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自治是我國一項具有特色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制度,那么什么是村民自治?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村民自治的權力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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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村民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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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自治內容包括哪些
壹/民主選舉
所謂民主選舉,就是按照《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和《村委會選舉辦法》等法律法規,由村民直接選舉或罷免村委會干部。選舉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貳/民主決策
民主決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如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和使用,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入的使用,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應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叁/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全體村民討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章程,也是村內最權威、最全面的規章,村民形象地稱之為“小憲法”。村規民約一般是就某個突出問題,如治安、護林、防火等作出規定,作為村民的基本行為規范。
肆/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干部和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監督村中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工作和村干部行為。
民主監督的重點是村務公開,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項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問題,都應向村民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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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民自治的權力有多大
壹/能不能征收農村集體土地?
對于集體土地的征收,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均須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村委會作為一個自治組織,并非行政機關,是無權組織和實施任何征地行為的。
貳/能不能“幫拆”房屋或將村民強制遷出
最高法裁判指出:強制拆除行為雖然形式上表現為村委會實施,但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僅系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猶如其“延長之手”。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即單方采取強制拆除等方式則涉嫌違法!
可見,司法裁判對村委會組織實施“幫拆”“強遷”的合法性給予了明確否定,維護了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
叁/無權擅自轉讓、買賣農村土地
民主管理,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全體村民討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章程,也是村內最權威、最全面的規章,村民形象地稱之為“小憲法”。村規民約一般是就某個突出問題,如治安、護林、防火等作出規定,作為村民的基本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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