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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刑辯”是近年來在中國法律實踐中一種正在興起的前沿刑事辯護理念與方法論。它絕非簡單的法條對照,而是一種立足全球視野的“升維”思考。其核心,是辯護律師主動超越國內現行法律框架的局限,通過對不同法系(特別是德國、日本、美國等)法律制度、訴訟規則與辯護技術的深度研究與比較,提煉出貫穿人類法治文明的“第一性原理”與“自然法”理念,并將其如同“炸藥”般注入當下的中國刑事辯護實踐中,旨在實現對傳統控方思維的“降維打擊”。
這一理念根植于一種超越國界的正義觀:“為人辯冤白謗是第一天理”。它認為,為了捍衛人的生命與自由,辯護律師有責任采用世界上任何先進的理論和手段。
一、核心理念:直面“腫瘤級別”的制度性挑戰
“比較法刑辯”的必要性,源于實踐者對當前刑事訴訟中某些“腫瘤級別”問題的深刻反思。通過國際經驗的映照,這些挑戰的本質得以清晰呈現:
1. 羈押決定權:呼喚中立的裁判者
●實踐困境: 辯護律師指出,國內的羈押決定權多由檢察機關掌控。
●國際理念: 先進法治理念強調,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由中立的第三方作出。無論是聯合國的標準,還是澳門、德國和臺灣地區 的實踐,都要求由法官(如預審法官)通過類似開庭的聽證程序來審查羈押的必要性。
●比較法視角: 西方理論將檢察院視為有破案壓力的“業績單位”,其本質是追訴者,因此不能同時充當決定羈押的中立裁判者。
2. 沉默權:瓦解“口供定罪”的利器
●實踐困境: 國內法律中“如實供述的義務”與“不得自證其罪”的規定存在內在沖突,導致口供(筆錄)依然是定罪的關鍵。
●國際理念: 比較法辯護積極引入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米蘭達規則”的精神實質。這些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強制偵查機關在訊問之初就必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以確保口供的自愿性。
●比較法視角: 這一理念為律師指導當事人在訊問中技術性暫停、乃至行使沉默權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3. 證人出庭:終結“筆錄裁判”的路徑
●實踐困境: 證人不出庭作證,庭審淪為宣讀筆錄,被演講者認為是“全世界(法治國家)只有我們的刑事訴訟”存在的奇特現象,這也是一個“腫瘤級別”的問題。
●國際理念: 歐美法治國家普遍遵循“傳聞證據規則”。在該規則下,證人若不出庭接受交叉詢問,其庭前形成的筆錄本質上是“廢紙一張”。
●比較法視角: 這一規則的法理在于,書面筆錄無法反映證人的體態和表現(如是否“全身冒汗”),唯有通過律師當庭的交叉詢問,才能有效驗證證言的真實性,防止冤假錯案。
4. 律師在場權:從源頭制約偵查
●實踐困境: 律師在偵查訊問階段的在場權缺失,導致辯護功能嚴重后置,無法有效監督筆錄的形成。
●國際理念: 演講者提到,即便是“大毛”(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典,也已規定了律師在場權。在美國法中,律師(Console)在場,可以對警方的誘導性、威脅性問題當場提出“Objection”(反對)。
二、比較法刑辯的實踐策略:“升維打擊”
“比較法刑辯”的意義不僅在于理論探討,更在于它提供了具體的“升維打擊”策略,旨在通過理念的碰撞影響司法裁判者:
1.重構權力邊界: 借鑒德國與臺灣地區的“檢察官法”,主張檢察長對下級行使指揮權(如強行批捕)必須“書面化”與“說理化”,以留下追責依據,防止“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
2.拓寬調查權限: 針對律師調查取證難的瓶頸,引入國際經驗,主張辯方亦有權聘請專業人員調查(如美國可聘請私人偵探),或主張法官在辯方無法調取時負有“必須親自進行調查”的義務(如大陸法系國家)。
3.爭奪量刑話語權: 挑戰檢方在量刑建議中的主導地位,主張律師應享有提出己方量刑建議的同等權利,法官應在中立立場上對雙方的建議進行審理。
4.活用“防御權”原則: 援引韓國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人數不設限制”的規定,論證保障被告人“防御權”最大化的法理正當性。
5.引入“專家證人”制度: 借鑒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對“專家證人”與“普通證人”的精細區分,強調鑒定人也必須作為證人出庭接受詢問,并限制普通證人提供推測性或意見性的內容。
三、結語:從個案辯護到推動法治現代化
“比較法刑辯”不僅是贏得個案的技術,更是一種具有高度情懷的法律實踐。它要求法律人具備“從解釋論到立法論的轉變”的視野與擔當。
演講者們相信,體制內的司法同仁同樣對先進法治理念有著深刻的認識與研究。因此,在個案中積極、專業地運用比較法理念進行辯護,既是為當事人提供更高維度的服務,更是“個案推動法治”的具體行動,共同推動中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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