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陳輝
6月1日,記者從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獲悉,《關于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在征求意見中。
根據《實施細則》,將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獎勵金額上限由10萬元提升至20萬元,并設置了最低200元的獎勵金額下限,發揮獎勵激勵作用,積極鼓勵、引導群眾參與社會監督。
根據《實施細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依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行為查實情況、舉報人協助查處工作情況,獎勵分為三個等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舉報獎勵等級后,結合案件查辦情況,按以下標準確定獎勵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資金獎勵。
【一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有效證據,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給予案值金額3%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
【二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部分有效證據,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給予案值金額2%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線索,及部分有效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給予案值金額1%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實施細則》適用于舉報人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廣東省涉嫌違法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以及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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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題圖 | 新華社資料圖
責編 | 楊楚瀅
校對 |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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