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1588元去看演唱會
卻被前排觀眾遮擋視線
滿懷期待奔赴偶像現場
卻因視野不佳敗興而歸
這樣的觀演體驗
到底能不能找主辦方“討個說法”?
基本案情
劉某和丁某通過某票務APP購買了兩張演唱會內場門票,每張票價1588元,座位由系統隨機分配至C0區4排41、42號。可到了演唱會現場,二人視線受阻,觀演效果不如預期。演出結束后,二人向主辦方投訴,未能得到滿意結果。隨后,劉某二人以“舞臺設計不合理導致視線遮擋,且主辦方未提前告知舞臺設計,構成欺詐”為由,將演唱會主辦方、票務代理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額購票款,并按照購票款三倍數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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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票務代理方APP上購買演唱會門票,在法律上系與本場演唱會主辦方建立服務合同關系,同時原告作為公眾服務產品的消費者,亦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救濟權益。本案中,原告購買的1588元內場票對應的“四面臺”現場布局圖、座位隨機分配規則,均在網絡購票過程中明確公示,原告購票時可清晰查看;舞臺搭建質量符合行業標準,不存在設計不合理問題。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隱瞞真實情況”,且原告是在知曉購票規則的前提下自愿購票,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關于原告提出的“舞臺設計不合理、視線受阻”問題,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座位前方并沒有柱子、欄桿等固定障礙物遮擋,視線受阻實際是因前排觀眾與原告身高存在差異,導致觀看演唱會時視線被前排觀眾遮擋,并非主辦方可提前控制或避免。且演唱會服務并非單一的視覺體驗,還包含聽覺享受、現場互動氛圍、沉浸式參與感等多重維度。原告已按購票座位全程觀看演唱會,雙方的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主辦方存在“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違約行為。綜上所述,原告索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消費者主觀感受”與“法律上的違約或欺詐”的區別:
“退一賠三”不是“不滿意就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三倍賠償”,針對的是欺詐行為,而非體驗不佳。消費者主張該權利時,需提供證據證明經營者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告知,僅以觀演體驗不佳為由,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觀演體驗要講“客觀性”。被前排觀眾影響視線、覺得自己離舞臺較遠等主觀感受,不屬于主辦方的違約范疇,但若存在舞臺設計與宣傳嚴重不符等客觀問題,消費者可依法維權。
購票時務必“看清規則”。網絡購票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座位分配方式、現場布局圖等關鍵信息,最好截圖留存。如果觀眾在觀演過程中發現舞臺前方存在立柱、欄桿等固定障礙物遮擋視線,且遮擋物在購票階段未明確告知或公示,導致無法正常觀看演出,消費者可憑現場照片、視頻等證據,證明遮擋物客觀存在且影響正常觀演,要求主辦方退還部分或全部購票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供 稿:鄭州高新區法院張雯靜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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