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第34號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審簽,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鄭柵潔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樂成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倪虹
交通運輸部部長:劉偉
水利部部長:李國英
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
2025年10月27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招標代理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工程咨詢、代建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其招標代理活動按照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符合法律規定的從業條件、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業務包括提供招標前期咨詢,擬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協助合同簽訂等服務。
招標代理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受聘于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代理機構綜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代理機構統一登記和信息公示工作;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成立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代理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條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七條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其設立登記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登記本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將登記信息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由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向社會公布。
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為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通信息接口。
第八條代理機構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上登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姓名;
(三)證明從業人員招標專業能力的相關信息;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標的,應當提供評標場所地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機構對其登記的基本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歸集的代理機構業績信息,與相關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共享。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條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編制招標文件、存儲招標資料等所需要的辦公條件;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等專業能力的從業人員;
(四)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未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等規定被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五)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勘察、設計、造價、施工、監理等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實行項目負責人制。
代理機構應當從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登記的從業人員中確定一名作為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以他人名義從業。
代理機構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需求、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力,從登記的代理機構中,自行擇優選取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應當與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簽訂招標代理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招標代理范圍、權限、期限;
(二)項目負責人;
(三)代理費用收取對象、方式及標準;
(四)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渠道和方式;
(五)協助辦理異議、協助處理投訴等要求;
(六)招標投標資料保存、移交等要求;
(七)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八)合同解除及終止情形;
(九)代理機構、招標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代理機構不得將評標場所服務費、評標專家勞務費等不屬于招標代理服務范疇的費用計入代理費用。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就委托事宜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求提出委托事宜的,代理機構有權拒絕。
第十七條嚴禁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活動: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通過向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與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串通,規避招標,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
(五)為特定投標人或特定潛在投標人謀取中標創造條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評標專家行賄;
(七)引導評標專家作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評標意見;
(八)其他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承接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代理業務,應當通過法定媒介,在招標公告中載明代理機構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九條代理機構應當協助招標人處理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
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處理異議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作出異議答復前,將異議人、異議事由、擬答復結論及相關法律風險告知招標人。
第二十條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的,代理機構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如實反映招標投標事實情況,準確全面提供招標投標資料。
第二十一條代理機構注銷的,應當在注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前向招標人移交招標投標資料,并在代理機構設立登記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撤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有權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招標投標行業主管部門反映,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代理機構登記虛假信息的,有權向代理機構設立登記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設立登記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標注核查屬實的虛假登記情形,并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根據投訴舉報等情況對從事本行業招標項目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是否滿足從業條件;
(二)人員專職從業情況;
(三)招標代理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招標文件編制與發售情況;
(五)招標公告發布情況;
(六)評標專家抽取情況;
(七)投標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
(八)中標通知情況;
(九)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第二十五條國家健全開放協同的招標投標電子化數字化智能化監管網絡,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智慧監管。
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電子監督平臺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條開展代理機構評價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機構,依法保障代理機構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評價信息的歸集、使用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
(二)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評價標準;
(三)沒有法定依據,以評價結果限制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的自主權,或者限制代理機構的經營自主權;
(四)其他損害招標人、代理機構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代理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具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由招標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條款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招標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信息共享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出臺評價政策的,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內”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編輯/沈關友
責編/趙健羽
審核/王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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