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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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發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的,可以申請再審。實踐中經常會有,生效判決已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新事實產生爭議的情形。
發生新的事實能否申請再審呢?
最高院在《東北特鋼集團齊齊哈爾浩盈鋼鐵有限公司與東北特鋼集團北滿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排除妨害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區分了“新的證據”和“新的事實”。“新的證據”屬于再審事由,而“新的事實”不屬于再審事由,當事人可基于“新的事實”另訴主張權利。
那么,哪些情形屬于發生新的事實可以另訴的情形呢?
并非所有 “新出現的情況” 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 “新事實”,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大核心要件,才能被認定為可另行起訴的 “新事實”:
(一)要件 1:事實發生在原判決生效之后
這是 “新事實” 的時間核心標準。若事實發生在原訴訟過程中(如一審庭審結束前已存在),但當事人因自身疏忽未提交證據,或故意隱瞞該事實,不屬于 “新事實”,僅可能構成 “新證據”,可通過再審程序主張權利;只有事實在原判決生效后才客觀發生(如原合同糾紛判決生效后,一方新增違約行為),才屬于 “新事實”。?
例如:甲、乙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支付甲 2023 年租金,判決于 2024 年 1 月生效。2024 年 3 月乙仍未支付租金且擅自轉租,該 “2024 年 3 月后的違約行為” 即屬于生效后發生的新事實。?
(二)要件 2:事實與原判決的基礎事實無關聯性?
“新事實” 需獨立于原判決認定的基礎事實,不影響原判決的正確性。若事實是原判決作出時的 “遺漏事實”(如原借款糾紛中,當事人未提及已償還部分款項的事實),或對原判決事實的補充說明(如原勞動爭議中,補充提交原判決未采納的工資條),均與原判決基礎事實相關,不屬于 “新事實”;只有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無直接關聯,是新產生的獨立事實,才符合要求。?
典型案例:甲訴乙離婚,法院判決婚生子歸甲撫養,乙每月支付撫養費。判決生效后,乙因失業無力支付撫養費,且甲發現乙擅自將婚生子帶至外地生活。“乙失業” 與 “擅自帶離子女” 均是生效后新發生的事實,與原判決 “撫養權歸屬” 的基礎事實無關,屬于 “新事實”。?
(三)要件 3:事實導致新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
“新事實” 需引發新的法律爭議,產生原判決未涵蓋的權利義務。若事實僅對原判決的履行方式有影響(如原債務判決生效后,債務人提出分期還款),未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則不屬于 “新事實”;只有事實導致當事人之間出現原判決未涉及的法律關系(如原侵權糾紛判決生效后,侵權人再次實施侵權行為),才構成 “新事實”。?
例如:丙訴丁財產損害賠償,法院判決丁賠償丙車輛維修費 1 萬元,判決生效后,丁不僅未賠償,還故意損壞丙的另一輛摩托車。“損壞另一輛摩托車” 的行為產生了新的侵權責任,屬于 “新事實”。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是針對原判決的錯誤,新事實不涉及原判決錯誤,因此不能啟動再審;但新事實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可通過另行起訴維護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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