各不相同。杭州互聯網法院系“全部訴訟程序”的異步(《杭州互聯網法院涉網案件異步審理規程(試行)》第1條),廣州互聯網法院系“庭審前”的異步(《廣州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規程(試行)》第82條),北京互聯網法院系“庭審”的異步(《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庭審規范(試行)》第20條)。異步審理適用場域、環節的不同規定致使學界更加難以凝聚價值共識,而多將“異步審理”與“異步庭審”混用,造成在線異步審理適用范圍的不當限縮。基于異步審理和異步庭審在內涵、適用場域、適用條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應當分別厘定二者的制度機理和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頒布的《在線訴訟規則》中澄清了異步審理模式的適用范圍。根據《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規定,最高法院實際上將異步審理區分為“廣義的異步審理”和“狹義的異步審理”。申言之,第20條第1款規定的非同步審理適用于“調解、證據交換、調查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覆蓋審前準備程序、調解程序、庭審程序在內的全部訴訟環節,與杭州互聯網法院的異步審理模式相似,本文稱之為“廣義的異步審理”;而第20條第2款規定的“非同步完成庭審活動”則只調整整個訴訟環節中的庭審部分,因庭審是以在線、異步方式進行,故可以稱其為“狹義的異步審理”或“異步庭審”。需要明確的是,學界以往提出質疑的異步審理概念實際上多為異步庭審(即狹義的異步審理),并因其對司法親歷性、審判公開性、直接言詞原則的沖擊而得出異步審理(實際為異步庭審)應限縮適用的結論。僅有少數學者認為異步審理發揮作用的時間節點主要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到言詞辯論程序啟動之前的審前準備階段。在這一點上,《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第1款在司法解釋層面肯定了異步審理模式可以適用于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這無疑有助于在線審前準備程序的價值進一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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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步審理之所以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與適用困境,其關鍵問題并非該制度本身與民事訴訟理念絕對無法兼容,而是應穿透外觀審視其實質,結合其本身特有的屬性來探討異步審理在何種訴訟階段、哪些訴訟場域得以發揮重要作用。本文認為,將異步審理重點應用于審前準備程序,可以有效減少異步審理模式對直接言詞原則的沖擊,還可保留最終口頭辯論期日的庭審。一方面,將異步審理重點置于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可以有效消解異步審理模式對直接言詞原則的稀釋,使得異步審理的特性與傳統民事訴訟理念實現兼容,并有效化解法官及當事人對于這一新型審判模式的抵觸心理。異步審理具有先天的非同步、非即時、非緊迫性特征可以給予當事人更為充足的應對時間完成事實主張、證據交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零碎時間登錄電子訴訟平臺,完成庭審前準備工作,可以充分在電子訴訟平臺以語音或圖文形式發表訴辯意見。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借助異步審理模式在庭審前調閱訴訟資料,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過濾和確認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后,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在此基礎上組織一次集中、高效的庭審,使得“一庭終結”的集中審理目標通過充分的審前準備得以實現。
2.復雜案件審前分流與庭審實質化的銜接
從解釋論視角看,《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將異步審理和異步庭審采取二分模式,明確了二者各自的適用案件類型。不可否認的是,異步庭審非同步性、非言詞性的特點使法官與雙方當事人之間難以形成同一時空下穩固的三角監督關系,當事人瞬時情緒反應的缺失也加劇了法官的查明事實和形成心證的難度,加之“智能化技術的司法應用為打破訴訟服務困境提供可能的同時也客觀上提升了社會公眾對訴訟服務的期待”,故而在復雜案件中,異步庭審與直接言詞原則之間的沖突是客觀存在、難以避免的。《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第2款對異步庭審的適用范圍予以嚴格限定,將其限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程序相稱性原理,筆者也認同應當限縮異步庭審的適用場域,排除其在疑難復雜案件中的適用。在線訴訟應以線上同步庭審為原則,以在線異步庭審為例外。然而需要強調的是,《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第1款對廣義的異步審理并未施加如此嚴苛的適用條件,僅以當事人的明示合意作為程序啟動之必要條件。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這意味著除異步庭審外的其他訴訟環節(主要是審前準備程序),當事人合意性的程序選擇權被置于首位,無需考慮案情是否疑難復雜、當事人人數是否眾多等因素。換言之,異步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在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基礎上,可以適用于簡單案件和復雜案件。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線異步訴訟的若干規定(試行)》,其中第2條規定了原則上“庭審以外的各項在線異步訴訟活動適用于各類案件”,即肯定了異步訴訟能夠在疑難案件的審前準備階段發揮作用,這也為我國異步審理在復雜案件的審前程序中適用提供了規則指引。自2017年以來,上海法院探索實施了以審理集中化為中心的新型庭審方式改革,并進行了書狀先行的本土化改造,探索出一條“三輪交鋒+訴訟指引”的書狀先行路徑,于審前準備階段將案情復雜、證據繁多的疑難案件“化繁為簡”,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上海地區的閔行法院、浦東法院、楊浦法院和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時間逐漸縮短、一庭審結率逐漸提高。由此可見,異步審理在復雜案件的審前程序中適用已經具備現實可操作性和推廣適用的可行性。在審前準備程序承擔部分庭審功能和異步審理模式擴張適用的探索中,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將實現從“錯位”到“本位”的回歸,其具有的繁簡分流、紓解訴源以及簡化爭點等程序效益價值得以充分彰顯。
(三)異步審理對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功能優化
通過爭點整理和證據交換程序全面展現訴辯意見和證據資料,從而充分梳理爭點并固定證據,使真正的爭議焦點進入庭審階段,這是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功能共性。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審前準備程序的使用率是極低的。有學者曾開展過實證調研,發現在100個樣本案件中,僅有8件切實開展了審前證據交換,或召開庭前會議。在傳統線下訴訟模式里,審前準備程序運行成效欠佳,關鍵緣由之一在于其對人力與時間資源消耗巨大。法官需組織雙方當事人于同一時間、地點開展證據交換及庭前詢問工作,這無疑推高了訴訟成本,也讓訴訟便利性大打折扣。若能有效攻克線下審前準備程序面臨的重重阻礙,則沉寂已久的庭前證據交換制度有望借助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重煥生機,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相較于線下訴訟同步開展的審前準備程序,在線非同步進行的審前準備程序在證據交換與爭點整理方面,更具高效、便捷優勢。正如張衛平教授所言,在線證據交換、焦點整理、庭前會議等程序“便捷、快速,非同步進行是可行且有意義的”。從當事人視角審視,異步審理模式成功突破了傳統訴訟在時間與空間維度的雙重束縛。以往當事人參與訴訟,往往需在特定時間趕赴特定地點,舟車勞頓且耗時費力。如今,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享受便捷化的訴訟服務,極大地減少了當事人為實現自身訴訟權利所投入的時間成本、交通成本以及精力成本,使得當事人權利實現的經濟性大幅提升,真正意義上為當事人提供了更為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體驗。從法官的視角審視,異步審理無需耗費大量時間、精力組織雙方當事人同時參加庭前會議,只需要在線平臺與系統的自動引導,就可以遠程引導當事人在相應程序階段實施訴訟行為,進而從繁雜的審判事務中解脫出來,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審判壓力。而在線平臺中限時失權的系統設置,也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惡意拖延提交訴訟資料,刻意導致審前程序被無限拉長的現象發生。另一方面,在線平臺上所有數據全程留痕、行為不可逆,方便法官實時進行證據資料的查閱、分析、管理和存儲,從而高效地剝離邊緣性訴訟材料及訴辯意見,迅速厘清案件爭議焦點,令在線庭審程序得以圍繞爭議焦點高效展開,為達成“一次庭審即審結案件”的集中審理目標筑牢了根基。同樣不容忽視的是,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如果采用異步形式展開交換證據、確定爭點等實質性工作,非當場、非即時、非緊迫性的信息交流方式不但更為高效便捷,而且能夠營造出相對融洽的訴訟氛圍,無疑更容易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調解,最終的審判結果也更易于為當事人所接受。
三、異步審理賦能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風險挑戰
異步審理作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創新性實踐,憑借其時空分離、碎片化交互的技術特性,為傳統的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變革,顯著提升了訴訟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司法資源緊張的困境。然而,任何新生事物在發展進程中都難免遭遇重重阻礙。在異步審理深度嵌入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過程中,諸多風險與挑戰逐漸浮出水面,亟待深入剖析與妥善應對。
(一)制度建構缺陷:審前程序規則供給的體系性失衡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借鑒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改革經驗,開始了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造,從要求被告提交答辯狀,到法官主持當事人雙方證據交換和爭點確定,以及復雜疑難案件中的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均已從最初的司法政策推動轉化為了司法解釋規范。這些規定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尤其是適當拓展審前準備程序的作用范圍提供了良方。在傳統審判思維模式下,庭審被視作民事訴訟的核心所在,被認為是查明案件事實、明晰法律適用的關鍵環節。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前準備程序,目前僅被定位為從屬于庭審的一個審理階段,是庭審的“預演環節”。法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權限被壓縮為“程序準備”的單一維度,以致審前準備程序的應然功能失靈,未能形成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確立的“獨立型庭審準備程序”(Schriftliche Vorbereitung),亦未達到《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6條構建的“預審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所具有的糾紛終結功能。
在程序構造的深層理念層面,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存在顯著的“庭審中心主義”路徑依賴現象。在傳統線下訴訟模式里,這一思維定式早已深深扎根,成為貫穿整個訴訟流程的主導性觀念。而隨著司法領域數字化轉型的推進,在線訴訟制度在構建與發展過程中,也極大程度地承襲了這種思維定式。盡管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已為在線訴訟搭建起宏觀的制度框架,但深入考察規范體系可發現明顯的結構性缺陷。仔細審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三大互聯網法院所發布的規則體系,不難發現其中針對在線庭審程序的規定極為細致周全,通過專門條款對虛擬法庭的流程規制、訴訟主體權利義務、電子證據質證規則等進行詳盡規范,著力構建互聯網司法的程序正當性基礎。然而與之形成鮮明反差的是,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卻面臨嚴重的規則缺位。以《在線訴訟規則》為例,該司法解釋全文中涉及審前程序的僅有第22條原則性規定,且采用“參照適用線下程序規則”的立法技術。在紛繁復雜、動態變化的司法實踐場景中,此種粗疏的規范設計猶如隔靴搔癢,無法為法官與當事人在在線審前準備階段提供清晰明確的行為準則。這種立法供給的先天性缺陷直接導致在線訴訟改革陷入“庭審程序數字化、審前程序虛置化”的割裂格局,呈現出“上半身現代、下半身傳統”的程序異化現象。深究其制度成因,主要源于改革者對技術賦能訴訟程序的認知局限:其一,將數字化改革簡單等同于技術工具的機械疊加,而未能充分考量技術應用與程序法理的深度融合;其二,未能準確把握“庭審中心主義”下審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功能銜接與價值協同,致使技術革新停留于形式層面。這種改革路徑的局限性,不僅制約了民事訴訟程序整體效能的提升,更難以實現司法審判制度在實質意義上的現代化轉型。
(二)程序適配危機:既有訴訟規則與異步審理的結構性沖突
1.離散化交互模式下的程序法理危機
直接審理原則要求法官盡可能地運用最為接近事實的調查方法來查明證據,以確保信息傳遞的即時性與交互性。然而,異步審理的碎片化特征對直接言詞原則構成結構性挑戰,其本質是“在場性言詞辯論”向“碎片化離散溝通”的范式轉換引發的程序法理危機。根據司法的劇場化理論,線下訴訟通過審判程序的連續性、集中性以及物理法庭的裝潢布局、獨特的儀式感等形成劇場化效應,凸顯秩序觀念與程序正義,促使法律活動的專門化與技術化。而異步審理借助電子訴訟平臺開展非實時、非接觸式的線上訴訟活動,并將訴訟活動解構為離散的時間單元,一方當事人在發問后,對方當事人只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應答即可,無須即時回應。當事人通過輸入文字、上傳圖片和視頻等形式非同步、分階段地回應對方主張,導致“質證”退化為“單向批注”,難以實現“主張—抗辯—再抗辯”的對抗性效果。這種碎片化、離散化的溝通模式使得證據材料被分割為若干個獨立片段,法官被迫進行“拼圖式”事實認定,極易陷入邏輯混亂,難以準確梳理出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也難以還原客觀真實。
2.書面化審理對事實調查能力的削弱
在傳統民事訴訟審前程序構造中,盡管存在訴訟文書交換制度,但其核心仍體現為直接言詞原則的實踐樣態。在此程序框架下,裁判者與當事人得以在共時性場域內對待證事實和證據資料展開磋商,形成多維度的信息交互體系。但需指出的是,異步審理模式的程序特性已實質改變這一傳統格局:當事人的陳述與證據的提交均依托非同步的電子化文本交互機制完成,致使書面審查方式占據主導地位。此種程序構造雖凸顯訴訟資料數字化存儲與系統性管理的程序優勢,卻不可避免地導致實質化事實調查功能的弱化。
其一,書面材料存在難以完整呈現案件細節的固有弊端。當事人在撰寫書面材料時,會受到主觀認知局限、語言表達能力差異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往往難以避免關鍵事實要素的遺漏或客觀表述的偏差。相較于訴訟參與人在庭審中的言詞陳述,書面材料具有不可逆的固定性特征,導致裁判者無法通過即時質詢和庭審指揮權引導當事人對存疑事實進行澄清,亦難以通過程序性保障促使當事人補充核心證據或修正不當陳述。若裁判者僅以單方提交的書面材料作為案件事實的初步認定基礎,極易因信息源的單向性和不完整性形成認知偏差,最終導致對案件事實的誤判風險。
其二,書面審理嚴重缺失現場質證所具備的直觀性與對抗性。質證環節作為查明事實真相的關鍵手段,在傳統線下審前程序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彼時,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質證,證人親自出庭作證,各方的言辭表述、面部表情、肢體反應等信息豐富且立體地呈現在法官面前。法官能夠憑借這些多元信息,精準判斷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的可信度,敏銳捕捉到言辭之間的矛盾之處,從而為準確認定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提供有力支撐。但在異步審理模式下,庭審程序的質證環節依然通過文本交互的形式推進,這導致當事人對對方證據的質疑與回應無法即時開展,法官也難以觀察到當事人陳述過程中的微表情、語調變化等非語言信息。這種質證即時性與辯論現場性的缺位,致使一審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淪為單純的書面審理,法官證據審查的直觀性與心證形成的親歷性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減損。此種程序缺陷本質源于異步審理與直接審理原則之間的結構性張力,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構成潛在威脅。
(三)權利保障困境:異步審理引發的權利失衡風險
1.異步審理程序啟動中的“隱性強制”傾向
在理想的訴訟環境中,當事人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消費者以及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的利用者,究竟采用何種類型的爭議解決途徑,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最為妥當。在互聯網時代,異步審理作為一種新型訴訟模式,本質上是對當事人的訴訟賦權。然而,在異步審理程序的啟動過程中,實踐中不可忽視地存在“隱性強制”的傾向,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實現。司法機關出于提升審判效率、緩解案件積壓等司法管理目標,積極推動異步審理模式,并通過強調該模式的便捷性與高效性,向訴訟參與人傳遞明顯的價值導向。這種帶有傾向性的程序引導,可能導致當事人在認知上產生偏差:一方面,部分當事人可能將異步審理誤認為是默認甚至強制適用的程序選項;另一方面,這種程序引導也可能忽視了部分當事人對傳統同步審理模式的程序偏好,以及其在技術適應性和程序保障等方面的合理關切。例如,在法院向當事人介紹異步審理程序時,若過分強調其節省時間、不受時空地域限制等優勢,而對可能存在的技術操作難題、信息溝通遲延等潛在問題關注不足,當事人在未能充分了解各種審理模式利弊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在“高效”價值取向的壓力下被動選擇異步審理。這種程序選擇權的隱性失衡現象,實質上削弱了當事人作為民事訴訟最大消費者的主體地位,與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形成潛在沖突。
2.數字鴻溝下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失衡現象
在我國,異步審理和書狀先行程序尚屬新生事物,仍處于推廣適用的初期。在此期間,不可避免會涉及一部分缺乏專業律師支持、現代科技運用能力欠佳的群體,諸如對新生事物適應能力較弱的老年人,以及存在身體殘疾的殘障人士等。在線訴訟具有公共產品屬性,理應為社會公眾提供均等服務。對于無法熟練使用數字產品和智能技術的人群來說,在信息網絡平臺參加訴訟非但不利于訴訟權利的行使,反而加大了他們“接近司法”的難度。部分當事人在面對具體案件時對異步審理模式缺乏足夠了解,同時對于“微法庭”“掌上法庭”這類新型線上訴訟平臺的操作方法也未能熟練掌握。這些認知與實操層面的障礙,成為橫亙在當事人與異步訴訟之間的阻礙,導致一些原本與異步審理模式的特征極為契合的案件,卻無奈放棄選擇這一更為便捷的途徑,轉而采用傳統訴訟方式進行審判,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與訴訟程序的高效運行。
在推進異步審理賦能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過程中,需要從多個維度加以考量。其一,在技術層面,既要充分發揮人工智能和大數據賦能司法審判的技術優勢,又要重視法官主體與司法的社會效能,以確保司法審判程序在數字技術支撐下實現高效運作。其二,在實踐層面,必須高度警惕因數字技術普及程度不均衡、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數字鴻溝”問題。一旦“數字鴻溝”出現,極有可能催生新形式的歧視與不平等現象,這無疑與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在技術適配司法、技術賦能程序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數字弱勢群體在虛擬空間中處理復雜信息的能力,確保所有訴訟參加人不會因不熟悉數字產品和智能技術而受到差別化對待,這是推動異步審理撫平數字鴻溝、為“數字正義”增值的必由之路。
四、異步審理模式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規則續造
如何使在線訴訟審理機制真正承擔起創新訴訟規則的使命,在“重構”與“維持”,“創新”與“傳承”的多維張力之下逐步實現訴訟流程再造、功能協同與智能升級,此為當下亟須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對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進行了相對有限的探索,但受制于多方因素并未充分展開,在線審前準備程序規則處于嚴重匱乏的狀態。可以說,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在應然層面具有的技術特色、程序優勢與未來潛能尚未彰顯。“十五五”期間,可以充分借助我國在線民事訴訟的先期積累,擴大異步審理模式適用的場域,盡快激活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
(一)理念重塑:從庭審中心向審前中心的范式轉換
“如果舊的規制工具不能適應新型用途,人類社會的進步就會遲滯而緩慢”。數字賦能良法善治,民事訴訟法也應回應信息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審判方式再調整,因為這不僅是“審判方式的轉向,也必然關聯到法官審判思維方式的轉換”。在審判理念重塑的視閾下,系統性漠視審前程序的分流功能與過濾價值,將導致民事訴訟陷入“程序空轉+庭審擁堵”的雙重困境。鑒于此,在線訴訟改革亟需引入“程序重心前移”理論范式,掙脫“庭審中心主義”的程序桎梏,使得審前準備程序不再附屬于庭審程序、不再一味服務于庭審程序,不再僅僅具有工具性價值,而是成為與庭審并立的程序形態,獨立承擔起分流訟源、化解糾紛功能,以滿足不同案件對程序保障方式的多樣化需求。以民事訴訟程序重心前移理論為指引,在線訴訟可構建起“異步準備+同步庭審”的二階程序模型,實現訴訟階段的功能界分與效能優化。該程序模型的核心機理在于:將異步審理主要適用于審前準備階段,主要承載證據交換、爭點整理等非對抗性程序事項;而同步視頻庭審則聚焦于實質辯論與心證形成。此種程序構造具備以下制度優勢。
其一,該模式突破了傳統“庭審中心主義”的剛性約束,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范框架下,拓展了審前準備程序的獨立程序價值。這種功能分離模式既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確立的“審前程序與庭審程序分立原則”相契合,又通過將除言詞辯論之外的諸多訴訟環節前置至審前準備階段,為直接言詞原則在庭審環節的充分貫徹創造了有利條件。借助電子書狀交換、在線異步質證等數字化方式完成爭點整理與證據固定,能夠使案情簡單、標的額較小的糾紛在開庭審理前便得到解決。這不僅能夠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審判效率,更有利于實現“接近正義”的程序價值。
其二,明確將異步審理重點運用于審前準備程序,使得異步詢問、異步調解和異步質證等程序在疑難復雜案件中也具備了適用空間,從而實質性拓展了異步審理的適用范圍。更為重要的是,通過互聯網訴訟平臺實現電子書狀傳送、訴辯材料提交以及舉證質證意見的交換,有助于推動集中審理的實現,顯著提升一次庭審結案的可能性,使當事人能夠在疑難復雜案件通過更加簡明、高效的程序解決糾紛,進而顯著提升了程序利益的保障水平。
(二)規則再造:在線異步審理的流程優化
1.書狀先行與異步質證的階梯式銜接規則
書狀先行程序是指通過當事人提交的訴答狀、準備書狀和準備答辯狀,先審查并探知有無實質爭議的事實,以方便將沒有爭議的事實在未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前予以排除,從而幫助法官固定證據、明確爭點的一種審前準備方式。書狀先行程序具有非同步化、書面化特征,與非同步完成訴訟活動的異步審理模式具有程序相稱性,二者均為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手段。為保證固定證據、明確爭點的目的得以實現,書狀先行程序在異步訴訟的審前準備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其一,為最大化發揮書狀先行的作用,應當使書狀先行程序覆蓋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的所有階段,即訴答、調解、證據交換、爭點整理等環節均可通過電子化書狀完成訴訟活動。申言之,當事人可以將電子書狀上傳至在線訴訟平臺,就具體要件事實、法律爭點有針對性地充分發表意見。由于司法實踐中案件復雜多變,一次書狀和答辯狀的交互可能無法將所有的事實爭點確定,更有可能引發新的爭點,因此應當充分發揮在線異步審理的優勢,讓當事人在網絡空間進行多次的書狀交換,從而較快完成庭前的訴辯意見交換和證據交換,免去書面材料郵件往來的煩瑣過程。
其二,異步審理模式下書狀先行的合理運用,可有效破解傳統審前準備程序中爭點確認的形式化困境。傳統審前準備程序在實踐中長期存在爭點整理虛置化、程序運行空洞化等結構性缺陷,這一制度性弊端已引發實務界與理論界的廣泛質疑。為便于當事人在庭前充分發表訴辯意見,同時提交具有針對性的書狀,法院可以根據爭點整理的必要要素制作訴狀、答辯狀模板及爭點整理協議模板,預先將不同類型案件的訴訟標的、法律爭點、事實爭點予以“標簽化”和“要素化”,引導當事人逐項提交訴辯意見及自行確定案件爭點。經過審前準備程序多輪次的書狀交換,法官不斷限縮、簡化當事人的爭點,兩造雙方也對各自的攻擊防御方法、法官的初步心證有所把握。在人工智能深度嵌入司法場域的當下,當事人還可通過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依托審前程序中取得的證據資料,針對自身訴訟主張在司法裁判中可能獲取的支持程度開展預測分析,據此優化權利主張策略,修正訴訟預期偏差,進而引導其形成理性預期并修正不當訴求。在此基礎之上,具備相對理性預期的當事人更傾向于審慎權衡訴訟風險,全面考量調解或和解的可行性。DeepSeek的裁判結果預測功能,可以有效緩解糾紛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大幅提高當事人在審前階段達成調解協議的概率,從而提高在線訴訟審前程序的制度效能。
2.異步審理模式下庭審實質化的在線表達
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終結是否啟動庭審程序,涉及審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銜接問題。上文已經論證,“異步審理+書狀先行”的組合拳足以將案件“化繁為簡”,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在審前準備階段就能夠還原客觀真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開庭審理的必要性。本文認為,如果法院能夠充分發揮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潛在機能,一審民事案件就不必然需要進入庭審程序,民事訴訟法所奉行的“必要言詞辯論主義”程序法理值得重新檢視。
在不涉及公益事項且案件事實和法律爭議較為清晰的案件中,法院可以發揮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優勢,在“交互式對話”過程中異步完成審前準備環節的訴訟活動。在審前準備程序終結后,法院無需啟動在線同步庭審抑或轉為線下庭審程序,而可以更多適用《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第2款的異步庭審模式,或者參照《廣州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規程(試行)》第82條不再進行開庭(線上或者線下同步)審理,而徑行作出判決。關于言詞審理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一審當事人有權合意排除最終期日的口頭辯論程序,但在比較法上,德國自1977年《程序簡化法案》實施以來,已承認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法院得以啟動略式裁判程序。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若當事人對訴訟請求無爭議,法院可徑行作出實體判決,無需經過正式的言辭辯論程序。在日本民事訴訟辯論準備程序中,當糾紛雙方對主要事實不存在實質爭議(例如原告提交放棄訴訟請求的書面聲明,或被告提交認諾的書面答辯),且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法院可依職權作出終局判決,而無須進入正式的口頭辯論程序。而英美法系極富特色的簡易判決制度(Summary Judgment)也允許法官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不經開庭審理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終局性、有拘束力的判決。因此,在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并且適合異步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兩造雙方如達成省略在線庭審程序的合意,法院應當予以尊重。“任意言詞辯論主義”雖然對于傳統民事訴訟直接言詞原則產生了沖擊,但已見于前述若干國外立法模式,不失為一種更加簡易、迅速、有效的紛爭處理方式,同時也與在線訴訟以程序利用者為本的訴訟賦權理念相契合,為當事人最大限度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參與訴訟提供了便利。
不同于簡單案件強調訴訟經濟,復雜案件更側重程序參與和程序保障,因而否定當事人合意排除言詞辯論的權利。申言之,復雜案件采“必要言詞辯論主義”,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且原則上不得適用異步庭審,以貫徹庭審實質化理念。但這種開庭并不意味著如傳統民事訴訟一般“多次開庭”,而是以“充分的審前準備實現一次開庭即告審結”為價值依歸。因此,不適宜通過異步方式進行的訴訟活動,仍然可以通過同步庭審予以解決。需要再次強調的是,異步審理的適用范圍并不限于小額訴訟、簡易程序及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類型。根據《在線訴訟規則》第20條第1款的規范意旨,即便針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仍可依托技術手段開展全面的庭前證據交換,通過異步審前準備程序將糾紛事實化繁為簡,為后續集中庭審做足準備。對于當事人身份確認、關鍵爭議事實陳述及證據質證等程序事項,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錄制視頻并上傳至電子訴訟平臺予以說明,將審前程序的信息傳遞以“視頻陳述+語音說明+圖文輔助”的多元組合模式呈現,最大限度趨近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
(三)權利保障:當事人實質參與的底線維護
為避免當事人因數字鴻溝而致使程序權利保障水平減損,降低訴訟主體的參與度和體驗感,司法機關應統籌兼顧不同群體的訴訟能力和司法需求,根據年齡、經濟狀況、居住環境、知識水平、階級背景的差異,對不同群體提供差異化、精準化的在線訴訟服務,充分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制度化層面,本文提出如下建構設想。
首先,完善弱勢群體訴訟輔助機制。針對數字技術應用能力薄弱的訴訟參與人可能面臨的“數字鴻溝”困境,有必要構建預防性的訴訟輔助機制。具體而言,法官助理在言詞辯論期日之前應與當事人展開即時溝通,并提供技術支持,以消除不熟悉數字產品和智能技術的程序參與人對智能訴訟平臺的認知障礙與操作焦慮,確保數字弱勢群體能夠基本掌握異步審理的運作方式和操作流程。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檢察機關肩負著支持起訴職能,在線訴訟的“有法可依為檢察機關拓展支持起訴的方式與范圍開辟了廣闊路徑。申言之,檢察機關可通過提供專業化的技術支持、法律援助以及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切實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數字弱勢群體平等參與在線訴訟的權利。這種“數字檢察”模式的創新實踐,不僅彰顯出檢察機關的能動司法理念,也能夠有效彌合“數字鴻溝”對訴訟武器平等原則造成的實質沖擊。
其次,構建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異議反饋機制。鑒于異步訴訟流程存在致使當事人程序權益受損的潛在風險,賦予當事人靈活全面的程序異議權,顯得尤為必要。當法官考慮適用異步審理模式時,理應獲取各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若一方當事人提出遠程異步審理的申請,而另一方當事人表明自身訴訟能力有限,難以適應異步審理模式或者缺乏開展異步審理所必需的終端設備、網絡條件時,法官通常應準許該方當事人的異議請求,并選用在線同步審理或者回歸傳統線下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不僅如此,法官還負有向糾紛雙方詳細闡明適用或不適用異步審理的具體考量因素,以及在這一過程中所進行的利益權衡邏輯,以此提升當事人對程序安排的認可度與接受度,保障審判程序的順暢推進。
最后,設置在線庭前會議的固定場所。異步審理模式雖然以倡導審前準備程序全面在線化為趣旨,但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和程序轉換權,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程序參與人確因客觀條件無法滿足遠程異步審理的技術要求,并且經過司法輔助人員專業化的技術指導后仍無法適應這種陌生的審判方式,則法官應及時進行釋明將異步審理轉化為同步審理抑或線下審理。為此,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其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功能區域,配備必要的智能化設施設備,以保障那些在技術層面處于劣勢、在線訴訟能力不足的當事人,能夠在專業人員的輔助下就近參與訴訟,從而平等地享受信息網絡技術所帶來的訴訟便捷性。
結語
在線訴訟是網絡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信息化浪潮的不可逆性,決定了在線訴訟必然會成為與這個時代相匹配的新型審判方式。構建一條以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為中心、書狀先行為手段、集中化審理為目標的在線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既是本文的主旨所在,也是在線訴訟的遠景展現。在當前繁簡分流改革不斷深入推進的宏觀語境下,借助在線異步審理模式為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賦能,能夠為特定簡易案件省略庭審程序的探索開辟全新路徑,對緩解案多人少的審判壓力具有極為重要的實踐意義。
誠然,弱化庭審程序、強化審前準備程序這一理念,與我們長期以來習以為常的傳統審判理念存在明顯的不相容之處,但隨著網絡信息時代在線訴訟擴大化適用的發展趨勢以及異步審理的日益普及,傳統民事訴訟程序法理的變遷、調整與進化已成必然趨勢。在可預見的未來,傳統線下庭審程序作為當事人交鋒“主戰場”的地位,或將被逐漸撼動。在線庭前會議、在線調解、異步訴訟等審前準備程序,憑借其便捷性、高效性與靈活性,正以蓬勃之勢崛起,有望成為化解線上紛爭、終結訴訟的新常態與核心手段。這一轉變,不僅是訴訟形式的革新,更是司法理念從傳統對抗式向多元協同解決糾紛模式的深度轉型。這不僅是對民眾多元司法需求的積極回應,更是推動司法審判方式現代化進程、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生動實踐,彰顯了“科技賦能司法,智慧化解紛爭”的現代化法治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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