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最高檢微信公號發布了7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柯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入選。
基本案情顯示,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柯某某、呂某某等5人,雇傭被告人古某某等3人,按照租賃窩點、采購原料、仿制包裝、生產灌裝等分工,在河南省封丘、長垣等地以生理鹽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體假冒G公司生產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計1600余支,生產金額92萬余元。并通過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分級售出500余支,銷售金額28萬余元。
2023年8月至11月,柯某某、呂某某等5人(同上)與被告人范某某合作,另雇傭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按照上述同樣的分工方式,在貴州省松桃縣以生理鹽水作為藥液假冒R公司生產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伙同四川省某醫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采購專門的噴碼設備按照一定的數量比例復制購入的真藥“追溯碼”,再由該公司出具合法進出庫手續、發票等,將假藥“洗白”后銷售。該批次假藥共計7000支,生產金額698萬余元,售出3150支,銷售金額219萬余元。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假冒G公司生產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852支、假冒R公司生產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1998支。經檢測,涉案扣押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結論為假藥。
2024年9月27日,河南省信陽市新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柯某某、呂某某等19人提起公訴,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12月23日,信陽市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柯某某、呂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二百六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判處各被告承擔約七百萬元至十一萬余元不等的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
一審宣判后,柯某某、呂某某等4人提出上訴,2025年3月10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介紹稱,2023年12月,受害人夏某某親屬反映稱夏某某通過微信名凱通天下(李某某)購買G公司靜注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后死亡,報案后公安機關超過3個月未立案,申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
河南省新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通過咨詢專家意見、征求G公司意見等方式核實,確認涉案藥品非G公司生產,行為人李某某虛構醫藥代表身份,無銷售藥品資質。經審查認為李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符合立案條件,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通過偵查,生產、銷售假冒G公司藥品的柯某某等10人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通過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電子數據、轉賬流水,發現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通過研判物流信息,發現可能有大量假藥流入市場,遂建議公安機關開展補充偵查,查明其另涉及生產假冒R公司的藥品,另抓獲了范某某等9人,扣押涉案假藥2848支。
經檢測,涉案靜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認定為假藥,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犯罪嫌疑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涉案藥品的外包裝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按照法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罰。檢察機關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后,走訪了R公司和G公司,告知被侵權人的權利義務,聽取意見,并就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達成了共識。
此后,檢察機關對關鍵人員重新訊問,核實各自的地位、作用,繪制組織架構圖,厘清各自的犯罪事實、作用主次、危害后果等,分層分類提出量刑建議。
因涉案死者遺體火化滅失,導致專家論證意見僅能證明假藥可能具有危害后果,難以鑒定因果關系,無法認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檢察機關為此向受害人家屬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說理。
此外,檢察機關通過辦案還發現了司法領域的“保護傘”線索,某地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接受請托,對生產、銷售假藥的柯某某等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導致該團伙流竄多地重建窩點繼續作案。檢察機關對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偵查并依法提起公訴。
最高檢介紹稱,靜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種無菌、純化、含有多種抗體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臨床危重癥病患增強免疫力,在關鍵的治療場景屬于救命、救急藥品。
在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最高檢表示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鹽水冒充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并與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醫藥公司勾結,使用精確仿制的藥品“追溯碼”,將“黑作坊”藥品“洗白”身份,使其在流通環節具有表面的真實性,這種制假并套碼的行為不僅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威脅,還使本應作為藥品“身份證”的“追溯碼”反而成為混淆視聽的工具,嚴重破壞了藥品追溯體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會同公安機關跨五省最大限度地追回已流入市場假藥,以檢察履職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針對該案鏈條長、跨區域的特點,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和引導偵查,從終端銷售線索入手,建議公安機關系統性地深挖上游生產源頭、下游銷售網絡,成功追捕追訴多名漏犯,搗毀假藥生產銷售網絡。司法腐敗與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交織,容易導致不法分子繼續犯罪,擴大危害范圍,只有打掉“保護傘”,才能徹底斬斷不法分子逃避處罰的通道,真正落實“處罰到人”。
檢察機關延伸檢察職能,構建“民事補償+公益賠償+行業治理”辦案機制。針對涉案的死者家屬提出的民事補償事項,檢察機關經雙方同意就民事補償問題進行調解,部分被告人家屬自愿補償27萬元,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針對大量假藥流入市場,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各違法行為人在其參與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懲罰性賠償費用并向社會公開道歉,形成“刑事+民事”雙重震懾;針對藥品銷售渠道混亂、消費者維權意識不高等社會問題,會同行政機關向群眾開展普法宣傳20余場次,以檢察履職筑牢民生安全的保護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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