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錢購買貨車,妻子為車輛所有人,離婚后妻子卻稱“不知情、不認賬”?離婚協議能否成為逃避共同債務的“擋箭牌”?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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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3月2日,梁某有意購買貨車,因積蓄不夠向彼時為梁某司機的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同日,彼時為梁某妻子的鄭某在一份經銷商為岳陽市某公司的《購車分期按揭明細表》上簽字捺印。3月3日,李某向梁某出借30000元,梁某前往岳陽市某公司購買貨車。3月4日,交警部門為鄭某發放機動車行駛證。3月15日,岳陽縣某某運輸部注冊成立,經營者為鄭某。
此后,梁某向李某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3日,后因梁某無錢繼續償還借款本息,遂于2024年向李某重新出具一張借款本金為30000元、月利率為1%的借條,約定2年內還清。2025年1月,梁某與鄭某在岳陽樓區法院調解離婚。3月2日,因梁某未向李某歸還欠款。經多次催討還款均無果,李某將梁某、鄭某訴至岳陽縣法院。
鄭某辯稱,其與梁某離婚系因梁某在外賭博且存在其他不正當的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梁某未向其主張李某所借出的30000元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其不應該對該筆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梁某之間的借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涉借款發生在兩被告梁某和鄭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梁某的借款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梁某于2021年3月2日向李某借款。同日,鄭某簽訂《購車分期按揭明細表》,表中載明的經銷商為岳陽市某公司。3月3日,李某向岳陽市某公司支付購買貨車的款項。3月4日,鄭某為該貨車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并于3月15日成為了經營范圍為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的岳陽縣某某運輸部的經營者。
原告作為梁某、鄭某曾雇用的司機,有理由相信梁某、鄭某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李某提交的證據具有高度蓋然性,足以證明梁某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購買貨車,借款實際用途是投入鄭某的公司的生產經營,且購買的貨車所有人為鄭某。故案涉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梁某、鄭某向李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李某因實現債權實際發生所支付的代理費用。判決后,兩被告梁某、鄭某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借款用途、共同意思表示、家庭受益等情況。即使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對債務的承擔進行了內部約定,也不得以其內部約定對抗善意債權人。本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梁某向李某借款的3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故案涉債務應當認定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在此建議,為更好維護自身權益,債權人出借款項時留存書面協議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簽字,明確債務用途;夫妻離婚時亦應妥善處理債務問題,避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供稿|張澤世
編輯|黃湘宜
初審|余翔 陳雄文
審核|易斌 鐘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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