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關于開展甲醇燃料動力船舶船員培訓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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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學、青島遠洋船員職業學院、武漢海事職業學院,上海、山東、長江海事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綠色交通發展戰略,推動甲醇燃料在船舶領域的安全應用,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銜接國際標準的甲醇船舶船員培訓體系,經研究,決定開展甲醇燃料動力船舶(以下簡稱甲醇船舶)船員培訓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時間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試點安排
(一)培訓項目
甲醇船舶船員培訓分為基本培訓和高級培訓。基本培訓適用于所有擬在甲醇船舶上任職的船員;高級培訓適用于擬在甲醇海船上任職的海船船長、輪機長、輪機員和其他對甲醇燃料和燃料系統的管理、操作負有直接責任的船員,或擬在甲醇內河船上任職的內 河輪機長和輪機員。培訓內容詳見《甲醇燃料動力船舶船員培訓指南》(附件1)。
( 二)培訓對象
參加甲醇海船船員培訓的應為已完成或者正在參加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T11)或高級培訓(T12)的海船船員,參加甲醇內河船員培訓的應為已完成或者正在參加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船員基本培訓或特殊培訓的內河船員。
試點期間的甲醇船舶船員培訓為非強制性要求。在甲醇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持有相應T11、T12培訓合格證,或相應的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船員基本培訓、特殊培訓合格證。
(三)培訓機構
上海海事大學和青島遠洋船員職業學院承擔甲醇海船船員培訓,武漢海事職業學院承擔甲醇內河船員培訓。
三、試點實施工作
(一)培訓課程確認
培訓機構應根據《甲醇燃料動力船舶船員培訓指南》所列培訓綱要、課時、師資和設施設備要求設計培訓課程,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確認。
(二)培訓和考核
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經確認的培訓課程開展培訓,培訓可結合海船T11/T12培訓或者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船員特殊培訓開展,培訓結束后由培訓機構對船員進行考核。考核以實操評估為主,其中基本培訓主要考查甲醇燃料基本知識和安全應急能力,高級培訓主要考查甲醇燃料系統安全操作與管理能力。
(三)培訓證明管理
培訓機構應在船員完成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出具培訓證明,并保存完整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記錄。培訓證明需載明船員姓名、培訓項目、培訓時間、培訓機構等信息,參考格式見附件2和3,發證記錄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
四、工作要求
(一)培訓機構要制定專項安全預案,加強培訓期間的安全管理,特別是甲醇燃料模擬操作、應急演練等環節的安全防護,嚴防發生安全事故。
(二)直屬海事局要加強對甲醇船舶船員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缺陷,依照相關規定采取限期改正或暫停培訓等措施。
(三)直屬海事局自2026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向部海事局報告甲醇船舶船員培訓情況及意見建議。
附件: 1. 甲醇燃料動力船舶船員培訓指南.pdf
2. 甲醇燃料動力船舶海船船員培訓證明.wps
3. 甲醇燃料動力船舶內河船員培訓證明.wps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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