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組織賣淫罪罪輕、無罪辯護思路
![]()
涉嫌組織賣淫犯罪,如何爭取罪輕、無罪結果,應該關注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先厘清“賣淫”的法律定義:別讓“擦邊服務”背鍋
很多涉黃場所(比如足療店、洗浴中心)會打“擦邊球”提供服務,但這些服務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是辯護的關鍵起點。
刑法里的“賣淫”,核心是“以財物交易為前提,與他人發生性關系”。
那些“打擦邊球”的服務,若未達到“性交易”的程度,辯護時要重點論證“不屬于刑法賣淫范疇”。這類辯護需結合地方判例、司法解釋(某些地區對“賣淫”的擴大化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要精準狙擊證據漏洞。
二、看“管理控制”:你是“組織者”還是“打工人”?
組織賣淫罪的核心是對賣淫人員的“管理、控制”。如果當事人只是場所里的“前臺、保潔、收銀員”,甚至是“被上級指揮的普通員工”,辯護時要抓住這點:
無罪方向:若行為人從未直接管理賣淫人員(比如不參與招嫖、不制定價格、不安排服務),僅做“端茶倒水、登記收銀”類工作,可主張“不構成組織行為,僅屬一般勞務”。
罪輕方向:若確實參與管理,但作用次要(比如只是幫老板跑腿傳話),可往“協助組織賣淫罪”辯護(量刑比組織賣淫罪輕很多)。
三、人數陷阱:“3人以上”才構罪,抓現行≠證據足
組織賣淫罪要求組織多人(3人及以上)賣淫才構罪。實務中常出現一種情況:公安突擊檢查時,只抓到1 - 2對正在交易的男女,就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證明“組織多人”——這時候辯護要打“證據鏈缺口”:
質疑人數:若未抓獲的“賣淫人員”無筆錄、無轉賬記錄、無證人證言,僅靠“老板口供”或“場所規模推測”,可主張“證據不足,人數未達刑事標準”。
四、“場所提供者”的罪名切割:是“組織”還是“容留”?
很多房東、物業甚至酒店從業者,會因“把房子租給賣淫團伙”被牽連。這時候要區分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要求對場所、人員有“主導性控制”(比如老板自己招嫖、定價、管考勤)。
容留賣淫罪:僅提供場所,對“組織賣淫的核心環節(招人、管理、分成)”無參與。
舉個例子:房東明知租客租房子是為賣淫,仍簽合同收租金,但從不過問“今天來了多少客、賺了多少錢”——這種情況更符合“容留賣淫罪”。
最后提醒:這類案件存在不同認識,且證據鏈條復雜(涉及轉賬、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多維度)。如果家人遇到這類風險,盡早找專業刑辯律師介入,從偵查階段就開始拆解證據、規劃辯護策略,才是對“自由”最有效的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