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蒙冤者不懈申訴,省高院依法再審
——刑滿釋放三年的“非法采礦者”有望改判無罪
2020 年 12 月 24 日,經過多方深入了解采訪,記者在網易等幾十家網媒發表了《湖北蘄春:合法采礦者是如何被“刑事犯罪”的?》報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如今兩年時間快過去了,這個維權案件的進展如何呢?
![]()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東區 102 審判大廳,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對原審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非法采礦的(2022)鄂刑再 2 號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包括筆者在內的四名旁聽人依法參加了旁聽。
下面,結合本案的發生及申訴維權經過,筆者對該案再審的主要情況,作一個簡要報道。
“非法采礦案”并不非法
為了使讀者了解該案的來龍去脈,我們首先簡要對“非法采礦案”情況做如下介紹。
2014 年 8 月 5 日,蘄春縣國土資源局與蘄春縣張榜鎮大同司村采礦場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2014 年 8 月 12 日,大同司村采礦場取得《采礦許可證》,該許可證有效期自 2014 年 8月 12 日至 2017年 3 月 12 日止。該礦由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三人合伙經營,湯立珍為法定代表人。
2017 年 2月 28 日,采礦場根據采礦權出讓合同和黃岡市地質礦產中心出具的《湖北省蘄春縣張榜鎮范家洼礦區建筑用角閃巖礦資源儲備核實報告評審意見書》,以此礦區內保有資源量尚有 342 千立方米未采完為由,向蘄春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了《采礦權延續申請報告》。
2017 年 3月 13 日,蘄春縣礦產管理辦公室以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已于 2017 年 3月 12 日屆滿為由,向采礦場下發《關于蘄春縣張榜鎮大同司村采礦場停止生產的通知》。
2017 年 6月 15 日,蘄春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向采石場出具《黃岡市非煤礦山企業復工復產驗收表》, 同意其恢復生產。 湯立珍三人就繼續進行采礦生產經營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直至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為止。
2019 年 3 月 12 日,采礦場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視為準予延續”的規定,以縣礦產管理辦公室作出的停止生產通知違法,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停止生產通知違法,并責令被告對采石場提出的采礦權延續申請及時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同日,采石場還以縣礦產管理辦公室作出的停止生產通知違法,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停止生產通知違法。
2019 年 4月 24 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同日作出(2019) 鄂 1182行初 39 號、40號兩份行政判決書,判決被告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在本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對采石場提出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判決撤銷被告蘄春縣國土資源局 2017 年 3 月 13日對采石場作出的停止生產通知。
被告蘄春縣國土資源局不服,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于 2019 年 8 月 3 日、8 月 5日作出(2019) 鄂 11 行終 101號、10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兩級人民法院的兩個行政判決,確定了這起所謂的“非法采礦案”并不非法。
合法采礦者仍遭牢獄之災
雖然2017年 3月13日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對大同司村采礦場作出了《關于蘄春縣張榜鎮大同司村采礦場停止生產的通知》,但 2017 年 6月 15 日,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安監局、公安局三家又在《黃岡市非煤礦企業復工復產驗收表》上簽字,同意該采礦場恢復開采。
然而,堅信自己是合法采礦者的三人,仍然遭受牢獄之災!
2018 年 8月 13 日蘄春縣公安局以采石場在采礦許可證已到期,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辦公室對其已作出停止生產通知的情況下,繼續進行開采、加工銷售建筑用角閃巖礦,自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月開采價值 700 余萬元,構成非法采礦罪對三申訴人立案偵查。本案偵查終結后移送蘄春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蘄春縣檢察院經審查起訴以三被告人構成非法采礦罪向蘄春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蘄春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三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到期未獲得行政機關批準延期的情況下開采礦產品,情節特別嚴重,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9)鄂 1126 刑初 187 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三被告人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湯立珍有期徒刑二年,罰金十萬元;王自強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八萬元;盧華超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五萬元,三被告人違法所得七百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不服,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0年 4月 16 日作出(2020) 鄂 11 刑終 4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多方求助申訴終獲再審裁定
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是不可能同時又是犯罪行為,這是古今中外共同的一個法律常識和公理。
在湯立珍向湖北省紀委寫舉報信反映自己冤案后,省紀委通知湯立珍到省委機關當面了解情況時,省紀委一位主要領導提出一個觀點:法院的行政判決和刑事判決總有一個是錯誤的,不可能都對,對到底誰對誰錯這個問題,應該由法學專家出具一個法律意見書,才能依法公正解決問題。
于是,湯立珍三人專門委托湖北省內四位法學專家為他們的“非法采礦罪”一案,做一個專家法律論證。這四位法學專家分別是:
莫洪憲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何榮功: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趙俊新: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嚴本道: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2020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會議室,四位與會專家對于湯立珍三人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了充分的分析研究,形成一致意見:三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蘄春縣法院一審判決及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并出具法律論證報告意見書。
![]()
![]()
與此同時,湯立珍三人分別積極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終于在 2021 年 12 月 15 日,獲得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鄂刑申 17 號再審決定書,由省高院直接提審湯立珍三人的“非法采礦”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也高度重視,就湯立珍三人的刑事再審一案,于 2022 年 5 月 9 日組織湖北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學專家召開聽證會,檢察委員會形成公訴意見后報省高級人民法院,配合該案再審程序進行,湯立珍三人的冤案終于贏來了平反的曙光!
“非法采礦”案再審庭審目擊
經過了三年多漫長的等待,2022 年 11 月 7 日,湯立珍三人終于等到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審開庭通知書:2022 年 11 月 11日上午 9:30,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東區 102 法庭,公開審理(2022)鄂刑再 2 號原審被告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非法采礦再審一案。
接到刑事再審開庭通知書后,湯立珍三人喜極而泣:一方面請委托辯護人做好刑事辯護準備工作,一方面每天認真做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確保能按時參加庭審。
2022 年 11 月 10 日開庭的前夜,湯立珍三人幾乎度過了一個不眠之夜:由于疫情原因,他們既不敢提前一晚到武漢住賓館,又怕錯過了第二天的開庭,凌晨三點半就叫起三名辯護律師和旁聽人員,洗漱之后開車趕往武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湯立珍三人非法采礦再審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東區 102 法庭正式開庭。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由余喆、王志榮、楊曉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余喆法官擔任審判長。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派出羅檢察官等兩名公訴人出庭。湖北衡權律師事務所周曉營等三位律師分別擔任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的辯護人,出庭為三人提供刑事辯護。
庭審在余喆審判長的主持下,首先對該案的有關證據進行質證,周曉營律師當庭還提供了蘄春縣自然資源局 2021 年為大同司采礦場辦的采礦許可證新證據,以此來證明政府礦產主管部門履行法院判決義務,糾正了自己的錯誤。
在法庭辯論開始前,余審判長歸納了庭審爭議的三個焦點問題:一、2017 年 3月 13 日蘄春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下發的《停止生產的通知書》是否是對采礦許可證延續申請的書面答復;二、武穴市和黃岡市兩級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是否可以認定原審被告人的采礦行為視同為有證采礦;三、原審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請控辯雙方圍繞焦點問題發表辯論意見,周曉營等三位辯護律師分別發表了辯護意見。
在審判長請代表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的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出庭的公訴人羅檢察官坦言:原一審公訴機關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之間互相存在矛盾,程序也有瑕疵的問題,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聽聞公訴人所言,湯立珍三名原審被告人當庭流下了激動的眼淚。
在最后陳述時,湯立珍三名原審被告一致表示自己無罪,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無罪,還自己清白!
庭審結束前,余審判長宣布:本案經合議庭合議后,在報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將擇日宣判。
湯立珍三人的不懈申訴,終于迎來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審提審。我們熱切期盼:湯立珍三人最終能得到湖北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