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幾個咨詢,是關于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房產歸一方,另一方卻不配合過戶。如果房產不過戶,另一方對外負債,可能會給房產所有權一方帶來財產糾紛。那么,應該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李曉娟律師通過一個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判例,來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案例回顧】
男方與女方于2015 年 7 月 9 日協議離婚并辦理了登記,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A房屋歸男方所有,銀行還款也由其自行承擔,女方有義務配合辦理房屋還款及相關事宜。然而,因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需雙方共同辦理,在男方多次聯系并承諾承擔往返費用的情況下,女方拒絕配合,導致男方無法辦理房產登記手續,無奈之下訴至法院。女方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出庭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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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問題】
男方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女方是否應當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配合男方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義務?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是否有辦法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
本案中,男方與女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且經過了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確認。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及女方配合義務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從物權登記上,雖然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在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之前,物權變更尚未完成,男方為了實現完整的房屋所有權,需要女方配合辦理登記。
如果經法院判決,女方還是不配合男方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男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男方持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自己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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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雙方應受其約束。女方有義務按照協議約定配合男方辦理房屋相關手續。其次,基于不動產物權變更登記的要求,男方要求女方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法院最終判決女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原告男方辦理A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如果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面臨離婚后財產糾紛這類復雜且涉及重大利益的法律問題時,尋求專業婚姻律師的幫助是明智之舉。
作者:李曉娟律師,浙江六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是一位專注于婚姻家庭領域的專業律師,只辦理婚姻家事相關案件,能夠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量身定制解決方案,全力為當事人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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