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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銘暄著名刑法學家
主張取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推翻現行中國刑法學體系的觀點是不可取的
文 |高銘暄中國人民大學
摘要:
主張取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推翻現行中國刑法學體系的觀點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一種歷史性的選擇,具有歷史合理性;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現實合理性;邏輯嚴密、契合認識規律、符合犯罪本質特征,具有內在合理性;與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相比,相對穩定、適合中國訴訟模式,具有優勢。
當前應堅持罪-責-刑的中國刑法學體系,同時,也應改變靜態的研究方法,加強刑事責任理論的探索,注重具體問題的解決,進一步促進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國刑法學體系
近年來,學界出現了一種對中國刑法學理論質疑的聲音,某些刑法學者認為,中國刑法學中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需要“全面清理”;中國刑法學體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學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推倒重建”。
如何看待這種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批判的觀點?如何正確評價現行中國刑法學體系及傳統的刑法學理論?在此,我結合個人思考,談談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一、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
在我看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并不存在某些學者所認為的諸多缺陷,相反,在目前中國的國情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相當的合理性。
(一)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是一種歷史性的選擇,具有歷史必然性;同時,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又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具有歷史合理性。
上個世紀50年代,新中國成立之初,以俄為師,取法蘇聯,這是當時黨和國家的政治決策。大批蘇聯專家來到中國講授刑法學理論,我也就在那時跟隨前蘇聯刑法學家貝斯特洛娃教授等開始學習社會主義刑法學。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民黨時期已經介紹進入中國的以德日刑法學為藍本的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隨著舊法統被一起廢止,前蘇聯專家講授的是社會主義國家通用的完全不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
一新一舊,一為社會主義刑法學的理論創造,一為資本主義刑法學的產物。對比鮮明,政治色彩也極為鮮明。新中國刑法學沒有別的選擇余地。
中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確實來源于蘇聯,但這種學習具有歷史必然性,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必然的唯一選擇。
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新中國刑法學體系就建立起來了。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等最初的幾本教材重點介紹的就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學》,作為新中國第一本刑法學統編教材,它幾乎凝集了當時中國刑法學界所有重要刑法學家的智慧。當時大家一致的看法是,中國刑法學理論應當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本框架。
可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對新中國刑法學理論影響之深;也可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地位的確立是經過了新中國第一代刑法學家集體研討決定的。
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的新中國刑法學建立后,迄今已50余年。在這幾十年的時間里,刑法學界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提出根本性質疑的并不多見,學界存在的一些異議至多只是“犯罪客體是否必要”、“四要件排列順序如何”等技術性問題。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給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評價基本上都是肯定的。實務界普遍的觀點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方便、實用。目前尚未見到有實務界的人士明確提出,由于運用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導致重大冤案、錯案的發生。
由此看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確實凝結了刑法學家的智慧,能夠經受得住歷史的考驗,并不是一個紙漏百出、完全經不起任何推敲的政治性產物。
(二)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現實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僅由于其具有充分的歷史必然性,更在于其具有明顯的現實合理性。
中國走的是社會主義道路,我們建設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此決定,我們的法學理論必然也是具有鮮明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學理論。
從更具體的情況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之所以具有現實合理性。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國并無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歷史傳統。而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的中國刑法學體系早已建立數十年,深入人心。
大陸法系中的德日刑法學,雖曾在民國時期得到過短期傳播,但很快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銷聲匿跡。英美刑法學則更是根本未在中國鋪開,兩者均未在歷史上產生重大影響。只有以四要件為核心的中國刑法學體系,隨著法學教育的蓬勃發展,扎根開花,廣為傳播。
在這樣的現實面前,強行掐斷已經生機勃勃的中國刑法學,再移植進一個完全沒有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論體系或其他什么體系,是否有舍本逐末之嫌?
一些學者可能認為,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同樣原屬中華法系,但臺灣地區現今通行的刑法學體系卻是以三要件遞進式犯罪論體系為基本模型的,我們為什么就不行?
這一問題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歷史、政治、社會因素。單就現實情況而言,有兩點值得特別注意:
一是臺灣地區存在一個廣泛的有著留學德日背景的刑法學知識階層。
在臺灣,即使司法人員,很多也有留學德日的背景,刑法理論研究人員更是幾乎人人曾留學海外。這樣一個刑法學知識階層對傳播、介紹、研究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成為德日刑法學理論在臺灣地區生存、成長的重要土壤。
而目前大陸地區尚不存在這樣的知識階層,內地無論司法人員還是理論研究人員,主要是依托國內教育,學習中國刑法學理論成長起來的,不具備學習、研究德日刑法學理論的語言基礎、知識結構。
在這種現實面前,強行要求大陸刑法學者放棄已耕耘多年的中國刑法學理論,轉而移植德日刑法學,很難說不是一廂情愿。
另外,臺灣地區畢竟人少地窄,知識傳播很快。
而中國大陸地區人多地廣,各地刑法學研究水平高低不一,司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在這樣的情況下,將一種廣為傳播、久為人知的理論予以“清除”,而“重建”一種所謂的新的知識體系談何容易!
因此,立足現實,運用比較的方法得出的同樣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合理性的結論。
來源:刑辯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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