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是一種較為常見且復雜的犯罪行為。對于合同詐騙未獲利是否有罪這一問題,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深入解讀。
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一份看似正規的買賣合同,張三以虛構的項目為由,誘使李四與其簽訂合同,李四基于對張三的信任交付了貨物。然而,張三并未將貨物用于合同約定的用途,而是轉手賣給了他人以獲取資金用于個人揮霍。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張三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向李四支付貨款,李四發現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調查發現,張三在整個過程中并未實際獲利,因為他將貨物轉賣所得的資金都已消耗殆盡。
首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并不以行為人獲利為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犯罪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張三以虛構的項目誘使李四簽訂合同,這一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中“虛構事實”的構成要件。張三在簽訂合同后,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是將貨物轉賣并揮霍資金,導致無法支付貨款,這表明他具有非法占有李四貨物的主觀故意。即使張三最終未實際獲利,但他的行為已經對李四造成了財產損失,并且破壞了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其次,從犯罪既遂的角度來看,合同詐騙罪的既遂并不取決于行為人是否獲利。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并且達到了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結果,犯罪即告既遂。在本案中,李四基于張三虛構的事實交付了貨物,張三取得了貨物的控制權,李四的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張三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既遂。
再者,未獲利這一情節在量刑時可能會被考慮,但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對于合同詐騙案件,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詐騙的數額、手段、造成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等。雖然未獲利可能會被視為一個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能因此否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此案例提醒我們,在商業活動中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仔細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信用狀況以及合同條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應當進行充分的調查和風險評估,避免因輕信他人而遭受財產損失。
同時,對于司法機關而言,在認定合同詐騙罪時,不能僅僅以行為人是否獲利作為判斷標準,而應當全面、綜合地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既要打擊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確保司法公正,做到不枉不縱。
此外,對于合同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發現被騙后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以便及時挽回損失。
總之,合同詐騙未獲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時會作為一個情節予以考慮。我們應當通過具體案例深入理解法律規定,增強法律意識,防范合同詐騙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各方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避免陷入合同詐騙的陷阱。一旦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營造一個公平、有序、誠信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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