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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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鑒定意見是認定專業事實的核心證據之一。相較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因程序靈活、效率較高,成為實踐中常見的舉證方式。
那么,當事人單方委托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哪種情形下可作為審理依據?
最高院在《甘肅科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蘭州鴻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能夠客觀反映工程造價,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鑒定也無相反證據推翻,可以作為審理依據。
本案焦點為:關于涉案工程價款的確認問題。
鴻達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時與其進行結算,鴻達公司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就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依據鴻達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圖紙、《勞務分包合同》、《現場簽證審批單》、《工程審計現場查勘底稿》、工程聯系單等材料做出了鑒定意見。
鴻達公司將提供給鑒定機構的材料,(除施工圖紙外)已全部向一審法院提交,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二審法院傳喚鑒定人到庭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詢,并就有關鑒定事項進行了說明。
經法院釋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鑒定,亦無相反證據推翻鑒定意見,鑒定機構據實鑒定,鑒定意見能夠客觀反映工程造價,故原審法院按照鑒定意見認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價,符合法律規定。
科源公司申請再審對以上各項價款均提出異議,并提出工程增加價款未經業主確認不應予以計算、因青苗賠償糾紛引起的窩工損失其不應承擔等意見。科源公司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科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五組證據,擬證明其為涉案工程花費材料款、勞務費等費用共計160.387萬元,工程增加價款未經業主確認不應予以計算,因青苗賠償糾紛引起的窩工損失其不應承擔,其與業主方約定工程內容發生變化、工程價款應予調整,鴻達公司未完成后期施工和消缺以及涉案工程造價僅為350.1364萬元等事實。
鴻達公司委托的鑒定機構依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對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且原一、二審法院對鑒定意見的內容進行了審查,鑒定意見內容符合本案實際情況。科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達到其證明目的,不足以證明原審對于工程款認定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只要滿足 “主體合法、檢材真實、程序合規、內容印證、無有效反駁” 五大條件,即可作為法院審理依據。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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