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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法學會賈宇會長在第四屆全國“刑事治理現代化研究生論文競賽”開幕式上的致辭引發熱議,其發言中一句“我國刑法規范中沒有‘教義’,刑法學理論中更沒有‘教義’”的論斷,聽來好惡鮮明、擲地有聲,卻未免把一場本應聚焦于“刑事治理現代化”的學術盛會,悄悄拉回了語詞潔癖的“前現代”。倘若僅僅因為“教義”二字帶著洋腔,就斷言它在中國水土不服,那便等于把“法律解釋”“犯罪構成”“責任阻卻”一并扔進外來語垃圾堆——畢竟它們也都是借詞,卻早已寫進教科書、判決書乃至司法解釋,成為實務家安身立命的工具。
會長警惕生搬硬套的情懷可嘉,但若把術語的“出生地”當成評判標準,便難免陷入“因噎廢食”的邏輯陷阱:因為概念舶來,所以必須驅逐;因為字面帶“教”,便聯想宗教獨斷;因為個人語感不適,就否定整個知識傳統。如此推論,再往前一步,是不是要把“憲法”“民法”“刑法”這些日譯借詞也一并“去魅”?恐怕 courtroom 里最先慌神的,是每天靠“構成要件—違法—有責”三段論寫判決書的刑事法庭的法官們。
“教義”一詞在德文里本無“教條”之意,更多強調“體系化說理”。它既不是教皇敕令,也不是玄而又玄的形而上學,而是把散見的刑法條文、司法解釋、立法解釋,整理成可檢索、可反駁、可累積的知識網絡,讓“案件—規范—學說”之間形成可預期的循環。我國刑法固然沒有寫明“教義”二字,但第14條故意、第15條過失、第20條防衛限度、第23條未遂、第67條自首,哪一條不是在實務中被反復“教義化”——通過學說與案例逐級填充、限定、修正,最終成為可以“一眼看穿”要件結構的“知識模塊”?如果把這些隱形作業統統以“沒有教義”之名掃入暗角,那么法官遇到“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就只能回到“個人認為”“群眾感受”乃至“輿情熱度”的原始狀態,法治所需的“同案同判”也將淪為美麗的口號。
會長諄諄告誡青年學子“不要動輒談教義”,殊不知,真正的危險恰是“根本不談教義”。當學術期刊上仍充斥著“建議增設新罪”的激情提案,當網絡輿論場依舊彌漫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狂歡,我們正需要一套可被理性檢驗的教義工具,把“是否入罪”“如何處罰”從情緒場域拉回到“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的層層過濾機制之中。教義學不是讓人“動輒”張口,而是教會人“先過腦子”: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是否存在違法阻卻?責任刑與預防刑如何權衡?這些看似繁瑣的“教條”,正是防止刑罰權恣意啟動的安全閥。會長強調“慎刑”,我們舉雙手贊成;但“慎”不能僅靠道德感召,而要靠可復述、可批評、可驗證的教義標準。否則,“慎”就可能淪為“慎我之所慎”,而“嚴”卻成為“嚴人之所以嚴”。
誠然,中國刑法需要回應本土問題,例如正當防衛的“僵尸條款”如何激活?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如何落地?跨境數據犯罪如何劃定管轄?但這些“真問題”并不在教義之外,而恰恰需要更精細的教義工具去“翻譯”——把價值沖突轉譯為要件爭議,把政策訴求拆解為解釋選擇。沒有“教義”這一層層篩網,我們便只能停留在“加大打擊力度”與“弘揚寬緩精神”的空洞對立,無法產出可供類案參照的“中等抽象”規則。會長呼吁“把學問做在祖國大地上”,我們深以為然;但“大地”不是反理論的泥沼,而是需要借助概念導軌才能精耕細作的梯田。拋棄教義,只剩“問題意識”,研究將迅速滑向“對策報告”;對策若無體系約束,又會淪為“頭痛醫頭”的權宜之計。
更進一步,教義學并非德國專利,而是大陸法系共享的“公共品”。日本、韓國、巴西、葡萄牙都在本土判例中持續更新自己的刑法教義,卻從未聽說他們以“文化不適”為由拒絕方法。我國臺灣地區的“大法官”釋字、澳門特區的終審法院裁判,亦大量援引教義學框架,卻無礙其中華文化底蘊。可見,真正決定知識命運的,不是術語膚色,而是能否解決本土問題。我國二十年來圍繞“共同犯罪”“罪量要素”“單位犯罪”“未遂與不能犯”所積累的汗牛充棟的研究,不正是中國學者用漢語書寫的“活的教義”?這些成果早已嵌入司法解釋、指導案例乃至量刑指導意見,成為實務界“日用而不知”的空氣。會長若因“教義”二字生僻,便否定其存在,無異于否認一代代學人皓首窮經的功夫,也否認了法官、檢察官、律師每日在文書里“引學說、述要件”的默默勞作。
我們理解,會長真正擔憂的是“生吞活剝”——把德日理論整箱搬進中文語境,卻對中國條文與案例視而不見。這種“拿來主義”確需警惕,但解藥不是“逐客令”,而是“本土化再造”。本土化的前提,是先承認教義學作為“方法”的中立性,再將其對準中國條文、中國案例、中國問題,用漢語寫出“可與德日對話、可與美國比較”的本土教義。倘若連“教義”一詞都諱莫如深,便無法建立可供國際同行檢索的“概念接口”,也無法讓世界聽見中國刑法的聲音。學術自信的體現,不是把外來詞掃地出門,而是有能力賦予它們中國內涵,讓“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期待可能性”在中國判例中生根發芽,最終反哺比較法大家庭。
會長告誡青年“不可動輒建議入刑”“不可動輒呼吁嚴懲”,我們深表贊同。但歷史經驗表明,最能遏制“刑罰通脹”的,不是道德勸誡,而是“教義”門檻:當構成要件被嚴格解釋、當違法阻卻被實質審查、當責任刑與預防刑被比例原則牢牢鎖住,立法者與司法者自然“動輒”不起來。相反,若僅以“慎刑”口號自我警惕,卻缺乏可操作的教義護欄,輿情一旦沸騰,“嚴懲”仍可能像泄閘之水,瞬間淹沒理性。會長今日對“教義”的輕忽,或許明日就會被某些媒體斷章取義為“刑法理論無用論”,進而成為“情緒立法”的推手——這絕非危言聳聽,而是“術語貶低—理論貶值—工具理性衰退”的連鎖反應。
因此,我們斗膽建議:會長不妨把對“生搬硬套”的警惕,轉化為對“高質量本土化教義生產”的倡導;把“沒有教義”的斷言,升級為“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教義”的追問。與其讓青年學子“不要動輒談教義”,不如告訴他們“如何談好中國教義”,例如是不是可以先讀條文,再讀判例,再讀比較法,再回到中國問題,用可檢驗的論據、可反駁的邏輯,把“寬嚴相濟”“慎刑恤罰”這些價值理念,轉譯為“違法性認識錯誤可否避免”“責任刑起點如何確定”的具體議題。如此,方能既避免“詞”的迷信,又守住“理”的尊嚴,讓刑法研究真正“接地氣”、又“通天際”。
說到底,術語只是思想的交通工具。因為車牌涉外就拒絕上車,只會讓我們錯過抵達法治現代化的班車。會長以“沒有教義”一詞博得掌聲,固然痛快,卻可能把最需要方法支持的法官、最需要概念工具的學子,推向“無法可依”的真空地帶。我們愿意相信,這只是一次出于樸素民族情感的口誤,而非對整整一個知識傳統的否定。倘若后續賈會長愿意修正自己的觀點為“中國刑法需要自己的教義”,那么此次“爭議”便可成為中國法教義學走向成熟的“成人禮”。畢竟,真正的學術自信,不是把外來詞扔進大海,而是有能力在自家的土地上,種出一片可供全世界欣賞的玫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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