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刑事律師,并且是主攻詐騙罪的律師,本人經常發代理詐騙案件的成功案例,也經常為大家諄諄教導如何防范詐騙犯罪。結果,真應了那句話“淹死的都是會水的!”自己會栽在一場看似 “熟絡” 的微信交易里,900多 元的損失不算巨額,卻像一根刺,扎破了我對 “熟人信任” 的慣性認知,更讓我看清了社交平臺交易背后隱藏的風險。
故事要從五年前的淘寶購物說起。當時我因近視度數變化,在一家主打專業光學眼鏡的淘寶店下單,收到的眼鏡做工精細、度數精準,后續又陸續回購過兩次,一來二去,便與店鋪客服加了微信,方便溝通配鏡需求。半年后,客服突然發來消息,說淘寶店鋪因運營調整暫時關閉,后續會轉戰朋友圈銷售,還熱情地邀請我關注他的朋友圈新品 ——“都是老客戶了,直接微信選款付款,比淘寶還方便,退貨也秒退款”。
起初我還有些顧慮,畢竟微信交易沒有平臺擔保,可幾次小額嘗試后,對方的 “爽快” 漸漸打消了我的警惕:選好眼鏡后微信轉賬,隔天就能收到快遞;有一次眼鏡款式不合心意,寄回后對方當天就把貨款退了回來,還主動說 “運費我們承擔,別讓老客戶吃虧”。一來二去,我竟真的把對方當成了 “靠譜的合作伙伴”,忘了自己作為律師常提醒他人的 “交易風險防控”。
去年年初,我打算給家人多配幾副備用眼鏡,看著朋友圈里的新款,想著 “一次多買幾副,既能慢慢選,也能幫對方省點運費”,便主動聯系客服,選了四副不同款式的眼鏡。按照以往的習慣,我直接通過微信轉賬付款,對方也很快發貨。收到貨物后,沒有心儀的款式,就把貨物退回了。可是,大家已經猜到結果了,商家并沒有像以往一樣退款。
律師,選擇維權渠道無他,就是依法維權,我試著聯系微信平臺投訴,可平臺只能提供 “限制對方賬號功能” 的處理,無法強制對方退款;報警時,警方表示 “涉案金額 1000 元,未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只能幫忙嘗試聯系對方調解,可對方早已拉黑所有聯系方式,調解無從談起;想要起訴,可是,只有對方的電話,收貨地址也只是快遞柜。法院的立案門檻都達不到。最后,這場看似 “證據在手” 的維權,竟成了我從業多年來最 “無力” 的一次經歷 —— 我能清晰地指出對方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因為前期 “信任過剩”,連維權的基本條件都不具備。
如今再想起這件事,與其說生氣,不如說羞愧。作為律師,我總在提醒他人 “不要輕信口頭承諾,交易需留痕、身份要核實”,可自己卻因為 “老客戶” 的標簽放松了警惕,把 “人情信任” 當成了 “交易保障”。這 900多元的損失,更像一次深刻的 “自我警示”:在社交平臺交易中,沒有永遠的 “熟客”,只有永遠的 “風險防控”—— 哪怕對方看似靠譜,也要堅持核實身份信息、簽訂書面協議、通過平臺擔保交易;哪怕金額不大,也要保留好每一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避免 “維權無門” 的尷尬。
更想借自己的經歷提醒大家:騙局從不在乎受害者的身份,哪怕是懂法的律師,一旦放松警惕,也可能掉入陷阱。社交平臺的 “便利” 背后,藏著太多信息不透明的風險,唯有守住 “理性”,不被 “人情” 綁架,才能真正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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