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師徒”本應互助互信,可剛入職場的年輕員工,好心替領導兼“師傅”貸款8萬元,卻遭遇“逼簽債務結清協議”的套路。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職場關系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明確“套取信貸資金轉貸合同無效”“職場脅迫下的結清協議不具法律效力”,為職場弱勢勞動者劃定法律“防護線”。
2024年9月,原告小羅(化名)入職某公司,直屬領導老賈(化名)既是帶他熟悉業務流程的“師傅”,也是職場中他需仰仗的“前輩”。剛踏入社會的小羅對老賈心存敬畏,日常工作中多以“師傅”相稱,對他安排的事務鮮有拒絕。
同年12月,老賈以個人征信問題為由,請求小羅以其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并再三承諾“后續本金、利息都由我來還,絕不會讓你吃虧”。小羅出于情面及職場壓力,在老賈陪同下辦理了8萬元貸款,并于款項到賬后通過支付寶、微信及現金方式全額轉交給老賈,雙方后簽訂了《借款合同》。
然而,時隔半月,老賈在僅歸還2萬元后,突然向小羅提出“銀行的錢不用還了,當老賴也沒事”,并要求小羅簽署《債務解除合同》,意圖將剩余債務“一筆勾銷”。庭審中,小羅陳述,他之所以簽署該協議,是因老賈作為上級,曾多次將自身工作失誤歸咎于他,讓他“背鍋”認錯,還曾當眾對他大聲責罵,自己擔心拒絕后被調離崗位、扣發績效,最終只能在《債務解除合同》上簽字捺印。不久之后,意識到權益受損的小羅立即聯系律師,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賈返還剩余6萬元本金及資金占用使用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小羅出借給老賈的款項來源為金融機構貸款,該行為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依據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涉案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借款人基于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針對《債務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綜合考量小羅的學歷、收入、職場從屬地位,以及其在簽約后次日即委托律師提起訴訟等情節,認定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實為受到職場關系與心理壓力的影響被迫作出。此外,老賈主張已還款4萬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于是法院采納小羅關于實收2萬元的陳述。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老賈歸還原告小羅剩余款項6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使用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職場霸凌不僅限于公開沖突,更常表現為利用職權實施心理控制、誘導簽署不利協議等“被迫自愿”的情形。針對此案暴露的職場幫貸風險,法官特別提醒:勞動者應增強法律意識,守住財務底線,切勿因“情面”或“職場壓力”用自己名義幫他人貸款;面對不合理要求時,要第一時間保存微信聊天記錄、錄音、同事證言等證據,避免后續維權“無據可依”。
通訊員 劉逸梅 趙倩雯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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